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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配能不能分摊土地成本(公配分摊土地成本吗)

后增加人员依法能否分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1946年颁布的土地法案转业军人是否有权参与土地,集体会收回土地再重要分配确权土地。因为卖了土地不知道受转让方会怎样处理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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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双方签了协议,农村土地私下买卖是否有效
  2. 农村土地征收款,该如何分摊才合理
  3. 村全部征收,后增加人员依法能否分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4. 1946年颁布的土地法案
  5. 转业军人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双方签了协议,农村土地私下买卖是否有效

农村土地私下买卖是否有效,首先我们要知道,土地不是农民的私有财产,不属于你的物品,你当然是没有买卖它的权利。

其次,双方签订协议也是转让方想让受转让方能尽快给钱,而这份协议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土地是集体所有,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期限结束,集体会收回土地再重要分配确权土地。我们也知道,土地承包期限到2057年才结束,其承包时间比较长,所以有些农民就对土地打起了坏主意,可能他心想,几十年后物是人非,谁知道是怎么回事呢。

千万不能抱有侥幸心理,因为卖了土地不知道受转让方会怎样处理土地,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会被判刑,而且农民也会失去免费享用土地的资格。延长土地经营权,本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利益,让农民放心的去经营土地,如果农民不经营土地也可以选择把土地流转出去,土地承包期长也让方便农民流转土地。

无论是农村土地还是宅基地农民都没有权利自由买卖农村土地与宅基地。所谓签的协议也根本保障不了买方的权益。

现在对农村的要求是越来越严格,违建的房子都将面临被拆除的命运,你们要做好心理准备。农村房子转让对象只限于本村村民,卖给城里人是不合法的,其权利得不到保障。所以,不要随便进行私下交易,避免不和谐的局面出现。

农村土地征收款,该如何分摊才合理

近年来,在土地方面的矛盾纠纷中,征收补偿分配问题最为突出。很多失地农民反映,自家的土地被征收了,自己并没有拿到安置补偿金,或是拿到的补偿金远远达不到相关标准。然而,征收部门却说征收补偿费已经按照标准和征收方案,如数发放到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就是发到了村委会。

很明显,补偿费是被村委会截流或部分截流了。这些补偿费到底应该给谁?农村土地征收款该如何分配呢?下面在明律师来给您说说这个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对该条款的理解应基于物之所有权属进行分析,即:

1、土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细化来说就是各村土地的所有权是各集体经济组织,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包含村委会、村小组、乡镇政府三种形式,因此,作为最普遍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的村委会依法享有征收补偿款中的土地补偿费。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其所有权是属于农民个人的。因此,该项补偿利益属于被征收的农民个人。

3、安置补助费主要是基于需要被回迁安置的被征收人而设定,是依其户口进行的补偿。因此,这部分补偿也只能落在被征收农民个人身上。

所以,总的来说,村委会是有权利分配征收补偿利益的。但这部分补偿利益也仅限于土地补偿费。

而村委会具体可以分配多少比例的土地补偿费,则要看地方具体的征收补偿政策了。目前全国已有16个省(区、市)制定了土地补偿费分配管理办法,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标准、使用范围、核算办法、审批程序作了相应规定,土地补偿费一般按不低于70%至80%的比例分配给农户,剩余部分留归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所以从这个基数看,村委会能拿的土地补偿费最多也就20%-30%。当然,这只是一个参考数,具体的则还是要看当地的补偿政策。

村全部征收,后增加人员依法能否分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

土地承包人是承包地法定使用权人,应当得到承包地的补偿,增加的人不是土地承包权人,无权得到承包土地的补偿。村集体财产按人头分配属于村民自治行为,也属合理分配。

1946年颁布的土地法案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著名的“五四指示”。

从此,解放区的土地政策,由抗战时期延续下来实行的减租减息,向没收分配地主土地、实现耕者有其田的彻底土地革命过渡。

转业军人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原则上来说,当事人是不能享受该补偿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原籍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包括拆迁补偿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有原籍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因为该项有承包期限,当事人转业后,当地的原承包期未到期而没有调整该项引起的;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征管部门工作人员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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