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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海损 原则 先分摊(共同海损与共同海损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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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保险赔偿平均分摊法
  2. 为避风浪导致船底破裂是共同海损
  3.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基本原理是什么

保险赔偿平均分摊法

保险分摊原则在不同的保险种类中有不同的意思:

在普通财产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时,若保险金额低于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则属于不足而投保,那么损失赔偿应当根据保险金额和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进行分摊计算;

在海上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户对于共同海损或者救助费用的分摊,若是保险人承担了此项保障责任,则由保险人进行负责摊付;

在经过两个及以上保险人所共保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分摊原则指有关共保的保险人都应当根据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和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人,按照比例分摊赔偿损失;

在重复保险中,分摊原则指保险标的发生损失的时候,承保同一个保险标的的有关保险人,应当根据实际损失和应当承担保障责任,按照比例分摊负责

赔偿则一种规定。

为避风浪导致船底破裂是共同海损

第一节共同海损的概念

一、海损1、定义:在海上运输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引起的船舶、货物或其他海上财产的损失和费用的支出,称为海损(Average)。其中:自然灾害是通常所指的不可抗力,如雷电、海啸;意外事故是指船舶在航行中遭遇意料之外的事故,如船舶触礁、搁浅、碰撞、沉没、失踪、火灾等。其他特殊情况:如偷窃、抢劫、战争、暴乱、管货不当等。

2、分类:(1)按损失形态分:物质损失(牺牲)和费用损失前者是指船舶或货物的灭失、损坏等有形损失,后者是指救助费、避难港港口费用等费用支付的损失。

(2)按损失程度分:部分损失和全部损失,全部损失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船舶在暴风雨中倾覆雨灭失即为实际全损,船舶遇难后虽未达到全损的程度,但所需支付的救助费和修理费两项或其中之一项高于船舶的价值,该船就可以构成推定全损。船舶和货物遭受的损失未至全损的程度谓之部分损失。

(3)按损失性质分: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害及费用支出。如船舶触礁导致船底损坏,是牺牲,修船费是费用支出;或通风筒因大风浪被迫关闭致使需要通风的货物受损等。这类损失由受损方自负或责任方负责。船舶在航行中发生了火灾、车叶失落等意外事故,如不及时采取特殊措施,船舶和所载的货物就有灭失;或者已经受到的损失势将扩大至全损的危险,为了避免船货面临的共同危险,不惜使货物遭受水损而尽力引水灌舱灭火,或者呼请拖轮将失控船拖带至安全港。这种为了船货共同安全,采取合理措施所引起的特殊损失和合理的额外费用,称为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定义:海商法第193条:“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

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措施就是“共同海损措施”,如为脱浅而抛弃货物、请求救助等都会产生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支出,正由于有这种牺牲与支出,使其余船舶和货物等财产获得了安全,因此,这些损失应该由全体受益方分摊。因此,共同海损法律制度是由共同海损措施、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共同海损分摊这三部分组成。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基本原理是什么

共同海损分摊原则体现的保险基本原理是:损失分担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但是,在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总额超过船舶和货物抵达航程终止地总价值时,货物的共同海损赔偿责任,仅以其分摊价值为限,即货方支付的分摊金额,不超过货物获救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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