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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分摊场地(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纳税地点)

本文目录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怎样计税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的区别避难层是否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房屋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条件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怎样计税企业出租不动产政策1、增值税:...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分摊场地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分摊场地的知识,包括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纳税地点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怎样计税
  2. 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的区别
  3. 避难层是否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4. 房屋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5. 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条件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怎样计税

企业出租不动产政策

1、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出租4.30日前不动产税率5%,不在同一地时按5%预交。出租4.30日后不动产税率9%,不在同一地时按3%预交。

小规模纳税人中“企业”出租不动产不论4.30前后都按5%计征,不在同一地时按5%预交。

小规模纳税人中“个体户”出租非住房,不论4.30前后,都按5%计征。如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在同一地时按5%/1.5%预交。

2、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乘以城建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不同适用7%、5%、1%三档税率)和教育费附加率5%计算缴纳。

3、房产税:

以租金收入12%计算缴纳。

税收优惠:企业纳税人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以租金收入4%计算缴纳(财税〔2008〕24号)。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1元,按1元贴花。

5、企业所得税:并入企业其他所得征税。

另: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苏财税﹝2019﹞15号)

个人出租不动产

住房:

1、增值税:5%税率基础上减按1.5%缴纳,不区分用途。(公告2016年16号)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税收优惠:“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2019年第4号)

2、城建教育附加:增值税的7%+5%

税收优惠:月销售不超过10万的,免增值税同时免城建教育附加。

3、房产税:租金收入的4%。(财税[2008]24号)

4、印花税:免征(财税[2008]24号)

5、土地使用税:免征(财税[2008]24号)

6、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24号)

一、核验征收

可以扣除的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不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税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800)*10%

或: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税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1-20%)*10%

二、核定征收

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核定征收率

非住房:

1、增值税:以租金收入5%计算。(公告2016年16号)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税收优惠:“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公告2019年第4号)

2、城建教育附加:增值税的7%+5%

税收优惠:月销售不超过10万的,免增值税同时免城建教育附加。

3、房产税:租金收入的12%。

4、印花税:按财产租赁合同千分之一贴花

5、土地使用税:不免,和企业一样按土地等级交纳。

6、个人所得税:

一、核验征收

可以扣除的费用: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不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包含交纳的增值税)(财税〔2016〕43号)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税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800)*20%

或: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税费-支付的租金-修缮费用)*(1-20%)*20%

二、核定征收

应缴纳个税=收取的租金*核定征收率

另: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苏财税﹝2019﹞15号)

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的区别

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是指在房地产中用于描述公共空间或公共部分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共有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中归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面积,一般包括走廊、电梯间、楼梯间、大堂、停车位等公共部分。共有面积通常由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并按照各自持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共同管理、使用和维护。

分摊面积则是指每个业主按照其购买的房屋总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共有面积的面积,也就是每个业主需要承担的公共部分的面积和费用。例如,如果一个业主购买的房屋面积占整个项目总面积的10%,那么他需要按照这个比例分摊公共部分的使用权和维护费用等。

总之,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都是用来描述房地产项目中公共部分的概念,但共有面积是指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面积,而分摊面积则是指每个业主需要按照其购买的房屋总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公共部分的面积。

避难层是否计入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幢内设置的公共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小区内地面的车位本身不是建筑物,在房产面积计算时不计建筑面积,也不会作为房屋的分摊面积。此外,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还包括架空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以及为多幢房屋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等。

房屋租赁收入增值税税率是多少

营改增后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税率为11%。(自2018年5月1日起改为10%)和5%的征收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

1、2016年5月1日起,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1%。

2.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税率为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规定。

扩展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款第六项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也就是个体工商户同样适用上述条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一)出租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

(二)出租非住房:

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税收优惠:

(一)自然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其他个人(指自然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个体工商户:

只有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有免征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2号)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土地增值税分期清算条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清算流程: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分配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分配

1、分期开发的,如果各期完工情况不同,应按建筑面积法对各期开发成本进行分摊

2、在同一期开发成本中,应按层高系数法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开发成本的分配

三、开发费用的分配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的分配

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因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进行扣除。允许扣除的只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能否在此项扣除,具体要看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核定允许扣除的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金额,按转让不同类型房地产收入与税金配比原则进行分配。

五、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第6号)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即加计扣除数=(土地款+开发成本)×20%。计算出加计扣除数后也按照层高系数法对已售的不同类型的房屋进行分摊。

六、汇总不同类型房屋的扣除项目金额

1、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2、非普通住宅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3、商用房扣除项目金额=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财政部规定的加计扣除

七、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额

1、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销售收入-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销售收入-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增值额=商铺销售收入-商铺扣除金额。

八、计算不同类型房屋的增值率

1、普通住宅增值率=普通住宅增值额/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2、非普通住宅增值率=非普通住宅增值额/非普通住宅扣除金额。

3、商铺住宅增值率=商铺增值额/商铺扣除金额。

九、查找土地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

十、计算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使用税率-扣除金额×速算扣除数。

关于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分摊场地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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