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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共配套设施取得补偿成本如何分摊
一、首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型开发产品、打算出租的和自用的开发项目、建成后产权属于企业、或产权不明确的、或打算有偿出售、或无偿赠送给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公共配套设施。
二、二次分摊
1、归集各分摊对象的直接成本,并按成本专属性将同栋楼或同一类型建筑物的相关成本拆分为共有成本和专有成本,如在同一开发产品中存在不规则建筑物且可能适用不同征免税依据的,可按层高系数法确定分摊系数。在剔除专有成本后,按共有成本按确定的分摊系数(面积或体积)对应进行成本分摊。
三次分摊:
分摊内容: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
分摊对象:各类分摊对象的已售和未售面积
分摊方法:按面积分摊法将前两步分摊的土地购置成本和开发成本在已售和未售面积间进行分摊;按各类型已售项目成本计算期间费用;按各类型已售成本计算可扣除税金及附加,需要注意的是,采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核算税金的,如无法准确核算各项目对应承担的税金和附加,可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按实际预缴的增值税对应的城建税和附加扣除,采用简易计税的通常可以准确按项目核算对应的税金,因此可按实际核算的税金附加扣除。
公共配套费能否一次性分摊
公共配套费能一次性分摊。主要看属于哪类。
公共配套设施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需要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的配套设施;另一类是可以有偿转让的,应作为独立开发产品单独计算成本,不能分配计入商品房和商品性建设场地成本。
对于第一类公共配套设施费,归集和分配的具体方法有两种:①如果配套设施和商品房或商品胜建设场地同步建设,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能分清由哪个开发项目负担的,可直接计入该开发项目成本,记人开发成本总账及所属明细账的公共配套设施费成本项目.②如果公共配套设施与商品房非同步建设,或虽同步建设但应由两个以上成本计算对象负担,则发生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先通过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进行归集,待配套设施完工,再分配计入有关开发项目成本,或冲减已预提计入商品房成本的配套设施费。
对于第二类公共配套设施费,应在发生时直接记人开发成本账户所属配套设施开发明细账,待配套设施完工时,再将其成本金额转入开发产品账户。
房地产开发配套设施像物业办公楼成本怎么分摊
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分摊、分配方法公共配套设备费的分摊,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确认分摊方法。
如果全部归全体业主共有或全部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不可售建筑面积分摊的成本为0,可售建筑面积负担全部配套设备费。如果只是部分归全体业主共有或部分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不可售建筑面积就应按比例分摊配套设施费,可售建筑面积只负担部分配套设备费。
公共设施维修费由谁收取
公共设施受损无法找到责任人时,一般按照受益人原则分摊,具体情况如下:
1、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楼外公共设施的维修工程,除由专业管理部门维修管理的部分外,其余维修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2、住宅楼内公用部分和公共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住宅楼内所有业主按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3、一栋住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单元门的,一个单元所有业主专用的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由该楼层的所有产权按照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在住宅中,一楼住宅所有业主专用的设施设备维护费用,由该楼层所有业主按照其拥有的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公共基础设施科目
行政单位公共基础设施科目核算什么内容
本科目核算由行政单位占有并直接负责维护管理、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工程性公共基础设施资产,包括城市交通设施、公共照明设施、环保设施、防灾设施、健身设施、广场及公共构筑物等其他公共设施。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使用的修理设备、工具器具、车辆等动产,作为管理公共基础设施的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与公共基础设施配套、供行政单位在公共基础设施管理中自行使用的房屋构筑物等,能够与公共基础设施分开核算的,作为行政单位的固定资产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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