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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分摊扣除?
问:关联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能否分摊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的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下简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需要开具发票吗
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中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税前列支项目必须取得正规合法的凭据,否则税局不认可,须进行那是调增。企业与关联方分摊成本,必须开具发 票,一方作收入另一方才可以进成本费用。
关联公司间代垫款分摊需要发票吗
两个会计主体之间构成了购买货物或接受劳务服务关系时,才需要开具发票。关联公司代垫款项分摊如果属于往来款项性质,不需开具发票,开收据就可。
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关联企业之间分摊费用,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但应注意,关联企业之间应签订广告宣传费分摊协议,总体扣除限额不得超出规定标准,接受归集扣除的关联企业不占用本企业原扣除限额。
关联企业,是指与其他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企业。相互之间具有联系的各企业互为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在法律上可表现为由控制公司和从属公司构成。而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的形成主要在干关联公司之间的统一管理关系的存在。这种关系往往籍助于控制公司对从属公司实质上的控制而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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