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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商业银行:如何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
面对利率市场化大趋势,中小商业银行可以从拓展多元化经营、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建立有效的产品定价机制、提高利率风险的管理能力等方面着手弥补短板,在优化自身业务过程中赢得生存空间。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利率市场化、人民币汇率机制改革等,金融产品奖不断丰富,新的风险也将不断出现,考虑国际银行业经验,从利率市场化之后对不同金融机构的影响看,中小银行相对于大银行,受困于网点数量少,品牌知名度低,议价能力弱等原因,在应对市场利率化方面受到的冲击必将远大于大型银行。如何应对未来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小商业银行应该做好准备。分析起来,中小商业银行可能面对的挑战包括,一是经营风险陡增。利率市场化之后,中小银行可能通过提高贷款收益率来缓冲存款成本上升所带来的不利影响,这在某种程度上是以提高风险容忍度为代价的。二是产品定价的难度加大。利率市场化后,由于利率的灵活性,中小银行可以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等进行自主定价,但金融产品定价不仅涉及经营目标、市场策略,还与信贷风险、供求情况和成本费用紧密相连,这对中小银行来说都是巨大挑战。此外,中小银行风险管理的难度会明显上升。在利率市场化以后,利率波动的频率和幅度将会提高,并使利率的期限结构变得更加复杂,管理利率风险的难度逐步增加。机遇与挑战并存。面对利率市场化大趋势,中小商业银行在正视困难的前提下,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弥补短板,在优化自身业务过程中赢得生存空间。一是拓展多元化经营。在资本约束和利率市场化双重条件下,现代商业银行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大力拓展低资本消耗的、非传统的银行业务,提高非利息收入的比重。中小银行急需实现基本赢利模式从存贷利差占绝对优势转向存贷利差和中间业务并重的轨道上来,通过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从资本消耗型业务向资本节约型业务的转变,进一步优化业务结构,提升中间业务、零售业务、新兴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收入占比,减少对传统业务的依赖,从而减弱利率风险的困扰。二是走差异化发展道路。当前,我国各商业银行在业务结构、商业模式、营运管理模式等方面都呈现出趋同性,而相较大型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在业务创新能力和资产规模上都不具有竞争力。但是,中小商业银行的业务审批速度更快,地缘和区域优势明显,相对而言对地方市场比较熟悉,在合规经营的前提下应充分借助于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发展地方项目。三是建立有效的产品定价机制。产品定价包括资产定价、负债定价和内部报价,建立产品定价机制应以效益为依据。在利率市场化过程中,一方面价格因素变得越来越重要,要根据经营状况和成本情况,考虑地方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实行差别定价原则,这样既能提升竞争力,又能实现效益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中小银行在对传统业务产品调整定价时,要全面考察一个客户是否能为银行带来综合收益,这涉及银行的派生业务、客户的信用风险大小、贷款期限的长短以及银行筹集资金成本和运营成本分摊等多重因素。四是提高利率风险的管理能力、利率市场化带来了诸多的风险因素,最明显而深远的影响就是利率风险。中小银行应重视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利率风险管理工作,加强利率风险管理体制的建设,不断发展和完善利率风险管理流程。首先是构建风险内控机制。在当前利率市场化进程中,中小银行应积极主动地参照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银行稳健利率管理的核心原则,积极推进自身的利率风险内控制度的建设。其次是通过资产负债管理创新,引进缺口管理,规避利率波动风险。利率市场化后,商业银行存贷款利率对市场利率变动的敏感性大为增强,要求商业银行对负债成本、资产盈利、重新定价的机会和对市场利率变动的预测进行经常性的综合分析。最后应积极开发金融衍生产品,转移利率风险。
风险分担的优点和缺点
优点:1承保弹性增加
2保险成本降低
3税收负担减少
4损失控制增强
5自保与再保险相结合
缺点:如果不能对风险进行有效的处理,当风险转变为损失之后,就可能对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破坏经济的正常运行,风险分担严重的还可能导致经济动荡甚至崩溃。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我们面临着比以往更大的风险,这些风险要么在我们的生活中逐渐释放出来,要么突然爆发,风险分担我们很难度最这些风险。
承担一定的风险是经济发展所必要的,风险分担而且有些风险是在经济发展中无法回避的。风险是一个事前概念,损失是一个事后概念,要想避免损失对经济运行产生冲击,风险分担就要在损失发生前对风险的承担做出明确安排。高度风险共担—即在许多个人之间共同分担风险,
风险费计入工程总造价中吗
风险费是综合单价包含的内容,主要有市场价格波动导致的价格风险,应进行分摊。
风险的分摊,承包人可承担5%以内的材料价格风险,10%的施工机械使用风险。
价格风险幅度宜取定为10%,不得超过10%。关于税金、规费,人工发生变化的风险应按有关调整文件规定执行。承包人的管理费,利润风险由承包人全部承担。
从以上的有关条文可以看出,风险费实际是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的。
风险费是随着实际情况的变化,会可能有一定的调整更改的。
reja保险学原理
从法律角度看,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从风险角度看,保险是一种风险管理的办法,或者是一种风险转移的机制;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摊意外事故损失和提供经济保障的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其中人寿保险中,保险作为一种财务安排的特性表现的尤为明显,因为人寿保险还具有储蓄和投资的作用,具有理财的特征.
