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生活常识 正文

农田项目管理费用分摊流程(农田项目管理费用分摊流程图)

本文目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费怎么计算农业户口分农田的办法2020年7月3日前占用基本农田政策中央对农田划大方租种方法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大家好,关于农田项目管理费用分摊流程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农田项目管理费用分摊流程图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费怎么计算
  3. 农业户口分农田的办法
  4. 2020年7月3日前占用基本农田政策
  5. 中央对农田划大方租种方法

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建设,规范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管理,提高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点县,是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遴选确定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列入中央财政小农水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实行集中投入、重点支持和整体推进,有规划地全面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县级行政区。

第三条开展重点县建设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重点县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以及“建一片,成一片,发挥效益一片”的原则。

第五条重点县建设要选择农业增产增效潜力大、示范作用显著、前期工作充分、建设规划完备、群众积极性高的县域,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为依据,积极筹措和整合农田水利建设资金,引导受益农民投工投劳,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工程建设步伐,实现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跨越式发展。

第六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集中资金投入,合理配置技术力量和相关资源,积极创新机制,实现分散投入向集中投入转变、面上建设向重点建设转变、单项突破向整体推进转变、重建轻管向建管并重转变,扎实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章目标与任务

第七条各重点县要依据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以及重点县建设目标和任务要求,科学制定总体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根据工程建设情况和进度,及时修正和完善有关方案和计划,严格管理,规范施工。

第八条重点县建设分批分期开展,每一批重点县建设期限为三年。

重点县建设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可以因地制宜地适当建设新项目,适度建设小型水源工程和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各重点县应在搞好分类建设管理的基础上,突出建设重点,增强示范效应。建设适度规模的高效节水灌溉、现代化灌排渠系、雨水集蓄高效利用、末级渠系节水改造(结合水价改革)等不同类型的示范片。

第九条各重点县建设的总体目标是:基本完成县域范围内主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任务,初步实现基本农田“旱能灌、涝能排”,使农业生产条件明显改善,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农业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明显增强。具体目标包括:

(一)有效灌溉面积占耕地面积的比重提高10%~15%,或达到60%以上。

(二)节水灌溉面积占有效灌溉面积提高15%,或达到50%以上。

其中高效节水灌溉面积提高5%,平均达到23%。

(三)纯井灌区的管道输水灌溉、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节水灌溉工程面积比例达到80%以上。

(四)高效农业区的喷灌、微灌工程面积占该区工程面积比例达到50%以上;井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均不低于0.75;渠灌区灌溉水利用系数(大中型渠灌区斗口以下、小型灌区渠首以下):缺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65,丰水地区平均不低于0.55。

(五)全县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10%以上;缺乏灌溉条件的山丘区和灌区的高岗地,通过新建小型水源工程发展补充灌溉,基本解决灌溉用水问题。

(六)着力推进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和以用水户参与管理为重点的运行机制与管理体制改革。

第十条中央财政在资金安排上对重点县实行倾斜政策,各省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央有关政策和要求,切实增加投入,安排相应资金,与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配合使用。市、县财政也要相应承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责任,努力增加投入。

省、县两级财政部门要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整合计划,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将预算安排的小农水专项资金及整合的资金,统筹安排,集中投入,支持重点县建设。

中央财政补助重点县建设的资金额度,在制定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另行确定。

第三章遴选与确定

第十一条重点县的基本条件:

(一)当地政府重视农田水利建设工作,已建成农田水利项目建设管理规范、工程效益较好。

(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基础工作扎实,前期工作充分,有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

(三)水源有保证。现有大中型灌区水源工程、骨干沟渠及水利枢纽运行正常。

(四)县乡两级水利技术力量较强,具有一定的农田水利设计、施工、管理和服务能力。

(五)当地农民有积极性,愿意投工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村委会或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健全,具有组织农民参与建设和承担建后管护责任的能力。

(六)当地政府具有较强的资金整合能力,并制定了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小农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范。

(七)通过三年建设,可以达到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重点县建设主要目标。

在符合上述基本条件前提下,财政部、水利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在印发年度小农水专项资金项目立项指南时附加规定遴选重点县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不列入重点县范围:

(一)未编制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的。

(二)县级未制定农田水利建设资金整合方案的。

(三)建设项目超出规定范围与内容的。

(四)因近三年对小农水专项资金监管不力,使用不规范,受到省级以上审计机关、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以及被媒体曝光并核实的。

第十三条重点县名额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包括自然因素、经济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自然因素”为耕地面积、有效灌溉面积、县级行政区划数;“经济因素”为粮食总产量、人均粮食产量、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收入;“绩效因素”为省级财政投入力度、资金整合、农民投工投劳、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绩效考核结果。

财政部、水利部根据上述因素和小农水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测算确定分配各省的重点县名额和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四条各省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分配名额及重点县的基本条件,自行遴选确定本省重点县名单。

各地在重点县遴选过程中,要积极创新工作方法,采取竞争立项、自下而上申报等方式,保证重点县遴选工作的公正、公开和公平。

第十五条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对遴选确定的重点县名单,要采取适当的形式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与审查

第十六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的申报主体为县级财政、水利部门。

第十七条项目申报依照自下而上的原则,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逐级联合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县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重点县建设项目的评审和核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划指导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符合县级农田水利建设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避免盲目和重复建设。

(二)因地制宜原则。要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生产实际需要和投资可能,科学地确定工程措施和类型,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

(三)农民自愿原则。重点县建设应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项目建设方案、筹资筹劳方案和管理运行方式要经受益区农民同意或民主议事通过。

