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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社会分摊成本是什么
经济发展所依赖的基础性投资。特别指对卫生、饮用水。交通、通信等方面的投资。有时称“基础设施”(infrastructure)。
低保户保障管理办法
山东省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低保)制度,规范低保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低保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低保政策与其他政策相衔接;
(四)政府保障与自力更生相结合;
(五)应保尽保,动态管理;
(六)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低保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街道))承接县(市、区)按程序委托下放的低保审核确认权限,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协助做好低保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辖区内低保工作的规范管理和相关服务,促进低保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公信。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低保资金保障机制,将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纳入本级预算。
第六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为审核确认保障对象提供信息支持。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
第七条?认定低保对象的基本条件包括: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家庭财产。户口登记在当地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程序认定为低保对象。
第八条?低保标准由省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动态调整。
第九条?申请低保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低保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低保申请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的书面声明;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实、完整、有效的承诺书;低保申请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
乡镇(街道)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省政务服务平台、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查询获取的材料不要求当事人提交。
第十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可以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低保审核确认由申请受理地乡镇(街道)负责,低保金发放工作由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其他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户籍地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申请受理地县级民政部门积极协调外省有关县级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持有居住证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居住地申请低保: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持有当地合法有效的居住证满1年以上;
(二)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签订劳动合同,且截至申请之日起仍有未执行合同期1年以上;
(三)至少有1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居住地连续缴存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年以上且处于正常缴费状态。补缴年限不计算为连续缴费时间。
第十二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委会或者其他人代为提出申请。委托申请的,应当办理相应委托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发现困难家庭可能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主动告知其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指: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第十六条?家庭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暂缓或者不予受理其低保申请:
(一)在法定劳动就业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拒绝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拒绝配合低保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对其家庭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及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的;
(五)设区的市规定不得享受低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低保经办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任职人员及其近亲属申请或者享受低保的,低保申请人或低保对象应当如实申明,乡镇(街道)应当单独登记备案。县级民政部门对纳入备案管理的低保家庭进行重点复核。
第三章?家庭经济状况调查认定
第十八条?家庭经济状况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第十九条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家庭人均收入是指家庭总收入除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所得到的平均数。家庭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指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全部劳动报酬和各种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业成本,包括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等。
(二)经营净收入。经营净收入指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获得全部经营收入扣除经营费用、生产性固定资产折旧和生产税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从事种植、养殖、采集、加工等农林牧渔业的生产收入,从事工业、建筑业、手工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文教卫生业和社会服务业等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的收入等。
(三)财产净收入。财产净收入指出让动产和不动产,或将动产和不动产交由其他机构、单位或个人使用并扣除相关费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储蓄存款利息、有价证券红利、储蓄性保险投资以及其他股息和红利等收入,集体财产收入分红和其他动产收入,以及转租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或者出让房产以及其他不动产收入等。
(四)转移净收入。转移净收入指转移性收入扣减转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转移性收入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对居民的各种经常性转移支付和居民之间的经常性收入转移,包括赡养(抚养、扶养)费、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遗属补助金、赔偿收入、接受捐赠(赠送)收入等;转移性支出指居民对国家、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的经常性转移支出,包括缴纳的税款、各项社会保障支出、赡养支出以及其他经常转移支出等。
(五)其他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二十条?以下项目不计入家庭收入核算:
(一)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的抚恤金、褒扬金、补助金、立功荣誉金、护理费,建国前老党员生活补贴;
(二)义务兵家庭按规定享受的优待金、奖励金,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三)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奖励金和特殊津贴、劳动模范荣誉津贴、见义勇为奖励金;
(四)计划生育家庭按政策享有的独生子女费、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
(五)政府、社会、学校给予在校学生的教育资助;
(六)政府发放的各类社会救助款物;
(七)政府发放的廉租住房补贴;
(八)因公(工)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因公(工)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因公致残返城知青的护理费;
(九)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
(十)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十一)政府给予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十二)设区的市规定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对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必要的就业成本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按规定适当扣减。对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部分,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根据不同情形给予扣减,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制定。
