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公共分摊面积改造有补偿吗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公共分摊面积改造有补偿吗的知识,包括公共分摊面积改造有补偿吗合法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农村集体公摊面积怎么分配
- 回迁房公摊面积国家标准2021
- 开发商改变公摊面积计算规则至使公摊面积增大要补钱怎么办
- 老小区拆迁,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还是分摊土地面积
- 如果住建部取消了公摊面积,已购房的公摊面积产权归业主吗若归物业,业主会有补偿吗
农村集体公摊面积怎么分配
农村集体公摊面积分摊的计算方法:分摊的公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1、套内建筑面积由以下三部分组成:
(1)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包括卧室、起居室、厅、过道、厨房、卫生间、厕所、储藏室、壁柜等分户门内面积的总和;
(2)套内墙体面积;
(3)阳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1)+(2)+(3)=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
2、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整栋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除以整栋建筑物各套内建筑面积之和,即为建筑物的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
回迁房公摊面积国家标准2021
2021年国家规定的公摊面积是:多层的公摊面积一般在12%-18%;小高层的公摊面积在18%-24%左右;高层的公摊面积一般在25%-30%
公摊面积就是主体中减去套内面积的部分,包括:门斗、门厅、大堂、过道、走廊、前室、楼梯、电梯、屋面间、电梯机房、真不用房、外墙、保温等。
公摊面积对于房子的居住舒适度会产生影响,这也是需要大家注意的地方,公摊面积高的房屋居住起来会比较舒适,因为公摊面积大的小区大多都是高品质的楼盘,还配有挑高的大堂,宽敞电梯、小区内整体设施配套齐全,公共活动区域广,整个小区会显得十分有档次,带给人的是一种宽敞明亮的视觉生活体验,适合为改善居住条件而追求住宅品质的人群。
开发商改变公摊面积计算规则至使公摊面积增大要补钱怎么办
因为你买的是“建筑面积”,所以现在建筑面积变大的情况下,要求补差价是合理的,而且实际操作中也一直是这样操作的。一般来讲,正负不超过3%就算是正常误差。
2、关于公摊面积增大导致套内面积变小,这得看你当初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里面有没有对公摊面积的约定,我估计要么没有,就算有也是对开发商有利的条款3、其实你也不用过分纠结于这个问题,毕竟你的产权面积变大了。你以后要处置这套房产的时候,不管是买卖、租赁还是拆迁,都是以产权证为准
老小区拆迁,是根据房屋建筑面积补偿还是分摊土地面积
房屋面积+结构层数+装修进行补偿。
占地土地面积(国有性质)只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进行补偿,比如苗木、硬化路面、简易设施、水井、下水管道等。
集体性质的按亩征收+青苗苗木等费补偿。
因土地归国家和集体所有,个体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不对单纯土地补偿。
如果住建部取消了公摊面积,已购房的公摊面积产权归业主吗若归物业,业主会有补偿吗
这个问题本身有误解,需要首先澄清问题。首先,建设部的这个文件只是改变了以前以公摊面积计费的方式,而不是“取消了”公摊面积。这对业主共有的面积没有实质性影响。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依然由业主共有。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区分所有权分为专有与共有二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权。专有与共有部分不能分割。
其次,这只是计价方式的不同,对房价并不会产生直接影响。比如,一套100平米的住宅,其中套内建筑面积75平米,公摊面积25平米,总售价750万。按以前的计价方式,每平米75000,交易面积100平米,总价750万。如果按新的计价方式,每平米就是100000,交易面积75平米,总价还是750万。
第三,公摊面积的产权依然属于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有。计价方式的改变不影响产权归属。
第四,物业管理公司作为业主选聘的管理人,其本身的管理行为并不涉及产权交易。无论何种情况,物业管理行为并不会获得或丧失产权。
