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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菜园子应该怎样搭种、合理利用有限土地
菜园子,在农村,农民朋友挑选其中一块离自己家比较近的自留地,作为菜地并且用围栏把它围起来,在该菜地里一年四季不间断的种上蔬菜以供食用,人们就把这个叫菜园子。
因为菜园子的面积有限,要怎样搭种,才能合理利用土地,得到最大化的收获呢?下面细妹就将从小在母亲那里学到的菜园子管理方法给大家介绍。
●规划指南(把菜园大概分为5部分规划种植)
第一部分、种一畦韭菜【1】韭菜,既可作为一般蔬菜,又可作为香料、配料,特别是北方包饺子不可少的食材。种一次可一年四季重复收割,因为韭菜种一次,可多年收割无需换茬的原因,所以一般把它安排在菜园的最里面一畦。
第二部分、红薯育秧与玉米和黄豆套种【1】清明前后2~4天,用红薯种块在菜地育苗的时候,顺便将玉米种播在红薯秧苗的同一畦地里。行距、株距为每两个红薯的中间空隙播种一至二粒玉米种,出苗后可以将多余的匀掉。
【2】到了5月份,红薯秧苗就全部割去大面积移栽;再将红薯种茎挖掉,给玉米培土追肥;6月份尝新节到来时,玉米可以吃了;这时就在玉米的空挡处再播种黄豆或者红豆,到了7月份,玉米全部收完;再将玉米根兜挖掉,顺便给黄豆除草,9月黄豆收割。
第三部分、黄瓜与甜薯和冬菜套种【1】清明前后2~4天,播种时,2颗黄瓜种子与1粒甜薯种子同时放入同一种植穴内。黄瓜出苗快,开花结果早,自然也枯萎的早;而甜薯种子出芽迟,藤蔓生长慢,加之为了甜薯茎块膨大,甜薯还需要摘心打顶。所以甜薯前期不会影响黄瓜生长。
【2】6月中下旬后,黄瓜渐渐枯萎。这时只需把已经不再开花的黄瓜藤的根部拔出,任期在竹竿上自然干枯,而竹竿需留在地里让甜薯往上攀爬;另外给甜瓜施肥培土。
【3】8~9月,甜薯可以进行采挖,采挖甜薯时顺便将竹杆、杂草清理干净,正好可以接茬种小白菜、菜花菜、芥菜等冬菜。
第四部分、辣椒与葱蒜类套种【1】清明前后2~4天,播种辣椒,也可买早春辣椒苗栽种。
【2】如果种早春辣椒,4月底就有大量辣椒可采摘,6~7月辣椒植株就开始枯萎。可以接茬种晚红薯、香葱、白萝卜。
【3】如果是播种朝天椒之类的辣椒,侧要到9~10月过后辣椒植株才开始枯萎,9月在辣椒地里套种大蒜。
第五部分、菜地整体的外围,种一些比较耐肥的攀爬类瓜菜【1】在菜园旁边有石头或树木不太好作畦的地方,用屋前院后的淤泥起几个土堆。
①种1~2株南瓜,南瓜只培育藤蔓和开花当蔬菜;也可给它生长结南瓜。
②种1~2株峨眉豆,峨眉豆供应蔬菜周期长,清明时节播种,6月开始开花结荚,直到霜冻来时才停止生长。
③种1株苦瓜,苦瓜清明播种,5月中下旬开花,6月可采摘供应。
因各地气候有所差异,种植方法也略有不同,但总的来说,就是采取套种、间种适宜本土气候的蔬菜,做到常年不间断的有蔬菜供应。
什么是土地股份合作社
在不改变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制和合作制的基本原则,农民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化为股权,委托合作社经营,按照股份从土地经营收益中获得一定比例分配的土地合作经营形式。形象地说就是:“土地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有地不种地,收益靠分红。”
土地股份合作社成立的简要程序是:发起人向农林部门提出申请——农林部门审核批复——成立。土地股份合作社主要有三种形式:一、单一以土地入股,入股土地原则上不作价,一般也称内股外租型改革;二、土地作价入股,参与经营开发;三、承包土地与社区集体资产统一入股或量化,实行股份化经营。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原则是:一、依法原则。以《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二、自愿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土地股份合作社组织机构主要为社员(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入股社员或社员代表民主选举产生,合作社机构与村行政组织脱钩。
1974年中国土地法规定的土地分配法是
废除封建剥削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没收地主的土地财产,征收富农多余的土地财产;废除一切祠堂、庙宇、寺院、学校、机关团体的土地所有权和乡村在土地改革以前的一切债务;以乡或村为单位统一分配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土改前的土地契约、债约一律缴销;工商业者的财产及其他营业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本法公布前已平均分配的地区,农民不要求重分,可不重分。
失地保险中的两费分摊是什么
两费分摊的意思是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分开缴纳。失地保险就是农民养老保险,指的是农民因失去土地,导致收入来源不稳定,地方政府推行的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土地法大纲分配原则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的土地分配办法是按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根据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第六条规定:
除本法第九条乙项所规定者外,乡村中一切地主的土地及公地,由乡村农会接收,连同乡村中其他一切土地,按乡村全部人口,不分男女老幼,统一平均分配,在土地数量上抽多补少,质量上抽肥补瘦,使全乡村人民均获得同等的土地,并归各人所有。
土地分配中的若干特殊问题之处理办法,规定如下:
(1)只有一口或两口人的贫苦农民,得由乡村农民大会酌量分给等于两口或三口人的土地。
(2)一般的乡村工人、自由职业者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但其职业足以经常维持生活费用之全部或大部者,不分土地,或分给部分土地,由乡村农民大会及其委员会酌量处理。
(3)家居乡村的一切人民解放军、民主政府及人民团体的人员,其本人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4)地主及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5)家居乡村的国民党军队官兵、国民党政府官员、国民党党员及敌方其他人员,其家庭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6)汉奸、卖国贼及内战罪犯,其本人不得分给土地及财产。其家庭在乡村、未参与犯罪行为,并愿自己耕种者,分给与农民同样的土地及财产。
关于公共配套如何分摊土地成本,公共配套如何分摊土地成本费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