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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合同的分摊
; 一、重复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重复保险亦称复保险, 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数个保险人订立数个保险合同的行为。
如在运输货物保险中, 有时会发生既在卖方所在地保险公司投保, 又在买方所在地投保的现象, 这就构成重复保险, 其所签订的财产保险合同就是重复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首先, 在形式上, 表现为二个以上的保险合同。即在同一时间里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合同。这些内容相同或基本相同的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是单一的, 即同一个人, 而保险人却不是单一的, 即它们是不同的保险公司。但内容相同的不一定是重复保险合同。重复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是不同的。再保险合同是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责任的一部分或全部分给其他保险人承担的一种保险合同, 合同内容是相同的, 但它们的投保人却不相同。
其次, 在合同的实质内容上, 这些重复保险合同, 它们的保险标的、保险利益以及保险事故是相同的, 而且保险期间相同或发生重合。如果同一个投保人向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后又向其他的保险公司投保, 但其保险标的或保险利益不同, 或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相同但保险事故不同, 其所签订的合同不构成重复保险。
此外, 若不同的保险人对相同的保险标的, 以相同的保险事故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人的责任在起讫期间不相同或者不重合, 各个保险人不会同时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承担责任, 这样的保险合同也不能成为重复保险合同。
二、重复保险合同投保人的义务
重复保险投保人的义务主要有两项:
(一) 通知。我国《保险法》第40 条规定: “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 根据这一规定,投保人与数个保险人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时, 应当将订立重复保险合同的有关情况通知对方。所谓“有关情况”, 是指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责任范围、保险期间和保险金的给付等情况。投保人的通知义务应以投保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为限。在特殊情况下, 投保人可不履行通知的义务。这里的特殊情况是指: ( 1 ) 保险人已知的事实;(2 ) 在通常情况下, 保险人应知的事实; (3 ) 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已经声明不需告知的事实。
投保人如有违反通知义务, 即或不申报, 或错误申报, 或隐瞒不报的, 在保险事故发生前, 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 保险人可以不负赔偿责任。对于投保人的欺骗行为,可按无效合同处理。
(二) 交付保险费。投保人依法订立重复保险合同时, 应按规定或约定交付保险费。
三、重复保险合同各保险人的责任分摊
重复保险的责任分摊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在保险标的发生责任范围的损失时, 根据保险的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不能获得超过可保价值的赔款。为了防止投保人获得超额赔款,各国法律都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分摊的方式有以下三种:
(一) 比例责任。各家保险公司的保险金额加起来, 计算出每家保险公司应分摊的比例, 后按照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如我国涉外财产保险单中分摊条款规定: 如本保险单在损失发生时另有保险公司的保险存在, 不论是被保险人投保, 还是他人投保, 如属同一财产, 本公司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我国《保险法》规定: 重复保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可见, 比例责任是我国保险公司对重复保险进行分摊的主要方式。
(三) 顺序责任。首先, 由先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个保险人只负责超出第一保险人的保险金额部分, 如果仍有超出部分, 即由其他出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再依次序赔偿。
如三家保险公司承保一财产, 承保额依次为6 万元、2 万元和4万元, 现发生损失10 万元, 依顺序责任方式, 则第一家保险公司赔偿6 万元, 第二家保险公司赔偿2 万元, 第三家保险公司赔偿其余2 万元。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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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法》采用了按比例分摊责任,并且明确规定了责任分摊的原则和方式。
《保险法》第40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比例责任分摊。不区分同时重复保险与异时重复保险,各保险人就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分摊法在理论上假设保险债务为可分之债,多数债务人(保险人)之间彼此无连带关系,各自按承保比例单独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相关知识:主要分摊方式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
比例责任制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
独立责任制
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
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顺序责任制
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
保险比例分摊怎么计算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有:比例责任制、限额责任制、顺序责任制。1、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依比例分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所有保险人承担的保险金额×损失金额。2、独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又称限额责任制,是按照各保险人在无他保情况下单独应负的赔偿金额作为基数加总得出各家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据此比例计算赔款的方法,即按各保险人单独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责任比例来分摊损失赔偿责任的方法。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在无他保的情况下,保险人按其承保金额所负的损失赔偿责任。其公式为:某保险人分摊的赔偿责任=某保险人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3、顺序责任制这是根据各保险人出立保单的顺序来确定赔偿责任,即先由第一个出立保单的保险人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再由第二个保险人对超过第一个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部分在其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依次类推,直至将被保险人的损失全部赔偿的方法。这是依承保的先后顺序进行分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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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1、 重复保险分配原则是指投保人与多个保险人重复投保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配,赔偿金额不能超过损失金额。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由各保险人分担。保险总额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承担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这是重复保险中补偿原则的适用,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2、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是从补偿原则衍生而来,不适用于人身保险,但与财产保险业务中的重复保险密切相关。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与两个以上保险人签订合同的保险。重复保险原则上不允许,但事实上是存在的。原因通常是由于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被保险人渴望更大的心理安全感。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情况告知各保险人。
3、 重复保险分摊的方式一般包括:比例责任制、定额责任制和顺序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各保险人应按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公式为:保险人责任=(保险人投保金额/所有保险人投保金额)×损失金额。
4、 独立责任制。独立责任制度,又称限额责任制度,是在不投保其他保险的情况下,根据各保险人应分别承担的赔偿金额之和,按照各保险人应分担的比例计算赔款的一种方法,即按照各保险人分别赔付时应承担的最高比例分担损失责任。独立责任又称限额责任,是保险人在不投保其他保险的情况下,按照保险金额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公式为:一个保险人的分担赔偿责任=(一个保险人的独立责任限额/所有保险人的独立责任总额)×损失金额。
5、 顺序责任制。这是一种根据各保险人出具保单的顺序确定赔偿责任的方法,即出具保单的第一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进行赔偿,然后第二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对超过第一保险人保险金额的损失进行赔偿,以此类推,直至被保险人的损失得到充分赔偿。这是按核保顺序分配的方法。
在再保险业务中分保合同双方
合同主体双方均为保险人的是再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一个保险人(再保险分出人)分出一定的保费给另一个保险人(再保险接受人),再保险接受人对再保险分出人由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同。是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所以又称分保合同。
再保险合同与原保险合同比较,其区别为:
1、合同的主体不同:原保险合同的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再保险合同的主体则都是保险人,即分出人和分入人。
2、合同的标的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标的或是财产,或是再保险学人身;再保险合同的标的则是承保的风险责任。
3、合同的性质不同:原保险合同的性质或是补偿性,或是给付性;而再保险合同因发生于保险人之间,其直接目的是要对原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进行分摊,因而,再保险合同的性质是责任分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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