所以,无论业主与开发建设单位间进行何种交易,都不可能出现任何“若归物业”的情况出现。当然,业主也不可能也没必要“获得补偿”。
第五,建设部的这个规范虽然只是征求意见,但其中的目的很是耐人寻味。
不可否认,以前的计价方式存在很多问题,它分散了业主的权利关注。因为这种方式人为地模糊了权利边界,使得部分“奸商”有机可乘,混水摸鱼。他们利用人们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普遍存在的对共有利益的忽视与轻视,侵占,挪用公摊面积的侵权案例时有发生。
但是,其实这从本质上说并不是计价方式的问题,而是一个法律甚至法理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我们实际上废除了物权体系,“一切权利归于人民”。淡化甚至消除了诸如“资本”、“资产”等许多与物相关的权利概念。改革开放后,为了经济的需要,我们参考西方的做法逐渐引入了物权概念,但是由于历史文化及政治体制的差异,这些东西难免水土不服,在许多环节与我们的现实发生了抵触,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对拿来的东西加以修正,最终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东西,物权,就是其中的一个例子。
比如我们引进的区分所有权,西方已经实践了数百年,是非常成熟的。但在我国,尤其是将其放在社会主义的制度体系和文化背景下,就产生了很多冲突。这方面的事例很多,这里就不展开了。举一个文化方面的例子。西方的区分所有权,是建立在建筑物的基础上的,它依赖于建筑物本身的独立性和排它性。但在我国,物权体系是建立在“单位大院”基础上的,中国独有的“围墙”限制了建筑物的独立性,因此,我们一开始就有修正了“物业管理区域”的概念,将他从建筑物,扩大到了整个大院。这就使得我们的区分所有权并不是基于建筑物的,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是扩大到了整个“大院”,为了适应这种变化,我们还创造性地发明了“建筑区划”的概念,尽管这个概念本身并没有被赋予法律上的定义,具体建筑区划是什么,谁也说不清楚。
这个问题也不展开说了,想说的是因此而带赉的区分所有权的变化以及计价方式的调整。对于单体建筑物而言,产权状态是相对清晰的,那就是除了专有的,全是共有的。而专有部分由法律确定,也就是所谓的物权法定。这种情况下大家的权属相对清晰,范围也是一致的,也不会出现第三种业态。但扩大到“建筑区划”后就不同了,各个单体建筑物之间的共有范围也是有差别的。比如甲楼四部电梯,乙楼二部电梯,这就造成了事实上的分摊差别,甲楼的共有面积就多,乙楼就少。与之相应的,专有部分的比例就有差别。相对而言,甲楼的生活更加便利,当然负担的义务也多。乙楼就相对不便,当然负担也轻些。如果这种情况下坚持“建筑区划”区分所有,把两个楼的共有拉平,自然就会产生事实上的不公平。为了调整这种尴尬,建设部于九十年代未就出台了公摊规定,公摊仅限于建筑物“毗邻部分”,“非毗邻部分”不得分摊。
这种规定虽然解决了建筑物自身的问题,但放大到建筑物区划后又出问题了。那就是在分摊建筑物区划内的共有设施设备时,就又出现了不公。对于甲楼而言,同样的专有部分,他们却需要分摊更多的公共义务。举个例子或许能说得更清楚。
假设甲楼乙楼的专有部分都是50平米,甲楼公摊是50平米,乙楼公摊是25平米。在各楼负担各自的公摊时没有问题,甲楼四部电梯,乙楼两部电梯,所以甲楼应当为其便利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没问题。但在分摊两楼共同的管理费时(比如共有道路、给排水系统和消防系统等),就出现不公平了,同样的专有面积,甲楼却要分摊更多的管理费用。因为尽管两楼有相同的专有面积,但甲楼的分摊面积更大,房本面积是100来米,而乙楼只有75平米。按专有部分的比例说是1:1,但加上公摊的话,共同管理费用分摊就成了100:75,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公平。
按专有部分交易,实际上是想从源头上改变这种不公,交易只有一次,过去也就过去了,但因此而带来的问题却是要长远的,尽管很多人还没有意识到。但这样做真的能平衡所有的不公么?会不会产生新的不公?谁也不好说,拭目以待吧。至少,如果不能明确地切割建筑物共有与建筑区划共有,那甲乙楼的问题依然存在,只是变成了相反的不公。乙楼要给甲楼的便利承担责任了。如果围墙还在,这个问题似乎永远无解。
最后说说物业费,物业费事实上是全体业主分摊共同管理权行使费用,从建筑物而言,因为公摊是一致的,因此无论是以专有面积分摊还是房本面积分摊,理论上说金额是一样的,不同的只有单价。比如100户分摊100万,专有50平分摊50平,房本面积100。按专有面积比例分摊,每户1万,每平米200。按房本面积分摊,还是每户100,只是每平米单价变成了100。但如果是放在建筑区划内,如果不同的建筑物存在不同分摊比例,那就不一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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