第二十一条?家庭收入按下列规定认定:
(一)家庭收入不稳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请前1年收入的平均值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参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计算收入,或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推算。在户籍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按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外出务工人员无法确定实际工资的,可按照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无法确定务工地的,参照户籍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申请人申报收入高于户籍地或务工地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申报收入为准。
(三)在职职工、离岗职工,因所在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取或者未足额领取工资、生活补助费并且今后不再予以补发的,经该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后,按实际收入计算。
(四)享受医疗期或者病假的职工、离岗休养的职工、学徒工、无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工的工资,按实际收入计算。
(五)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和遗属生活补助费,按实际收入计算。
(六)种植、养殖、捕捞等行业收入,按实际收成和当地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扣除必要成本后计算;不能准确核定的,可以参照当地行业收入评估基本标准计算;因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或者因自然灾害等因素达不到评估标准的,可以酌情降低标准计算。
(七)对因各种原因(包括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和城市建设、危房改造、建设征用农用地等)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赔偿(补助、补偿)金、生活补助金的,应当凭基本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在领取的一次性收入中扣除该职工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社会保险费,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八)因房屋拆迁领取拆迁补偿费的,应当凭有效凭证,在领取的拆迁补偿费中扣除购置安居性质自住房屋实际支出费用和必要的搬迁、装修、购置普通家具家电等实际支出费用后,剩余部分按家庭人口数和当地低保标准逐月分摊计入家庭收入,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原则上不纳入低保。
(九)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标准,按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调解书、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数额计算;没有法律文书或未经人民法院认可的法律文书规定数额明显偏低的,赡养(抚养、扶养)人的收入能够精准认定的,按赡养(抚养、扶养)人收入扣除低保标准之后的一定比例推算;不能精准认定的,可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的一定比例测算。
赡养(抚养、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不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非共同生活的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家庭成员中无重病重残人员的,被赡养(抚养、扶养)家庭原则上不予纳入低保:1.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且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全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2.家庭人均财产价值总计超过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3倍;3.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所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财产不包括已成年孙子女财产,财产价值指家庭拥有机动车辆现值和金融资产价值。
(十)财产租赁、转让所得,按租赁、转让协议(合同)计算。个人不能提供租赁、转让协议(合同)或者租赁、转让协议(合同)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同期市场租赁、转让的平均价格推算。
如何解读《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第三条
国家必须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同时促进其良性发展,对业主的不正当行为,也应授权物业公司有强力保障权力。否则,无解。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外租房有补助吗
中公广东卫生人才网为你解答: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财政的支持,但外租房是否有补助看单位首先,根据我国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意见,社区卫生服务站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可以获得来自财政的支持,这是财政补助医疗服务的供方,但是在外租房是否有补助这个要看单位。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其次,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由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人口数和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数量、质量以及单位(或综合)项目补助定额,在全面考核评价的基础上核定补助。单位(综合)项目补助定额由财政、卫生主管部门在合理分摊有关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成本的基础上,按照合理弥补人工、耗材等成本的原则确定。更重要的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和灾害防疫等工作所需补助经费,由区级财政部门会同卫生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
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一般会根据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实际需要,针对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开展的岗位培训等有关培训,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根据是否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等考核结果核拨。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的人员费用,根据离退休人数和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金、补贴项目和标准由同级财政核定补助。
以上是我的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关于公共管道堵塞的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所谓异产毗连房屋,系指结构相连或具有共有、共用设备和附属建筑,而为不同所有人所共有的房屋。本案二楼至六楼业主,共用同一主下水管道,因下水管道堵塞而造成一楼业主财产损害,依法属于共同侵权。参照各国有关共同侵权之通论,加害人不明的情况下,一般由共同行为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引起主下水管道堵塞的是粪便、菜叶、污水等生活垃圾,仅仅从堵塞的物质上,是看不出这些垃圾是从哪一家投放进主管道的,在经过法庭审理无法查明的情况下,推定由二楼以上住户共同承担责任也无可厚非。
1999年1月1日,建设部与财政部共同颁布了《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四条规定:“凡商品住房和公有住房出售后都应当建立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下简称“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使用执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政部财基字〔1998〕7号),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该办法第三条亦明确:共用设施设备是指住宅小区或单幢住宅内,建设费用已分摊进入住房销售价格的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暖气线路、煤气线路、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因此,如果小区的主下水管道的管理有问题,亦可以追究经营管理者的责任。
司法实践中,损害赔偿纠纷个案都有其特殊性,需要法官运用法学理论进行细致的分析,正确判断责任的性质、认定责任人,正确适用法律。本案中的相邻关系虽常见,但法理并不简单。日常生活中,相邻各方,应当本着团结互助,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之原则,共同协商、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毗连关系;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维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他人造成妨碍的,应当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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