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分摊合同折扣的账务处理这个问题,分摊合同折扣的账务处理流程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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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免三减半账务处理
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计算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②企业投资经营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第一,不同批次在空间上互相独立;
第二,每一批次自身具备取得收入的功能;
第三,以每一批次为单位进行会计核算,单独计算所得,并合理分摊期间费用。
(2)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居民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扣除标准的电网(输变电设备设施)的新建项目,可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政策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三免三减半”是指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取得经营收入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可免交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除国家重点公共设施项目,从事节能环保、沼气综合利用、海水淡化等行业的企业也能享受到上述“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免三减半”减半期间,除去不免税补贴收入应纳税所得额为负。
因为以弥补亏损后有应纳税所得额的年度为获利年度。所得税减免税的期限,应当从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
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计算其实很简单的,一般只要取得国家认定符合三免三减半企业条件的可以在前三年的企业所得税免征收,后面三年的征缴的企业所得税进行减半征收。通常都是国家重点的项目或者福利的项目可以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新收入准则下分摊交易价格的总结,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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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把运费分摊到采购成本里
第一种情况:在进行结算时,结算费用列表中选择需要分摊的费用,用鼠标左键选择“按数量分摊”或“按金额分摊”,按〖分摊〗按扭,系统自动将费用分摊到所选选择的各存货上。
费用、折扣分摊完毕后,用鼠标按〖结算〗按钮进行结算。第二种情况:若是采购入库单和发票已结算,后又来一张运费发票要分摊到成本中,可以在采购菜单下的采购结算中做费用折扣结算,然后再到核算管理中进行暂估成本处理,这时,会生成一张调整单,调整入库单的成本,但不会改写入库单的单价。
“双11”即将来临,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也结合促销方案为各大商家即将面对的税务问题提出几点解决方案。
促销方案一:“满减额”
在某知名手机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双十一”当天在本店铺一次性购买手机产品金额满4000元就可以享受减300元的优惠。假若某消费者购买原价4999元的手机,则活动当天只需支付4699元即可。那么,在“满减额”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满减额”促销方案实质上属于折扣方式销售货物。
在增值税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价格上给予的价格扣除属于商业折扣,商品销售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以渔财税」“双十一”来了!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促销方案二:“买就送”
在某知名服装商家店铺促销方案中,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1999元的羽绒服一件即赠送价值199元的保暖内衣一套。假若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了原价为1999元的羽绒服,商家赠送其价值199元的保暖内衣,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1999元。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是否应该按照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该促销方案实质上是“捆绑销售”业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因此,企业只需要按照1999元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而不是按照2198元确认销售收入。
「以渔财税」“双十一”来了!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促销方案三:“今年收款来年付货”
因家具定做需要一阶段生产周期但该生产周期不超过12个月,为提前获得生产资金某知名品牌家具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规定,只要消费者在“双十一”活动当天下订单定制家具就可以享受总价款95折优惠,并且商家按照订单先后顺序定做发货。例如,消费者在活动当天购买原价为8万元的家具,按促销方案消费者实际支付订货款7.6万元,按照该商家正常生产周期,消费者将于2019年2月收到定制的家具。那么,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该如何确认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收入呢?
该方案实质上是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
在增值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在本方案中,商家的销售方式为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因此,应在家具发出的当天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
在企业所得税收入确认方面商家应注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因此,商家应在所销售的货物满足上述条件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实现。
「以渔财税」“双十一”来了!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促销方案四:“先收货后分期付款”
在某奢侈品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为鼓励消费者提前购买使用,商家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合同规定凡消费者“双十一”活动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50%货款,在2018年12月11日支付30%的货款,在2019年1月11日支付全部剩余货款。若消费者存在延期支付货款情形,则需要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应如何缴纳增值税?若商家收取了消费者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该方案实质上是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在该方案中商家采用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商家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以渔财税」“双十一”来了!常见促销方案的税务问题如何处理?
促销方案五:“关注店铺参加抽奖”
在某知名干果食品商家的店铺促销方案中,商家为招揽人气规定凡关注本店铺的顾客,无论是否购买本店铺货物在“双十一”活动当天都可参加抽奖活动,幸运顾客将收到本店铺赠送的自产精美干果礼盒一份,奖品共计50份,送完即止。那么,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赠送给幸运顾客的奖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若需要缴纳增值税,销售额该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因此,在该促销方案中,商家向幸运客户无偿赠送的精美礼品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当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的确定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的先后顺序,切莫直接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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