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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成本抵消分摊(关联交易成本抵消分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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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关联交易成本抵消分摊和关联交易成本抵消分摊方法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关联交易成本抵消分摊以及关联交易成本抵消分摊方法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母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2. 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3. 如何计算关联企业间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
  4. 什么是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
  5. 关联企业的费用分摊协议

母子公司发生购销业务是否属于关联交易

第一步,先看个体报表。

未处理之前的情况是,A公司报表上:应收账款—C1000B公司报表上:应付账款—C1000

其实,那么A、B、C公司签订债权互换协议后,A公司的应收账款就变成了应收B公司的了,B公司应付账款就变成了应付A公司的了,C公司债权债务抵销。

A公司报表做账:借:应收账款—B1000

贷:应收账款—C1000

B公司报表上:借:应付账款—A1000

贷:应付账款—C1000

第二步,合并报表

合并报表就是把母子公司当成一个主体,在做合并报表的时候,合并底稿中,应付A和应收B抵销了,为0。

从上可以看出,关联交易是可以粉饰财务报表的,这也是为什么上市公司关联交易都需要公告的原因之一。

什么是成本分摊协议

成本分摊协议是指企业间签订的一种契约性协议。新税法规定了“成本分摊”条款,即“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成本分摊协议即(CCA),是两个以上企业之间议定的一项框架,用以确定各方在研发、生产或获得资产、劳务和权利等方面承担的成本和风险,并确定这些资产、劳务和权利的各参与者的利益的性质和范围。最常见的CCA是无形资产共同开发协议,每一个参与者都可以获得所开发无形资产的一份权利。在这种CCA中,每个参与者都被授予独立的利用无形资产的权利。当参与者对CCA开发的资产拥有所有者权益,且贡献是按适当比例划分时,参与者无需为使用与其获得的权益相一致的资产,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报酬。

如何计算关联企业间借款不能扣除的利息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但是如果企业能够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个企业同时向多家关联企业借款,同时借款利息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该企业不能税前扣除的关联利息支出时,一般要分四步进行。第一步,计算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所支付的利息。第二步,用关联利息支出总额扣除第一步计算出的数额(以下简称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再计算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其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包括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标准比例,是指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对于标准债资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扣除。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计算公式如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其中: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需要强调的是,企业报表的所有者权益与税法上的权益投资不同。具体有三种情况:1.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所有者权益;2.若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3.若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实收资本(股本),则权益投资=实收资本(股本)。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公式中“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不应包括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多付的利息,因其已经先行作为不得税前扣除的利息处理,不应再作为计算基数来计算另一项不得税前扣除利息。这一点税法规定尚不明确,需要企业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第三步,超过关联债资比例的利息支出在各关联企业间分摊。正确的方法是按支付给各关联方的不超金融利率利息占关联方不超金融利率利息支出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分配比例=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支出÷实际支付给关联方利息支出总额。对分配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部分,按下列原则处理:1.分配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高于本企业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若境内关联方的实际税负低于本企业的,若企业能够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这里注意两点:一是实际税负,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的规定,计算方法为:实际税负=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二是对境内关联方取得的上述超过比例部分的利息收入,应作为关联方的应税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2.分配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扣除。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么企业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如何扣除呢?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八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实际支付给境外关联方的利息应视同分配的股息,按照股息和利息分别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差补征企业所得税,如已扣缴的所得税税款多于按股息计算应征所得税税款,多出的部分不予退税。第四步,计算借款利息支出不允许税前扣除金额。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关联借款利息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的利息支出+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利息支出+超过规定债资比例不允许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注意,这里说的不允许税前扣除,是指不允许在本期和以后纳税年度进行扣除,会产生永久性应纳税差异。如果企业存在向非关联方借款,又向关联方借款,既存在股东出资不到位,又存在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超限情况,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时,应分别计算。企业年度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因向非关联方的借款利率超限不得扣除部分+股东出资未到位因素的不得扣除部分+向关联方借款债资比例额超限不得扣除部分。

什么是签订或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

关联企业的费用分摊协议

关联企业成本分摊协议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如果对此不够重视,可能产生两方面的后果:

一是导致所有的费用无法进行正常的税前扣除。即使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关于真实性、合理性、相关性的三性要求,违规分摊的费用也不得在任何一家关联企业扣除。

二是导致特别纳税调整的发生。税务机关除了否定分摊费用之外,可能会对企业采取特别纳税调整,对企业做一次全面的税务体检,这是很多企业财务人员非常不愿意看到的事情。

那么,如何才能做到成本分摊协议的税务合规呢?作为税前扣除的一个特殊项目,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成本分摊协议是有特殊规定的。

关于关联交易成本抵消分摊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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