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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资产分摊折旧计算公式(出租的资产折旧计入什么科目一)

本文目录折旧摊销计算方法累计折旧的借贷方分别表示什么道路计提折旧年限怎么算折旧会计分录如何做账折旧抵税怎么算折旧摊销计算方法1.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记折旧额均衡得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出租资产分摊折旧计算公式这个问题,出租的资产折旧计入什么科目一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折旧摊销计算方法
  2. 累计折旧的借贷方分别表示什么
  3. 道路计提折旧年限怎么算
  4. 折旧会计分录如何做账
  5. 折旧抵税怎么算

折旧摊销计算方法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记折旧额均衡得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

2.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3.双倍月递减法,是指再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期初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的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累计折旧的借贷方分别表示什么

1、“累计折旧”账户属于资产类的备抵调整账户,其结构与一般资产账户的结构刚好相反,累计折旧是贷方登记增加,借方登记减少,余额在贷方。累计折旧指企业在报告期末提取的各年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该指标按会计“资产负债表”中“累计折旧”项的期末数填列。

2、累计折旧=买入价-残值(残值的计算方法:固定资产原值×净残值率(x%))

3、折旧计提后,累计折旧科目余额在贷方,作为固定资产科目的抵减项目。折旧提完时,固定资产项目在报表中仅反映为“净残值”,该残值在报废时或变买时,转入“固定资产清理”,清理变卖的净损失为“营业外支出”。

扩展资料:

累计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逐渐损耗而转移到商品或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也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使用固定资产而在其使用年限内分摊的固定资产耗费。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范围是计提折旧的前提。

在所考察的时期中,资本所消耗掉的价值的货币估计值。在国民收入账户中也称为资本消耗补偿。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的预计寿命,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应计折旧额是指应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折旧仅仅是成本分析,折旧不是对资产进行计价,其本身既不是资金来源,也不是资金运用,因此,固定资产折旧并不承担固定资产的更新。但是,由于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从而也会对现金流量产生一定影响。

可折旧固定资产并不是所有固定资产都计提折旧,可折旧固定资产应具备条件是:使用年限有限而且可以合理估计,也就是说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会被逐渐损耗直到没有使用价值。

借方是一种会计科目,显示资产方的增加或负债方的减少;对应概念为贷方。

对于资产类、费用类账户(如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应收款、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借”就是加;

对于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如应付款、长/短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实收资本、本年利润等),“借”就是减。

在国际收支帐户中,借方指减少外汇存量的项目,例如进口。

贷方是指对于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类账户(如应付款、长/短期借款、主营业务收入、实收资本、本年利润等),"贷"就是加。

对于资产类、费用类账户(如现金、银行存款、材料、固定资产、应收款、管理费用、主营业务成本等),"贷"就是减。

道路计提折旧年限怎么算

一般单位的道路就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了,不计入固定资产,所以没有折旧,只有摊销。对于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等预计使用年限确定,而且减值风险较低的,可以采用直线法摊销法,直线法摊销法,直线法又称平均年限法,是将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均衡地分配于每一会计期间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无形资产年摊销额=无形资产取得总额/使用年限估计道路可以使用的时间(月数),每月进行摊销

折旧会计分录如何做账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按固定资产折旧准则进行摊销计入到对应的成本或者费用,其对应的分录为,

1、固定资产取得,

借: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固定资产折旧时,按使用部门计入管理费用/生产成本等,

借:管理费用/生产成本—折旧费等,

贷:累计折旧。

折旧抵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一)特定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1、重要行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自2014年1月1日,生物制药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重要行业小微企业新购置的研发设备

前述重要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一次全额在税前扣除。

3、集成电路企业的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可按3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所有企业可享受的加速折旧的规定

1、企业购置的技术更新换代比较快的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常年是在强振动、高腐蚀状态下工作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购置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可以按两年计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要行业的非小微企业,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只有专门用于研发的才可以一次折旧扣除;

5、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1、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第五条废止。)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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