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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狗条例管理条例2019
第一条为了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改善城乡环境卫生,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养犬实行分区域管理。本市城市建成区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为重点管理区。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军用、警用以及因教学、科研等特定需要饲养犬只的,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养犬管理工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准养登记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养犬准养登记;可以依法划转相关行政处罚权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犬只收容、处置和重点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狂犬捕杀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工作。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和犬只免疫的监管以及饲养未免疫犬只行为的行政处罚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一般管理区内的流浪犬捕捉等养犬管理工作,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辖区重点管理区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五条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和养犬准养登记制度。未经狂犬病免疫和准养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只。
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
第六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除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外,禁止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
个人禁养犬只名录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告。
第七条养犬的个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住所。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和每一固定住所限养一只。
个人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明和居民户口簿,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二)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禁养名录中的大型犬的,还应当提供残疾证明和服务犬的相关专业训练证明。
第八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禁止单位饲养犬只,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的除外。
养犬的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配备犬笼、犬舍、围墙等封闭安全防护设施,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犬只。
单位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和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二)养犬用途说明;
(三)养犬安全管理制度;
(四)犬只管理人身份证明;
(五)专门饲养犬只场所证明;
(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第九条犬只出生满三个月后十五日内或者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前,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接种狂犬病疫苗,并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将确定的狂犬病免疫点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对符合准养登记条件的,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当场核发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犬牌,并对犬只植入电子身份标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说明理由,并告知养犬人十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至犬只收容场所。
养犬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养犬准养登记办理场所,并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采取措施,逐步实现养犬准养登记与犬只狂犬病免疫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一条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为一年。养犬人应当于养犬准养登记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凭养犬准养登记证明和狂犬病免疫证明向养犬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延续。
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犬牌、犬只电子身份标识毁损或者灭失的,养犬人应当申请补发或者重新植入。
第十二条养犬地点变更或者饲养的犬只死亡、失踪、转让的,养犬人应当自养犬地点变更或者犬只死亡、失踪、转让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的,应当将犬只送往犬只收容场所,并办理注销手续。
犬只狂犬病免疫有效期届满,养犬人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养犬主管部门注销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三条养犬人携带外来犬只进入本市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并持有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养犬人携带未在本市登记的犬只进入本市重点管理区超过一个月的,应当申请办理养犬准养登记。
第十四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犬只自行出户;
(二)犬吠影响他人时,应当即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三)不得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
(四)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第十五条在重点管理区内,户外携带犬只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犬牌;
(二)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犬只,或者怀抱、装入犬袋犬笼,必要时采取收紧束犬绳(链)等防止伤害他人的有效措施;
(三)不得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
(四)携带犬只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
(五)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圈(栓)养。犬只的活动不得超出其使用区域,因登记、免疫、诊疗等正当事由需要户外携带犬只的,应当将犬只装入犬笼。
