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公用人员工资分摊协议,以及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安置方案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本文目录
公共负担分配方法
公共费用分摊方法所有的费用都分摊进各个公共费用责任中心后,我们公共费用已经具备了做出一份财务会计报告公共费用的条件。公共费用需要记住的是,只有直接成本中心的成本才能计入销售成本;销售部门的费用计入销售费用;所有的费用中心的费用及两个总监的费用计入管理费用。若2012年该公司销售收入为1800万元,其中软件工程部的收入为1100万元,IT外包部的收入为700万元。是这家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之利润表和资产负债表。
可以反映公司总经理的业绩。总经理需要对两个次级利润中心进行考核,所以他公共费用还需要分析次公共费用级利润中心的经营成果。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和销售费用都是以这两个次级利润中心为单位记账的,不过管理费用并没有分摊到两个次级利润中心。第二步,公共费用把费用中心的公共费用费用根据一定的原则按比例公共费用分摊到次级利润中心。这里主要是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和高管层的费用需要分摊到软件工程部和IT外包部。表10-7表明了各个费用分摊的成本动因和分摊结果。到这一步,公共费用除了利息费之外的所有成本、费用都已经分摊到利润中心了。利息费用不作为职业经理人的考核标准,因为公共费用其属于财务决策产生的结果,而非经营决策产生的结果
公司公共费用如何分配到各部门,如网络费、电费、电话费等
通常用各部门人数来均摊。这样比较合理一些。
如果想细分,确切到哪个用的多,哪个部门用的少,那就要从配置的电脑、业务量、人数来综合考虑,但这种方法不太可行。太麻烦。
以上,仅供参考!
两夫妻的工资你们都是如何分配的
关于夫妻两人的工资如何来分配这个问题,我个人认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国家的兴盛在于有个好领导,一个家庭的富贵在于有个好当家人,夫妻的工资为什么不选当家人来共同支配呢?如果两口子(包括丧偶离异再婚的夫妻)都各揣心腹事,认为AA制正确,这样的夫妻就不存在有大度的一方,因此会生活平淡,感情乏味,没有根基。
我们的民族自古喜爱团结,如果夫妻都把共有财产来分配使用,那还用得着领证结婚吗?
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安置方案
这个改制复前都有说法的,制比如过渡期是多长时间,5年还是10年保留事业身份。还是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适用于改制单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编人员。
以前是事业编制的有统一进财政的可能性。这个要看单位改制的具体文件,肯定会给你们先开大会的。
保留的编制就是保留事业编制。
与企业保持正常劳动合同关系的在岗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按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按照该职工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标准进行补偿,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则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支付补偿金;如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
与企业保持劳动合同关系,但外借到其它单位工作的职工企业有权根据自身改制的实际需要,与这部分职工变更劳动合同关系或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如何安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按照中央既定步骤,在2020年底前,事业单位将全面完成分类改革,实现系统化梳理。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已在2019年3月前完成清理,或并入行政机关,或剥离行政职能转公益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央尚未出台统一方案,有待进一步理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体保持现状,但在局部会根据各自的职称进行必要的撤并整合,减少机构和人员;生产经营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转企,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范畴。改革总的基调是压缩机构、精简人员,一些动作大的地区比如辽宁等省市,事业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类事业机构压缩比例在90%以上,其它地区虽然不至于像辽宁省那么力度大,但事业单位机构精简、编制精简、人员精简已是趋势,不可更改。
受环境和工作需要影响,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历来就比较复杂,有正式在编人员,有合同制人员,有临时聘用人员,也有劳务派遣人员。不同人员按照各自的用人性质核发工资,在编和非编存在巨大的差异。涉及到机构改革,两者的“待遇”也是天差地别,在编的基本上不用担心编制被改掉或者下岗,而非编的合同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因为从事的是辅助工作(实际上很多岗位与在编人员从事的工作没有差别),则可能因改革受到极大冲击,被裁撤岗位清退出单位。这个比例预料将占到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三分之一。清退后,合同到期的自动解除合约;合同尚未到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非编人员不存在所谓的安置问题。
目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关于临时聘用人员的使用问题,有几点是明确的:
第一,执法队伍严禁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此前的党政机构改革,对执法机构(包括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上,已经明确要全面清理临时聘用人员,不允许临时辅助人员在执法岗位上从事执法工作,原参与执法的,一律清理出执法队伍,或解决合同,或腾退到后勤岗位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
第二,行政类事业单位聘用辅助工作人员必须报批。行政类事业单位多数为参公事业机构,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全额拨款,没有其它经费来源。因此其聘用人员按规定,必须报请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同意后,列入财政支出范畴,才能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用人员。因此,原来由单位自行招聘的合同工、临时聘用人员,在改革后原则上都需要解除合同重新招聘,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同样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为了节约开支,类似的辅助性岗位现在一般都由政府和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原则上不再招录聘用制人员。
第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岗位需求聘用辅助人员。单位整合后,新的单位有岗位需求,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继续聘用人员,但必须报备。反之,岗位裁撤后,相应的人员也会随之清理。
关于公用人员工资分摊协议,事业单位聘用制人员安置方案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