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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保险从风险分摊看属于(共同保险从风险分摊看属于什么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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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保险合同里的“共保比例条款”是指什么
  2. 互助共济保险是什么
  3.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特点体现了保险的
  4. 请问什么是共同保险
  5. 什么是保险共保体有什么监管要求

保险合同里的“共保比例条款”是指什么

比例给付条款(又称“共保比例条款”)是对超过免赔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部分采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共同分摊的比例给付方法。此条款是在免赔额基础上经常采用的一个条款。

在健康保险中,由于以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不存在是否足额投保问题,同时由于健康保险的危险不易控制,因此,在大多数健康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人医疗保险金的支出均有比例给付的规定。

比例给付既可以按某一固定比例(例如保险人承担70%,被保险人自负30%)给付,也可按累进比例给付,即随着实际医疗费用支出的增大,保险人承担的比例累计递增,被保险人自负的比例累计递减。

这一规定,既有利于保障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解除其后顾之忧,也有利于保险人对医疗费用的控制。

互助共济保险是什么

互助共济保险就是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是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互助保险和保险又有所不同,互助保险的这种形式曾存在在各种互助合作的组织之中。保险与互助保险既有共同性的一面,更有其差异性的一面。

互助保险是一种保险公司,没有股东,而是完全拥有其保单。本所有权或者延伸到所有的投保人或仅限于某些类别的保单。职工互助保险是由社会团体提倡和组织,广大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所开展的一种操作成本低廉、形式灵活多样,以互助互济、分散风险为目的的民间保险。

保险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特点体现了保险的

为互助性。保险与互助保险均以一定范围的群体为条件;保险与互助保险均具有“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互助性质。互助保险由一些具有共同要求和面临同样风险的人自愿组织起来,预交风险损失补偿分摊金的一种保险形式,这种互助形式曾存在于古今各种以经济补偿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之中。互助保险在资金筹集、保障水平确定、保障项目选择、本金的保值增值及分配方面,都由参保者民主选举产生的领导民主决策,可以大大降低操作成本,成为低投高赔的实惠型保险。扩展资料:保险的相关要求规定:

1、保险人根据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的事故进行赔偿后,或者在保险标的发生事故造成推定全损后,依法向有责任的第三方进行求偿的利益,获取的被保险人对受损投保标的的所有权。

2、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之间的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补偿或给付责任的基本原则。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的损失进行补偿,受益人不能因保险金的给付获得额外利益。

3、人身保险的保险数额由投保人根据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需要程度和投保人的缴费能力,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与被保险人双方协商后确定的。

请问什么是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Co-insurance)又称"共保",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保险人共同承保同一标的的同一危险、同一保险事故,而且保险金额不超过保险标的的价值。

①共保人的保险责任期限必须是相同的。共同保险

②共保人承保的责任范围必须是相同的。

③共保人承保的标的必须是相同的。共同保险也指通过被保险人自保与保险人承保从而共同分摊危险的保险。如在不足额保险中其不足部分可视为被保险人自保。当发生损失时,保险人仅赔偿与保险金额相当的保险金,不足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共同保险很多内容,你只需要在输入“共同保险”就出来了

什么是保险共保体有什么监管要求

2015年浙江省宁波市《关于开展建设工程综合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首次提出“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后,工程保证保险共保体逐渐在各地落地。当前,在我国业已发文推行工程保证保险的28个省级行政区中,除山东省不鼓励保险机构以联合体形式开展业务、湖北省要求保险机构采取市场化公平竞争方式开展业务,以及四川、辽宁、广西等地既允许保险机构采取联合体方式亦允许单独承保外,大多数试点地区都鼓励采用共保体业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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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选择分析

不同于自然灾害风险、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风险等超过单个公司承保能力的风险,各地在最初试点工程保证保险时普遍选择采用共保体模式,主要出于对工程建设领域信用风险的认识尚未深入、缺乏历史经验数据等考虑。因此,多地在部署试行期间组建共保体的同时,也明确待试行期满、条件成熟后逐步开放市场竞争。在试行期间由共保体承保工程保证保险,一方面旨在完善保险公司承保工程保证保险的管理制度,形成相对系统、全面和长期的风险分散和解决方案,为深入推进该险种创造条件;另一方面也有意规避恶性价格竞争,减少市场摩擦,为险种稳健发展创造环境。在同一区域内针对工程保证保险组建唯一的共保体,也有利于规避市场份额分割,维护投保人利益。值得注意的是,不同于“先联合承保后自由竞争”的主流做法,早在2015年10月起便着手开展工程保证保险试点工作的福建省走出了相反的路径。2018年12月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共保体正式成立落地,是福建首次采用共保体的方式进入工程保证保险市场。而此前福建在投标保证保险、履约保证保险等险种中均采用了自由竞争模式,此次创新跨越可谓调动承保人积极性、共同分摊风险的积极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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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组织分析

在共保体的组建过程中,各地对于组织角色的安排有较大不同:西藏自治区要求由西藏银保监局牵头组建区内保险机构联合体;内蒙古自治区要求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自治区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协会研究保证保险方式,确定具体共保模式。在选择了政府采购方式的地区中,四川省韶关市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遴选建设工程投标保证保险业务承接主体,浙江省湖州市、嘉兴市则由住建局对建设工程综合保险项目共保体进行公开招标。整体而言,各地共保体的成立都离不开相关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协调,体现了“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自愿参加”的原则。在共保体的成员安排中,各地共保体的组成也有较大差异:在“一家保险机构牵头,联合数家保险机构组成保险联合体”的主流组成之外,以四川省遂宁市、乐山市为代表的地区还在共保体中加入了风控和技术服务提供商;福建省农民工工资保证保险共同体则包括主承保单位、次承保单位、代理机构与技术支持单位。不难发现,各地共保体成员组成的创新与工程保证保险技术性强的特征相关,体现了模式应用的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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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保体模式运作分析

就共保体成员的名录管理看,为保证保险服务质量,各地普遍要求共保体在章程中明确成员的进入退出机制和行为规范,并及时对服务差的保险公司予以公布,定时清出名录。这有助于在共保体内建立统一的风险管理与分散机制,使投保企业享受统一、规范、高效的服务。就共保成员的权利与义务看,为统一业务承保流程,各地普遍要求成员各方以“共保协议”授权,委托首席承保人统一收取保费、出具保单、负责处理赔案等,如乐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保函服务平台仅与保险共保体首席承保人对接;为贯彻风险分摊原则,各地共保体也普遍采用“利益与风险按比例分摊”的运行机制,由各共保方按承保份额比例的收取保费并承担风险、分摊赔款。共享经营成果有助于促使共保成员积极履行职务,逐步加大共保体展业力度;共保体也可在共保基础上叠加再保,通过综合使用风险分散方式进一步优化经营成果。就共保体运作的监管体系看,以四川广元为代表的地区要求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共保体的经营情况、赔付情况、费率执行情况、风险防控情况,一方面为正确厘定保险费率提供数理基础,另一方面也为确保风险的确定性和稳定性,维护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性。此外还需在监管体系中完善以行业自律监管和社会监管,增加监管透明度。

在日益市场化运作的工程保证保险领域,当前“共保体”经营模式是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主流选择。而共保体模式也有不利于市场竞争的不足之处:其掩盖了各家保险公司经营水平的差异,任何一家共保成员试图创新产品或优化服务,都可能面临成本一家独担、成果多家共享的局面。因此在充分发挥共保体优势的同时,也要注意在共保体模式的积极意义与消极影响间求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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