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分摊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以及分摊企业所得税是什么意思啊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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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该如何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主要确定征收方式,应纳税所得额,和适用的税率。
1.征收方式。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核定征收和查账征收。因为一般纳税人的规模相对比较大,账务核算也比较健全,因此,大都适用查账征收。在查账征收的情况下,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可以用直接法和间接法来进行计算。
大部分情况下,因为会计利润是已知的,都选择间接法来进行核算。以税法的规定为准,将会计利润进行调整。
一般企业比较常见的调增事项,比如费用超支(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或者有税法不允许扣除的项目),会计与税法规定不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有要求或者可选择)等等;
常见的调减事项,比如有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等等。
经过调整以后,才能确定真正属于税法规范的需要纳税的利润。
3.适用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适用的税率并非只有一个25%,之前也有提及,这里再次列示。
其实,对于企业来讲,关键的问题不是会计算企业所得税。而是通过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来考虑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处理方法以及对税收的筹划。比如,税法说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那企业是选择一次性计还是分期计?当然是需要根据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来进行选择。又如,税法说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可以有5%-10%的优惠税率,那企业现在符合条件么?可以符合条件么?再如,税法规定的扣除限额和比例,那企业经营的时候就要注意控制,避免最后不能税前扣除。这些都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不单单是为了保证税款计算的准确性,也能更好地进行管理上的控制和筹划。
以上财会小童观点,欢迎评论补充。
分支机构可否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
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以下八类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这为总部和分公司汇总纳税提供了更为优越的条件,可以更好地享受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政策,避免了因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而造成货币时间价值的损失,这八类企业是:1.垂直管理的中央类企业,其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2.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3.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时,该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的职能部门,但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不能分开核算的,则该独立生产经营部门也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允许和总部汇总缴纳,而不需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4.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5.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6.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7.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8.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为什么新设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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