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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巨额亏损,母公司如何编制合并报表
不知道你说的巨额亏损是什么概念。
分两种情况吧。
1、当累计亏损小于企业净资产时,合并报表的编制与盈利时一个思路。
2、当超额亏损时,即累计亏损超过了净资产时,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面临三种选择:
(1)、按持股比例将子公司超额亏损在母公司和少数股东之间进行分摊;
(2)、子公司超额亏损全部由母公司承担;
(3)、不确认母公司按持股比例应分担的子公司超额亏损。
因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在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部到齐的情况下,超额亏损时应该采取第三种处理方式。
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新税法规定了“成本分摊”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成本分摊协议即(CCA),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最常见的CCA是无形资产共同开发协议,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获得所开发无形资产的一份权利。在这种CCA中,每个参与者都被授予独立的利用无形资产的权利。当参与者对CCA开发的资产拥有所有者权益,且贡献是按适当比例划分时,参与者无需为使用与其获得的权益相一致的资产,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报酬。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怎么处理
子公司破产清算母公司合并报表应:一、子公司净资产亏空超过股东投资的金额。
这一问题缘于母公司对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投资减记至零,导致母公司的长期投资与子公司净资产巨额亏空缺乏对应关系。尽管《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要求将资不抵债但仍持续经营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但具体如何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尚无明确规定,唯一涉及这方面的是财政部财会函(1999)10号《关于资不抵债公司合并报表问题请示的复函》。按照该复函,在合并资不抵债子公司的报表时,应当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这一科目,以反映母公司尚未确认的对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分担额。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未确认的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减项,列示于“未分配利润”项目之前;在合并利润表上,“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一个加项,列示于“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之后。对此规定持赞成意见的一种观点(《合并会计报表研究》课题组,2001)认为,应分别设置“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和“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来处理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其中“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股东权益的一个减项,“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则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按照这种观点,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并没有纳入合并报表,因为“本年未确认投资损失”作为合并利润表上的一个加项,结转后必然增加合并未分配利润,与“累计未确认投资损失”这一减项正好相互抵销,合并股东权益并没有因此受到子公司超额亏损的影响,合并净利润也不会因子公司的超额亏损而减少。不论是复函,还是上述观点所提议的处理方法,实质上都是基于“有限责任观”,即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母公司只对子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子公司亏空的净资产无需由母公司承担,因而在合并报表上不需要体现子公司的超额亏损。从个别主体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无可厚非,但从合并报表的角度看,这种做法显然有悖于合并报表的编制目的。众所周知,编制合并报表的目的,是为了反映企业集团所控制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这里所说的经济资源和经营业绩,既包括正资源和正业绩,理所当然地也包括负资源(净资产为负数)和负业绩(净利润为负数)。如果以有限责任为由,不将超额亏损反映在合并报表上,显然有失公允,且极不稳健,也容易诱导母公司向资不抵债的子公司“倾倒亏损”,据此夸大合并净利润和合并净资产。此外,合并报表本来就与“有限责任观”格格不入,如果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以“有限责任观”作为至高无上的准绳,那么,“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毫无意义,合并报表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2.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到底应归属于合并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损失,有可能超过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的权益。超出金额以及归属于少数股东的进一步亏损,除非少数股东有义务且有能力予以弥补,均应冲减多数股东权益。如果该子公司嗣后报告利润,在多数股东吸收少数股东的亏损份额补齐之前,所有这类利润均应分摊给多数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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