第十六条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区域: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医疗机构、教育机构、金融机构、封闭式景区、绿道以及少年儿童活动场所;
(三)图书馆、博物馆、城市展览馆、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场所;
(四)宾馆、商场、餐饮场所、室内农贸市场;
(五)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和候车室;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前款规定之外的区域,管理方有权决定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但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志。
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的,应当及时劝阻。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举报。
因辅助、导盲、导听等需要携带犬只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限制。出租车驾驶人同意携带犬只搭乘的,不受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限制。
经管理方同意,因表演、展览等合理需要携带犬只的,可以进入封闭式景区、体育场馆、影剧院。
第十七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管委会、嘉兴港区管委会应当建立犬只收容、救助、领养制度,收容、救助弃养犬、走失犬、流浪犬和相关职能部门没收的犬只。
对收容、救助的犬只应当采取必要的免疫措施,登记造册,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收容犬只的数量。依法登记的走失犬只,应当通知养犬人在三个工作日内认领,养犬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认领的,视为弃养。对弃养、没收或者依法发布认领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犬只,经检疫合格的,可以由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个人和单位领养。
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对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条或者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未按规定办理养犬准养登记的,由养犬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养犬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养犬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饲养烈性犬或者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大型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每一户籍或者每一固定住所超过一只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超出限量的犬只,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犬只,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的单位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者未安排专人饲养和管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犬只自行出户的;
(二)在小区楼道、楼顶、房顶、绿化带等公共区域以及单位集体宿舍、开放式阳台、城市绿地饲养犬只的;
(三)遗弃、虐待犬只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一)未使用两米以内的束犬绳(链)牵领、未怀抱、未装入犬袋犬笼的;
(二)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的;
(三)未为大型犬只佩戴嘴套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因正当事由户外携带犬只但没有装入犬笼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犬只禁入区域的管理方对携带犬只进入没有履行劝阻或者举报义务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养犬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八条本条例施行前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发的养犬准养登记证明,继续有效。
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烟台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四章诊疗经营与收容领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改善市容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应急救援等特种犬只,动物园、科研机构等饲养的特定用途犬只的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街道办事处辖区为重点管理区,乡镇辖区为一般管理区。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调整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区,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养犬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养犬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等相关管理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管理工作。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和无害化处理等相关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可以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文明养犬公约,督促养犬人依法文明养犬。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法养犬行为予以劝导、制止、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安排户外广告设施,进行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宣传栏、电子屏和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车站、码头、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开展依法文明养犬的公益宣传。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监督或者通过12345、110电话和政务服务平台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免疫与登记
第八条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应当在以下时限内将犬只送到农业农村部门公布的定点机构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
(一)幼犬自出生满三个月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已经免疫的犬只在免疫间隔期满前;
(三)其他犬只,自养犬人取得犬只之日起十五日内。
狂犬病免疫定点机构应当为接受狂犬病免疫的犬只发放免疫证明,并建立犬只免疫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重点管理区内的犬只应当植入电子识别标识。
第九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应当自取得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十五日内,携犬只向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养犬登记。
