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的计算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的计算以及共同海损分摊费用的计算例题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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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平均分摊法
保险分摊原则在不同的保险种类中有不同的意思:
在普通财产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属于不足而投保,那么损失赔偿应当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在海上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户对于共同海损或者救助费用的分摊,若是保险人承担了此项保障责任,则由保险人进行负责摊付;
在经过两个及以上保险人所共保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分摊原则指有关共保的保险人都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人,按照比例分摊赔偿损失;
在重复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承保同一个保险标的的有关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应当承担保障责任,按照比例分摊负责
赔偿则一种规定。
上述损失中,哪些属于共同海损,哪些属于单独海损,为什么
1.船舶共同海损有:搁浅损失5.5万元、起浮损失1.8万元;单独海损有:着火损失7.5万元、上漆费用6900元。
2.货物共同海损有:第三货舱的70吨短卸的75%,即0.9975万元、第五货舱的短卸的全部损失1.596万元;单独海损有:1.33万元的25%,即0.3325万元。
这里,第五舱的短卸84吨说明是与修船时的火灾无关,同时前面已经确定船舶载有1000吨白薯干,因此可以推定出,该损失是由船舶搁浅造成的。
3.搁浅损失、起浮损失和第五舱短卸损失有第一、第二货主共同分摊,其余共同海损由第二货主分摊。
共同海损由什么保险承保
苏伊士运河堵船中断事件主角EVERGIVEN在4月1日被船东宣告为共同海损,并指派共同海损理算人RichardsHoggLindley搜集相关共同海损担保。不论有多少货代和货主表示不服,都没有其他办法。现在,只能按照共同海损的通知,提供担保以及相关文件才可以放行。
遭遇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在船舶发生共同海损后,凡属共同海损范围内的牺牲和费用,均可通过共同海损清算,由有关获救受益方(即船方、货方和运费收入方)根据获救价值按比例分摊,然后再向各自的保险人索赔。共同海损分摊涉及的因素比较复杂,一般均由专门的海损理算机构进行理算(Adjustment)。
不具有共同海损性质,巨未达到全损程度的损失,称为单独海损。该损失仅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的利益损失。
按照货物险保险条例,不论担保何种货运险险种,由于海上风险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和共同海损均属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对于推定全损的情况,由于货物并未全部灭失,被保险人可以选择按全损或按部分损失索赔。倘若按全损处理,则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交'委付通知"。把残余标的物的所有权交付保险人,经保险人接受后,可按全损得到赔偿。
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的货主,根据通知,需要提供填写**的AverageGuarantee并由保险公司签署,同时附上发票、提单以及保单。即可获得放行。
为避风浪导致船底破裂是共同海损
第一节共同海损的概念
一、海损1、定义: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的损失和费用的支出,称为海损(Average)。其中:自然灾害是通常所指的不可抗力,如雷电、海啸;意外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触礁、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火灾等。其他特殊情况:如偷窃、抢劫、战争、暴乱、管货不当等。
2、分类:(1)按损失形态分:物质损失(牺牲)和费用损失前者是指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损坏等有形损失,后者是指救助费、避难港港口费用等费用支付的损失。
(2)按损失程度分: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船舶在暴风雨中倾覆雨灭失即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难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所需支付的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高于船舶的价值,该船就可以构成推定全损。船舶和货物遭受的损失未至全损的程度谓之部分损失。
(3)按损失性质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害及费用支出。如船舶触礁导致船底损坏,是牺牲,修船费是费用支出;或通风筒因大风浪被迫关闭致使需要通风的货物受损等。这类损失由受损方自负或责任方负责。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车叶失落等意外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特殊措施,船舶和所载的货物就有灭失;或者已经受到的损失势将扩大至全损的危险,为了避免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不惜使货物遭受水损而尽力引水灌舱灭火,或者呼请拖轮将失控船拖带至安全港。这种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定义: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就是“共同海损措施”,如为脱浅而抛弃货物、请求救助等都会产生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正由于有这种牺牲与支出,使其余船舶和货物等财产获得了安全,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全体受益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是由共同海损措施、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这三部分组成。
什么是保险中的分摊原则
保险分摊原则在不同的保险种类中有不同的意思:
在普通财产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属于不足而投保,那么损失赔偿应当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在海上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户对于共同海损或者救助费用的分摊,若是保险人承担了此项保障责任,则由保险人进行负责摊付;
在经过两个及以上保险人所共保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分摊原则指有关共保的保险人都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人,按照比例分摊赔偿损失;
在重复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承保同一个保险标的的有关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应当承担保障责任,按照比例分摊负责赔偿则一种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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