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保险,以及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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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险中搁浅是指什么
满载搁浅应该算第一类风险,不知道你们老师的第一类风险有多少?还是把满载搁浅算作第一风险?海上风险的评估,现在理论上是两个纬度,发生机率和损失。另外本人觉得风险评估还有第三个纬度,就是可控程度,但现代风险管理理论都将可控程度作为风险的管理层次。
1.发生机率的资料图书馆和网上都不少。再或者去IMO或保赔协会网上找找。
2.风险损失一般包括:人员伤亡、环境污染和经济损失。我觉得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应该更重一些,现在我们还有一种损失,就是对领导的追责和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来事情不大,搞不好把领导干掉,现在也得考虑。从搁浅事故来看,不管是满载轻载,损失中最大的可能就是经济损失,救助费用、共同海损、损坏修理,但是最近几年似乎因船舶搁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污染的案例不多。相比碰撞、触礁、火灾、货物移位或液化造成船舶翻沉等风险似乎要相对低一些。对于搁浅事故,处理方式要因地制宜。作为船长我觉得最应该做的是报告公司、搜集材料,检查有无泄漏和污染,稳定船位,等待救援。现在很多船都是搁浅之后自己瞎折腾,造成船舶漏水、主机舵、桨损坏,损失扩大甚至难以收拾。如果没有足够的潮汐差,搁浅比较严重,或搁浅位置有礁石,满载船上没有什么压载水。卸货(能不能抛货需要问代理)对船东而言,也是主要考虑的一种方式。救助费用是可以进行共同海损分摊的,特别是老旧船。请专业救助公司救助应该是优先考虑的安排,经过共同海损分摊,不安全港索赔,最后船东可能花不了多少钱。能!花!钱!解!决!的!都!不!是!事。对不同位置(船东、租船人、货主)和不同船舶、航线,关注的第一类风险是不一样的。
沿海,内河船舶一切险属于强制规定保险还是自愿购买的保险
沿海内河船舶保险是指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注册从事沿海、内河航行的船舶(包括船体、机器,设备、仪器和索具)为保险标的,保险人对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本身损失以及由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等进行赔付。
保险公司的由来和成立
保险的由来
保险的本质是集合起大家的力量,一人有难大家相帮,也是人们常说的“我为人人,人人为我”。
现代意义上的保险,最初产生于海上运输的需要。
远在公元前2000年,航行在地中海的商人在遇海难时,为避免船只和货物同归于尽,便往往抛弃一部分货物,损失由各方分摊,形成“一人为大家,大家为一人”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成为海上保险的萌芽。
最早的保险单,是热那亚商人勒克维伦于1347年10月23日开立的承担“圣克维拉”号船从热那亚至马乔卡的航程保险单。
1676年成立的汉堡火灾保险社是最早的专营保险的组织。
18世纪后,保险业迅速发展,保险种类增加。到了19世纪,保险进入现代时期,保险对象和范围不仅包括传统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而且扩展到生存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和再保险等业务。
最早在中国出现的保险机构,是英国商人于1805年在广州开设的广州保险公司。
最早的中国民族资本的保险公司是1885年由招商局设立的仁和、济和两家保险公司。
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人寿保险公司,是曾经当过大总统的黎洪元开办的华安合群保寿有限公司。
时至今日,在人类即将进入21世纪的时候,保险公司已与银行一样,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中,人寿保险为人们的生命安全提供了确切的保障,从保障人的生命安全这个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比银行更重要。
海损的分类
海损average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引起海上运输船舶或货物的物质与费用损失。海损按损失的形态可分为物质损失与费用损失;按损失程度和范围可分为全部损失与部分损失;按损失负担关系可分为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是海运中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原因直接导致由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各自负担的损失。
共同海损是船舶或货物等在海运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时,为排除共同危险而产生的牺牲和合理的额外费用损失。
这一损失由船、货等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摊。
共同海损损失或费用划分、分摊、结算工作,称共同海损理算,由专门机构进行,所使用的共同海损理算规则通常为《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但此规则只有合同当事人双方同意采用时,才对当事人双方有效。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曾制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共同海损理算暂时规则》(简称《北京理算规则》),供合同双方协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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