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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没有收入分摊所得税(分公司没有收入分摊所得税吗)

其实分公司没有收入分摊所得税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分公司没有收入分摊所得税吗。...

其实分公司没有收入分摊所得税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分公司没有收入分摊所得税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分公司没有收入分摊所得税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电影的票房收入怎么分配除了票房收入,还有哪些收益
  2.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模式真的是企业的节税首选吗
  3.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净利润的关系是什么
  4. 为什么交了个人所得税还要再交企业所得税
  5.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电影的票房收入怎么分配除了票房收入,还有哪些收益

首先要介绍一下“票房分账”这一概念。票房分账:说的是电影的票房对放映方,发行方,制作方的三方分成,一般比例为4:4:2。不过具体的分成数额要看签订合同具体是怎么规定的。出品方、院线和宣发房三方各算各的,因为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成本和宣传费用。再具体的,不同的电影其票房分账比例也会不同。要知道,我们一般所讲的票房收入并不是投资者真正的收入,其中还包含国家税收3.3%,国家影视发展基金5%,院线占比50-60%,剩下的30-40%才是制片方,投资人的票房收入。

那么,票房分账,首先,就要从总票房中扣除5%的电影发展专项基金和3.3%的营业税。剩下的钱当中,中,作为放映场所的影院拿走50-60%,制作方和发行方拿走30-40%。然后,制片方会根据事先的约定支付发行方一笔费用。剩下的钱扣除成本了之后,制作方和投资方再按约定分成。

由观影人数和票价乘积得到的票房,一般被称作这部电影的总票房,得到总票房之后,先行缴纳总票房5%的电影事业发展专项基金以及相关税费3.3%,之后的为可分账票房,即“净票房”,那么净票房=91.7%*总票房。然后,在净票房中:一般影院抽成50%、院线7%,剩余43%归制片方和发行方所有。而发行方一般会收净票房的10%作为发行代理费,那么制片方实际票房收入就为净票房的33%。所以,一部电影如果不想亏本的话,那么总票房×91.7%×33%必须要大于等于制作费用,只有这样,最终投资各方才会盈利。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模式真的是企业的节税首选吗

虽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模式不一定是企业节税的首选。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税收的优势,但有时候也会存在问题和风险,企业需要结合自身的情况来进行考虑。对于企业来说,考虑如何节税需要从节税主体的情况、企业的规模、发展规划、适用的税收政策等多个方面进行权衡,再最终决定。

1.个人独资企业受青睐的原因

在过去,个人独资企业的模式曾一度受到追捧。这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注册有限公司,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分红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个人独资企业只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在很多地区,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到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加上一些园区内的招商引资政策,综合税率可以大为降低。

(3)个人独资企业形式灵活,可以用作企业的股权结构设计。

基于这些原因,所以不少企业想通过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来节税。

2.通过个人独资企业节税的问题和风险

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在税收上有一些优惠政策,但是当被过度使用的时候,也会带来相应的风险和问题。

(1)税负率未必降低

由于影视行业引起的个人独资企业问题,使得很多地区的核定征收政策有所收紧。当取消了核定征收以后,税负率还有降低吗?

我们假设企业取得的应纳税所得为100万元,在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时候,企业所得税为5万元,股东分红的个人所得税为19万元,如果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申请到核定征收(按照收入的1.5%核定,利润率10%),那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万元,确实比之前的税费有所降低。但是如果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核定征收,那么个人所得税为28.45万元,大于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所以,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是否能够降低综合税负,要视具体的情况而定。有些情况下,并不能使税负降低。

(2)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税收筹划当中最大的风险就是忽略实际情况,为了筹划而筹划。有时候某些股东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仅仅是为了避税,将个人的分红转换为了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所得。这种情况下,并不符合实际的情况,同时以股东的身份注册企业与公司形成竞争也不符合商业惯例。

(3)没有考虑公司的长远发展

个人独资企业虽然在目前具有税收的优势,但是很可能不符合未来企业发展的需要。也许企业在将来需要重新引入合伙人或者搭建新的组织架构,那么以个人独资企业经营可能就不再合适。

(4)政策的稳定性

个人独资企业的核定政策,以及各个地方性的税收返还政策,也许会有所变化。那么当政策一旦变化的时候,就会影响到企业的选择。

因此,选择个人独资企业模式,也要考虑诸多方面的因素,权衡利弊。

3.如何确定企业的节税首选方案

在企业考虑税收方案的时候,需要综合考虑以下方面:

(1)节税主体的情况

如果提供服务的自由职业者需要成立企业进行经营,那么可以考虑个人独资企业,而如果是企业的雇员或者股东,为了避税而成立个人独资企业,那么就并不合适。

(2)企业的规模和资质

如果企业所处的行业上下游都是具有规模的公司,申请资质也需要一定的规模,那么要考虑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合适。因为当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以后,财税的规范化程度也相应提高,那么不一定符合核定征收的条件。

