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关于停车场的成本如何分摊,关于停车场的成本如何分摊呢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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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与物业公司停车费分配比例
小区停车费是公共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一般情况下,物业扣除人工等基本成本后,其他的收入都应该归全体业主。
但有的小区因为物业管理费不足以承担物业公司的费用,所以,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可以在公共收益中拨一部分给物业公司,具体比例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怎么判断开发商是否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了
“归开发商的部分:成本和面积均没有分摊到建设成本中去,则其产权是完全归属开发商的,业主没有所有权。2、归业主的部分:如果地下车库的建设成本或面积分摊到了社区的开发成本或销售面积中去了,则这些车库归全体业主所有。”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
《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扩展资料:
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关于露天停车位的法律规定
1、是地下或地上专用停车位,开发时规划为停车场地并符合产权登记技术规范的,且建设费用未列入开发成本和分摊面积出售给购房人,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应当属于开发商所有。
2、是住宅小区的地上或地下停车位及用于临时停车的过道等,如果建设费已经列入开发成本或分摊面积之中,也就是开发商已从售楼款中收回了停车位的建设费用,那么,停车位的所有权就应当属于全体业主,其租金收入应归全体业主分配。
第一种情况车位的所有权和收益权均属于产权人,尚未出售的停车位收益应属于开发公司。
第二种情况中,由于停车位权益归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公司无权擅自出售停车位的长期使用权。停车位的收益,应由物管公司收取并用于补充维修基金、物管等费用,以表明其业主群体的共同共有性质。
小区露天车位买卖是不合法的,该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地下或地上的专用停车场,开发时,没有将停车场的开发成本分摊给房屋所有人,那么该停车场归开发商所有。如果在买卖房屋时,已经进停车场的建设费用列入到开发成本中,那么该停车场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租金收入归全体业主分配。
小区地下车库公共电可以向业主分摊
小区公共区域的照明用电也是由全体业主分摊的。
按照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居民小区里面的公共区域照明用电,需要由全体业主分摊,包括电梯,楼道照明,道路照明,以及其他公共区域等,这些费用都属于公共区域照明用电,小区地下车库的照明用电,也属于公共区域照明用电的一部分,应当由全体业主分摊。
单独建造的公共配套性质地下车库成本如何分摊
首先,要确定地下车库的产权,你提供的信息是没有产权,属于公共配套设施,是不可售面积。因此,停车场不单独核算开发成本,相关的成本费用作为配套公共费用摊入可售面积成本之中。因此,应该认定为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
其次,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是指与其他物业关联度不大,不是利用其他物业的基础设施建造。有单独的建造许可证等批文,完成后可以申请独立的产权证,可以用于营业或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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