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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道路土地如何分摊(公用道路土地如何分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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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公用道路土地如何分摊和公用道路土地如何分摊的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公用道路土地如何分摊以及公用道路土地如何分摊的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动迁安置面积是否包含公共分摊面积
  2. 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原则
  3. 农村村民说的口粮地分配标准
  4. 不动产土地分摊的那些面积,地下车位的产权归谁
  5. 农村户口的公务员,不可以分配土地吗

动迁安置面积是否包含公共分摊面积

一、拆迁补偿中,安置面积包不包含公摊面积

对房屋进行拆迁时,计算房屋拆迁面积时一般是包括公摊面积的,需要我国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得降低被拆迁人的居住条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二、房屋拆迁补偿分类

(一)按土地性质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土地性质可以分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以前,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分别是由《拆迁条例》和《土地管理法》调整。城乡间两种不同的地权,适用两种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2011年新颁布的《征收条例》适用于城市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对于集体土地上的拆迁仍然依据《土地管理法》,这导致了同样是房屋征收与补偿,城镇与农村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造成了立法和执法上的不公平。为了解决城乡实行不同的征收补偿制度的问题,正在修改之中的《土地管理法》,将参照《征收条例》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国有集体土地有望实现同价同权。

(二)按使用用途分类

拆迁补偿根据房屋用途可以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两种。

房屋用途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土地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走向;二是规划设计的用途,它决定了房屋用途的内容。“住宅”是专供居住的房屋,“商业服务用房”是从事商业和为居民生活服务所用的房屋,二者是两种完全不同用途的房屋。正是房屋的用途区别,其在设计规划上和建筑结构上还有价值产生都有所不同,因此拆迁补偿也有所不同,遂分开处理。

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原则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根据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规定: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2)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3)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4)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5)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6)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农村村民说的口粮地分配标准

一、现在口粮田、责任田,已经合二为一。

以村集体为基本单位,按户的方式承包经营。基本的原则是,每户按人口多少平均分配。

二、以前的口粮田

作为生活保障用地,根据公平原则,按人口平均分配,只负担农业税,不缴纳承包费,一般不负担国家定购任务,充分体现土地的社会福利功能;

不动产土地分摊的那些面积,地下车位的产权归谁

依据《物权法》的规定,小区内的权属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专有部分二是共有部分。所谓专有部分其实就是能够单独办理产权证的部分,相反共有部分是不能单独办理产权证的部分。

两者之间相当于主物与从物关系,主物分别承担了从物的所有建设成本费用(包括土地费用),而从物的费用全被主物承担。因此只要是产权车位均承担了土地费用,否则属于业主共有。

需要强调的是地下防空工程增设的车位并不完全适应《物权法》的规定,但与防空法规并不冲突,它只是将防空层归纳到了“其它场所”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因为《物权法》第八条规定、其他相关法律对物权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防空设施则属于别规定范围,比如《关于改变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规定的通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法规明确规定:结合地面住宅修建的地下防空设施成本必须据实纳入地面建筑总投资,甚至某些地方法规直接将地下防空设施的产权归属于住宅:比如《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产权管理办法》第五条人防工程产权实行登记发证的管理制度。人防工程产权证书为国家现行房屋产权证书,不另行制发人防工程产权证书。

因此业主委员会成立前,小区内的共有部分包括共有车位开发商有权对外出租,因为大股份仍属于开发商,但业委会成立后其主权属于全体业主。

但现实中开发商往往都是以车位绑架防空设施变相出售,其实业主是在购买自己的车位,不但不受法律保护而且是白投资。

农村户口的公务员,不可以分配土地吗

国家公职人员,是不能享受农村土地承包的。按照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权。原来是农村农业户口的,在取得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公务员和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国有经济组织的人员等)身份后,应将原来承包的土地,交给农村经济组织。对于原来承包土地时所带来的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应给予补偿。

关于公用道路土地如何分摊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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