(四)统筹兼顾原则。重点县建设要统筹考虑项目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布局、建设内容和规模。

(五)资金整合原则。以重点县建设为平台,以小农水专项资金为引导,在不改变资金性质和用途的前提下,积极整合各级各类涉及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

第十九条重点县名单确定后,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对重点县的建设方案、标准文本等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或审查,并共同对上述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审查后,将重点县有关申报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水利部核查备案。

财政部、水利部对各省上报的重点县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

未通过合规性审查的重点县或有关申报材料退回有关省进行重新遴选或修改。

第二十条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财政部向各省拨付资金。各省财政、水利部门应及时批复重点县建设方案,省级财政及时拨付资金。

各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按照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章建设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重点县建设的组织协调,将重点县建设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建立有效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心协力,共同推进重点县建设。

第二十二条重点县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及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重点县建设要充分发挥受益区农民的主体作用,按照村内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一事一议”的规定,遵循农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合理负担的原则,积极鼓励和正确引导农民投工投劳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项目管理,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各重点县水利部门要认真做好前期工作,科学组织项目实施,切实加强指导监督,及时掌握工程进度,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五条重点县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由县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有关验收办法,及时对各完工工程进行竣工验收。重点县建设任务完成后,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共同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工作。中央对省、省对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下一年度重点县名额和资金规模挂钩。具体绩效考评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省级水利、财政部门要及时组织专家,对已通过年度竣工验收的工程和项目随机抽查复验。水利部、财政部不定期对重点县建设情况进行抽查。

对抽查复验中发现的问题,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做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重点县实行动态管理。财政部、水利部依据绩效考评办法,对各省重点县建设一年一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对重点县资格一年一确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重点县资格。

第二十九条在重点县建设中,地方各级水利、财政部门要积极探索和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护机制改革,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发挥农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以及其他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作用,落实管护责任,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久发挥效益。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地方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县建设项目和资金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财政部驻各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所在地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据规划,科学编制重点县建设方案,合理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切实落实资金筹集方案,有效整合相关资金,建立和健全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制度,调动农民投工投劳和参与建设管理的积极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第三十二条重点县财政部门要加强项目资金监管,及时拨付资金,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具备条件的要积极推行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县级报账制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三条重点县水利部门要加强项目建设管理,做好项目规划、方案设计和技术指导,加强质量监督,及时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督促落实工程管护责任。

第三十四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实行全程监管。重点抓好重点县选择、建设或施工方案审查以及项目监督检查、绩效考核和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五条各重点县要建立项目公示公告制度,及时将项目建设内容、资金使用、筹资筹劳等情况在受益区范围内张榜公布或公示,主动接受农民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六条在重点县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对违反财政资金拨付和预算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处罚、处分。

对违反本办法或建设管理、资金使用混乱以及年度考核、抽查复验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一经查实,取消重点县资格,并从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费怎么计算

。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资源因素、工作成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基础资源因素权重占70%、工作成效权重占20%、其他因素权重占10%。

基础资源因素包括农田建设任务因素,权重占45%;耕地面积因素,权重占10%;粮食产量因素,权重占10%;水资源节约因素,权重占5%。

工作成效因素主要以绩效评价结果和相关考核结果为依据。其他因素主要包括脱贫攻坚等特定农业农村发展战略要求。

农业户口分农田的办法

农村户口分地(家庭承包),是以特定时期(分地)内,在册的本集体内符合分配条件(农业户口)的人口数量来分的;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80年代初期在中国大陆的农村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的重要转折,也是现行中国大陆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2,“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大陆推行“改革”,而改革最早始于农村改革,农村改革的标志为“包产到户(分田到户)”即后来被称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3,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

4,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

2020年7月3日前占用基本农田政策

7月3日前,农村乱占耕地,我们要怎么治理呢?我们相关人民政府,农村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管理土地,进行土地分配制度。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是说明农村法律法规意识不完善,对于耕地,我们要做到土地分配制度,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来约束村民的行为。通过土地分配到村民手中,从而管理好土地归属这样就会减少农村乱占耕地。

中央对农田划大方租种方法

中央对农田的划大方租种方法是一种以土地流转为基础的农业生产方式,具体操作如下:

1.土地流转:农村集体土地通过流转方式交给具有农业生产经验和投入条件的专业企业或合作社运营,形成规模化经营。

2.组织生产:流转方负责安排种植、施肥、灌溉、除草等农业生产活动,并组织农民参与合作社成员生产,确保生产有序进行。

3.分配收益:流转方与土地所有权方签订租赁合同,协商共同分配收益。租种方可以获得出租土地的收益,土地所有权方则获得出租土地的租金。

中央对农田的划大方租种方法可以有效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进程。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土地流转难、农民不愿流转、流转成本高等问题,需要政府加强政策支持,完善法律制度,解决流转中的瓶颈问题。

对于农民的生活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采取措施来解决。例如:

1.发展农业多元化,推广现代农业技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收益,增加农民的收入来源。

2.开展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帮助剩余农民转移就业,进入城市或其他地区工作。

3.政府可以制定一些社会保障政策,如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改善农民的生活条件。

4.鼓励和支持农民发展乡村旅游、特色农产品加工等项目,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5.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交通、通信、能源等方面的基础设施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融入城市经济。

总之,政府和社会应该共同努力,通过各种方式为农民提供更多的机会和保障,以改善他们的生活状况。

关于农田项目管理费用分摊流程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