(3)企业的发展规划

如果企业已经有了未来的发展规划,需要进行股权架构的设计,那么也许单一的个人独资企业模式就未必适合。

(4)适用的税收政策

企业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大大降低综合税负,那么选择的途径很多,并不一定局限在个人独资企业。比如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综合运用都可以降低税负。

总的来说,虽然个人独资企业可以省掉一道企业所得税,但未必就是节税的首选。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要综合考虑节税主体的情况、企业的规模和资质、未来的发展规划和能够适用的税收政策,来量身定制节税的方案。只有适合的,才是最好的。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与净利润的关系是什么

要搞清楚净利润、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三者之间的关系,首先就要清楚各自的概念。

净利润

净利润就是企业经营收入扣除各项成本费用及税收后的净收入,也就是赚到的钱。例如,小明花100元购买了50斤苹果,然后以200元的价格卖出去了,假设交税20元,人工及其他成本30元,也小明此笔生意的净利润就是50元(200-100-20-30)。

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是按一定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留存用于特殊用途的资金。一般来说,公司赚钱了(净利润为正)都会提取盈余公积。因此,公司资产负债表上的盈余公积体现的是公司历年累积的盈余提取留存。例如,A公司成立于2017年,其按净利润10%提取盈余公积,2017-2019年每年的净利润分别为200万、300万、400万,则2017-2019年其盈余公积分别为20万、50万(20+30)和90万(20+30+40)。

未分配利润

与盈余公积类似,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也是历年累积的结果,是历年未分配利润的和。某年的未分配利润则是当年的净利润减去提取的盈余公积、给股东分红等。例如,A公司2019年的净利润为100万,提取盈余公积10万,给股东分红40万,则2019年当年产生的未分配利润为50万元。但其资产负债表上的未分配利润不一定是50万元,因为其还包含以前年度的未分配利润。假设A公司2017和2018未分配利润为30万元、40万元,则2019年年报体现的未分配利润就是120万元(30+40+50)。

综上,净利润指公司某年度的盈利,也就是净赚的钱。净利润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的母亲,有净利润才有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则是从公司历年净利润中提取的留存累积。未分配利润则是公司历年净利润分配后(提取盈余公积、分红等)的累积。

为什么交了个人所得税还要再交企业所得税

只交个人所得税,不交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这三类企业只缴纳个人所得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三类企业的员工,按工资薪金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三类企业的企业主或合伙人按经营所得计算、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三类企业不属于企业法人,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事责任的承担为企业主/普通合伙人,企业主/普通合伙人为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故不征企业所得税。

交个人所得税,交企业所得税,再交个人所得税

此类情况存在于法人企业,即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且股东有自然人存在。

第一道税是个税,是指员工按工资薪金申报和缴纳。员工的工资薪金是企业的重要运营成本之一。

第二道税是企业所得税,企业的收入扣除成本、包括工资薪金在内的运营费用等,若有余,则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另外还有优惠税率。

第三道税也是个税,不过是针对自然人股东征收的,按股息利息红利所得,20%的税率计算缴纳。

如果企业交完企业所得税后,股东会(大会)决议通过对股东分红,此时自然人股东才会涉及分红的个税缴纳,如果股东会决议不分,那么则不需要缴纳该税。

如果某自然人既是公司的股东,又是公司的员工,则可能涉及上述三道所得税。

如此设计的原因

个人认为主要有两个:

一、征税

财政来源主要是税收,税法的目的就是征税。税来自于民,还之于民。

二、调节收入

或者是以调节收入的名义征税。第一道所得税是调整工资薪金的收入,利用了7级税率进行调节;第三道税,是对自然人投资所得的收入再次调节。

上述对经营所得的个税征收,也是如此。

当然还有更多的原因和意义,在此不进行赘述了。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税要并入综合所得吗

员工被辞退的时候,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很多人困惑要不要缴税,如果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是不用缴税的,但是还是有例外的情况,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

经济补偿金多少金额不用计税(北京为例)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2019年没有采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是采用统计部门的数据。127107*3=381321元,超出的部分需要缴纳个税。

2019年8月6日北京人社局调解仲裁处发布《关于用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替代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将北京市统计部门发布的北京市法人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即127107元/年,作为《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由当地政府公布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来计算经济补偿的封顶基数。

离职补偿和赔偿当中还有以下三种情况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企业在辞退员工的时候,给予比较优厚的待遇,比如N+6,N+8的情况,这样也会出现需要缴纳个税的情况。

超出的如何计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举例,刘先生工作单位在北京,经济补偿金50万

500000-381321=118679元

适用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20

个税计算:118679*10%-2520=9347.9元

详细计算扣税,还要依据地方的细则,希望能帮助你解决问题。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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