保险机制是如何分散风险的
在保险承保活动中,依据保险人是否承担全部的保险责任,保险活动可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其中,原保险业务中,保险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称之为共同保险;再保险业务则因分保方式不同可分为临时分保、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因分保业务深度不同,可分为普通分保与转分保。
原保险与再保险
原保险,也称直接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收取保费,对约定的保险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直接承担原始赔偿责任的保险。
再保险,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接受投保人保险请求后,通过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转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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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风险分散、转移角度来看,原保险是风险责任的第一次转移,再保险则是风险责任的第二次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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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来看,原保险中“投保人”与“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有着直接的法律关系;原保险中的投保人与再保险人并无直接法律关系。
原保险中的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又称“共保”,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联合直接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提供保险保障的方式。
再保险中的临时分保与转分保
临时分保,又称临分,与合同分保、预约分保共同组成了再保险业务的三大主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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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分保,即是指当原保险人有分保需求时,临时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转移自身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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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分保,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缔约人之间的约束性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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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分保,是介于临时分保与合同分保之间的一种分保方式,即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事先订立合同,约定在一段时间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开展再保险合作,但对于某些特定的风险,在一定的限额内,原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分保,如果决定分保,再保险人有义务接受原保险人分出的分保业务。
转分保,则是指再保险人在接受再保险业务后,为了减少自身风险和责任,继续通过分保方式,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分散转移部分自身风险责任。转分保实际上是在原分保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组织安排的再保险合同,是对再保险业务的又一次分保。
1、共保与再保的风险转移机制
共同保险与再保险,都是保险机构为有效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而采取的主要风险管理方式。二者虽然在功能机制上有所不同,但却能够通过“横向”与“纵向”的风险转移,最大限度为保险机构提供有效风险保障。
横线风险转移——共同保险
通过概念定义可知,共同保险的保险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即针对同一笔保险业务同时存在多位保险人主体。一旦保险标的发生损失,那么各保险人将按照各自承保的比例分摊损失。
在共同保险机制下,原本由一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因多位保险人共同参与承保,风险责任随即发生横向的分散与转移,有效减少着单位保险人独立承担的风险责任与理赔风险。
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转移关系,其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参与共同承保的各保险人”分散转移。
纵向风险转移——再保险
再保险,则是原保险人与相应投保人签订原保险合同后,为转移、分散自身风险责任,重新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分保合同的保险行为。
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已经脱离原保险合同关系范畴,原保险人在新签订的分保合同关系中,角色也由保险人变为投保人,原本的风险转移机制与关系也随之发生变化。
即在原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由“投保人”向“保险人(一位或数位)”转移;在再保险合同关系下,风险责任则由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向再保险人转移。
从风险转移机制来看
共同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是基于不同保险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建立的保险关系下的横向风险转移;再保险下的风险责任转移,则是基于原保险人(一位或数位)同时与原投保人、再保险人签订的不同保险合同关系下,纵向的风险转移。
从风险分散方式来看
共同保险下的横向风险转移与再保险下的纵向风险转移,二者互不冲突,反而能够相互补充,实现保险机构风险责任的两次转移。即共同保险下的各保险人,也可以与其他保险人签订再保险合同,进一步分散自身风险责任。
2、工程保险中的共保与再保机制
工程保险,是我国财险领域一类特殊的保险,其自身由于建设工程具有的建设周期长、投资资金多、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存在较高业务风险。加之目前国内工程保险制度发展尚不成熟,也为保险机构开展工程保险业务带来很大风险。
从分散自身业务风险角度来看,在业务承保中采取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方式,能够最大限度的分散转移保险机构自身风险。
以港珠澳大桥建设为例,这座打破世界海上桥梁工程极限的大桥,造价1269亿,历时8年建成,建造过程中多项技术应用都是世界首例,客观上面临着很大的工程建设风险。
国内6家大型保险公司参与了港珠澳大桥的共同保险,保险金额高达人民币278亿元,同时项目还确定了瑞士再保险公司、苏黎世保险有限公司作为联合首席再保险公司,共同分担项目风险。
在整个港珠澳大桥施工过程中,项目累计保险赔付金额高达数亿元。这些赔偿损失,分别由6家国内保险公司与2家国外保险公司,通过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共同分担,有效的实现了各保险人主体间的风险转移与分散。
此外,再以近年来我国工程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工程保证保险为例,各地在政策试点文件中普遍要求保险机构采用保险联合体(共同保险)的形式进行业务承保,其目的即为提高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证保险业务时的风险管理能力,有效分散全新工程险种的市场业务承保风险。
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各项新技术、新材料、新管理模式的快速发展应用,令国内保险机构在开展工程保险业务中,日益面临着更加严峻的业务经营风险。而实践证明,保险机构通过运用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能够有效分散、转移相应责任风险,提高业务经营的安全性。因此,进一步深入探索工程保险中的共同保险与再保险机制,应成为未来我国工程保险行业发展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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