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公配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以及和公配分摊土地成本吗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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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和土地私有的区别
区别如下:
①土地兼并是指土地日益集中在少数人的手中,逐渐形成种田大户的过程。
少数用土地取得较高收益的农民,可以利用规模和技术的优势进一步提高收益。
②而土地私有,指的是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
什么是土地股份合作社
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形象地说就是:“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
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的简要程序是:发起人向农林部门提出申请——农林部门审核批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单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三、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原则是:一、依法原则。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二、自愿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机构主要为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入股社员或社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机构与村行政组织脱钩。
停车位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向业主收费是否合法
对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由于公摊面积包含在建筑面积中,一般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已经为该部分支付价款。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及物业均不能再对该车位进行买卖、出租。但是,物业对车位的使用进行管理,可能需要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关键问题是要明确物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应当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所以,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收费不合理,可以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了解收取费用的性质及收费标准。如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或在约定外额外收费,则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进行协商,维护业主的权益。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按理应当由全体业主选聘。但是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开发商会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如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并且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土地成本的计算分摊是怎样的
分摊方法一:占地面积法
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即按照房地产土地使用权面积占土地使用权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
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分期开发的,首先按照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属于多个清算单位共同发生的扣除项目金额,原则上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如无法按建筑面积法分摊,应按占地面积法分摊或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合理方法分摊。
土地成本分摊方法为不同清算单位按占地面积法,土地成本分摊基本原则:分期开发,可以按占地面积分摊。
对占地相对独立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可以按该类型房地产占地面积占该项目房地产总占地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
(一)按独立占地的每栋建筑物占地面积占该项目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占地面积÷可转让建筑物占地总面积×土地总成本
(二)对于同一建筑物中包含不同类型房地产的,应当首先确定该建筑物占地的总土地成本,然后根据该建筑物中某一类型房地产建筑面积占该建筑物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土地成本:
1、普通住宅应分摊的土地成本=∑(每栋可转让建筑物普通住宅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可售建筑面积×每栋建筑物应分摊的土地成本)
转业军人是否有权参与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原则上来说,当事人是不能享受该补偿待遇的:
1、当事人的户口不在原籍地的,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不能享受包括拆迁补偿在内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
2、当事人有原籍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因为该项有承包期限,当事人转业后,当地的原承包期未到期而没有调整该项引起的;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事先咨询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征管部门工作人员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定办法》的规定:第四条普通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管理与处置的参与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项完整权利,承担完全义务的农村居民。保留型土地使用权指除承包地经营权外,已实际取得和保留的宅基地、林盘地、自留地等土地使用权。本办法所称普通成员等同与其他法律法规所称的农村集体组织成员。第五条特殊成员是指拥有土地共有权、土地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完整权利的一项及其以上,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公民。第六条下列人员确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由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繁衍,并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土地上生产、生活的后代;与集体经济组织普通成员形成法定初次婚姻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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