养犬人申请办理养犬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人口或者持有居住证的常住人口;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固定独户住所;
(四)无遗弃、虐待犬只被处罚的记录;
(五)五年内无养犬登记证被吊销的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安机关收到养犬登记申请后,对符合养犬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核发养犬登记证;不符合养犬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告知申请人于十五日内将犬只自行处置或者送到犬只收容救助场所。
公安机关和农业农村部门可以设立联合办公场所,实现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与养犬登记发证在同一场所办理。
第十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的,每户限养一只。
重点管理区内,除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所列情形外,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第十一条禁止饲养、繁殖、经营烈性犬和列入禁养名录的大型犬。
禁养的烈性犬和大型犬名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禁止涂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养犬登记证、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
损毁、遗失养犬登记证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补办。
第十三条在重点管理区内,犬只死亡、转让他人或者养犬人变动住(居)所、放弃饲养并妥善处理犬只的,养犬人应当在相关事项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养犬登记证的有效期为一年。期满需要继续养犬的,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养犬人应当凭犬只狂犬病免疫证明和养犬登记证,办理犬只续养手续。
第十五条在重点管理区内,养犬登记和办理犬只续养手续应当向公安机关交纳养犬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养犬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养犬人应当依法文明养犬,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
养犬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他人,不得驱使犬只伤害他人;
(二)不得放任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三)不得占用楼道、楼顶、绿地等住宅小区物业共用部位、区域;
(四)不得破坏公共环境卫生;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养犬人不得遗弃犬只。任何人不得虐待犬只。
第十七条下列场所,除专门为犬只提供服务的区域外,禁止饲养犬只和携犬进入:
(一)机关办公、医疗保健、教育培训、金融机构、烈士陵园等;
(二)图书馆、博物馆、体育场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少年宫、文化宫、影剧院、会展中心、海水浴场等;
(三)饭店、宾馆、商场、超市等;
(四)除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候车(机、船)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前款规定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禁止携犬进入的明显标识。其他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可以禁止携犬进入。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十八条重点管理区的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不长于一点五米的犬绳(链)牵领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
(二)为允许饲养的大型犬只佩戴嘴罩;
(三)主动避让他人;
(四)即时清除犬粪;
(五)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九条携犬乘坐电梯应当避开高峰时间,采取装入犬袋、犬笼或者为犬只佩戴嘴罩并收紧犬绳(链)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养犬人携犬乘坐出租车的,应当征得出租车驾驶员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罩或者装入犬袋、犬笼。
盲人携带导盲犬不受第一款、第二款的限制。
第二十条犬只死亡的,养犬人、犬只经营机构、动物诊疗机构和犬只收容救助场所等应当将犬只尸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无害化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美国有哪些著名的军用飞机设计公司
美国知名的飞机制造厂商
1.洛克希德马丁公司可谓是美国明星级军火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有太多太多的武器明星。比如大名鼎鼎的美国第五代战斗机f-22。可以说一个明星级军火商单拿出每一个武器都是明星级的,我们来数一数。C-130“大力神”中型运输机系列C-141“运输星”远程喷气运输机、C-5“银河”重型运输机、C2“灰狗”运输机、F-16“隼”多用途战斗机、F-117“夜鹰”隐形战斗轰炸战斗机、F-22“猛禽”隐形战斗机、F-35“闪电”隐形战斗机系列、P38闪电式战斗机、U-2高空间谍侦察机、SR-71黑鸟高空高速战略侦察机、三叉戟系列潜射弹道导弹这一个个耳熟能详的武器。可见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研发能力是有多么强。其下属的“臭鼬工厂”也同样出名,设计了高空高速战略侦察机黑鸟SR-71、F-117、U-2。
下图为黑鸟SR-71在军火世界里,洛克希德马丁公司说第一恐怕没人敢说第二,并且不断吞并其他军火商,不断壮大。洛克希德·马丁控制着世界防务市场40%的份额,五角大楼每年采购预算的1/3都用于支付其订单,它几乎包揽了美国所有军用卫星的生产和发射业务,是名副其实、无可争辩的世界军火“第一巨头”。主要供应美国海军所有潜射弹道导弹,战区高空区域防空系统,通信卫星系统,F-16、F-22和F-35等战斗机,U-2侦察机,岸基反潜机P-3系列,C-130系列军用运输机等。2.波音公司
洛克希德排名第一,恐怕这第二非波音莫属。波音公司是全球最大的航空航天业公司,也是世界领先的民用和军用飞机制造商。其军用飞机代表作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赫赫有名的B-17(绰号“空中堡垒”)、B-29轰炸机,以及东西方冷战时期著名的B-47和B-52(绰号“同温层堡垒”)战略轰炸机,B-52(老爷机)一直是美国战略轰炸力量的主力。美国空军KC-135空中加油机以及E-3(绰号“望楼”)预警机也是由波音公司生产。波音公司一直是航空航天业的领袖公司,但与洛克希德马丁不同的是波音也开创了商业飞机的盛世。先后发展了波音717、波音727、波音737、波音747、波音757、波音767、波音777、波音787、一系列型号,逐步确立了全球主要的商用飞机制造商的地位。虽然近年的商业飞机市场不断被欧洲空客不断蚕食,但依然改变不了波音公司的地位。就连美国总统的“空军一号”也是出自波音公司。下图是美国总统“空军一号”同样出自波音公司
3.通用动力公司
通用动力公司相比之前两位,可谓后起之秀。虽然公司历史悠久,但一直不温不火。近年的发展突飞猛进。在2009年,成为全球第3大航空与国防类企业,仅次于波音和洛克希德·马丁公司。明星的武器有M1艾布拉姆斯系列主战坦克、独立级濒海战斗舰、f-16(后来生产线卖给洛克希德马丁公司)。现在通用动力公司主要得领域有四大板块,舰船系统、作战系统、信息系统与技术、航空航天。
下图是独立级濒海战斗舰
美国的军火商还有很多比如麦道公司后被洛克希德马丁收购,还有贝尔公司直升机专业户也制造倾转旋翼机。比如V-22鱼鹰倾转旋翼运输机。喜欢评论的给个评论,不足之处欢迎大家补充。欢迎大家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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