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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基本原理是什么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基本原理是:损失分担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但是,在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总额超过船舶和货物抵达航程终止地总价值时,货物的共同海损赔偿责任,仅以其分摊价值为限,即货方支付的分摊金额,不超过货物获救的价值。
共同海损由什么保险承保
苏伊士运河堵船中断事件主角EVERGIVEN在4月1日被船东宣告为共同海损,并指派共同海损理算人RichardsHoggLindley搜集相关共同海损担保。不论有多少货代和货主表示不服,都没有其他办法。现在,只能按照共同海损的通知,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文件才可以放行。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的货主,根据通知,需要提供填写**的AverageGuarantee并由保险公司签署,同时附上发票、提单以及保单。即可获得放行。
海损的分类
海损average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海上运输船舶或货物的物质与费用损失。海损按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与费用损失;按损失程度和范围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是海运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
共同海损是船舶或货物等在海运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排除共同危险而产生的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损失。
这一损失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损失或费用划分、分摊、结算工作,称共同海损理算,由专门机构进行,所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通常为《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但此规则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双方有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曾制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时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供合同双方协议使用。
什么是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有哪些
共同海损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当船舶、货物和其它财产遭遇共同危险时,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只有那些确实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才由获益各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的成立应具备一定的条件,即海上危险必须是共同的、真实的;共同海损的措施必须是有意的、合理的、有效的;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特殊的、异常的,并由共损措施直接造成。共同海损的要素包括:
①船舶在航行中行将受到危险或已遭遇海难,情况急迫,船长为维护船货安全而必须采取措施。
②海难与危险必须是真实的而不是推测的。
③共同海损行为一定是人为的、故意的。
④损失和开支必须是特殊的。例如船舶顶强风开船,机器因超过负荷受损,不属于共同海损;而若船已搁浅,为脱浅而使机器超过负荷受损,则属于共同海损。
⑤所采取的共同海损行为必须合理。
⑥为了共同的而不是船方或某一货主货物单独的安全。
⑦属于共同海损后果直接造成的损失。例如引海水灭火,凡有烧痕等的货物再被海水浸坏不算共同海损,原来完好而被海水浸坏的货物的损失应计入共同海损。
⑧共同海损行为原则上应由船长指挥,但在意外情况下,例如船长病重、被俘,由其他人甚至敌国船长指挥,符合上述7个条件,也算共同海损。
关于共同海损获救财产分摊,共同海损的获救受益方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