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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服务期费用怎么分摊(免费服务期费用怎么分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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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中国移动为什么送免费宽带,有什么陷阱吗
  2. 400开头的电话都是免费的吗
  3. 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4. 无车人和有车人结伴旅行费用怎么分摊最公平(无车人不会开车)
  5. 小区电梯信号覆盖的费用该谁出

中国移动为什么送免费宽带,有什么陷阱吗

移动宽带的用户数达到了1.6亿,如今在三大运营商中宽带用户量也做到了第一,这和它的一些营销手法肯定是有关系的。

前几天我也把自家的网络换成了移动,对于我这种不玩游戏、不追剧的人来说,使用起来并不影响。而且和电信的费用相比,它是免费的。

中国移动为什么送免费宽带?

移动为了更多的获取宽带用户量。以前在移动办理宽带,只要你的手机套餐达到一个标准就可以免费安装100M宽带。现在又出了一些套餐,不同地方也会不同。比如说我们这里,就有一个合家欢业务,不管你用的是什么套餐,只要把3个移动用户绑定到一个合家欢里,那么就可以赠送100M宽带。

我咨询了这里的营业厅,我说那我开三张最低费用的卡,然后办理合家欢可以吗?他们说可以,这个就是要满足合家欢的条件都是可以的。因为我自己用的是移动的手机卡,于是有办理了两张低套餐的卡,一个作为副卡,一个给家里人用,刚好满足条件,于是就办理了。

可以看出,对于移动来说,以前的套餐是针对费用,如果费用达标就免费送宽带,现在呢,只要是可以更多的使用中国移动,成为移动的用户,就可以了。所以说,如今的移动,在抢占用户资源,免费送宽带也是抢占用户量的一个方法。

中国移动宽带有什么缺陷?

我使用过几年的移动宽带了,当然不是一直使用,期间也换过其他运营商宽带。对于移动宽带,也有些体会。

1、移动的宽带网络不稳定。有时候你使用的网络好好的,上网也都是很顺利,但也经常会出现打开个网页速度都很慢的现象,虽然不是天天都有,但每个月总会遇到这么几次。后来查了下原因才知道,这就是因为网络不稳定导致的;

2、移动的宽带网速跟不上。现在的宽带基本都是100M的,可是我用电信的时候,测速显示的是100M宽带,换了移动后我测试显示的是20M的宽带,用网高峰时会出现卡顿的现象;

3、上网有广告。使用移动的宽带上网的时候,打开网页经常会有移动的广告出现,而且非常常见。为此我也打过客服电话,但是没用。后来有维护的工作人员来检查过,其实也是走走过场,不过他有句话说的貌似很有道理:免费的嘛,网络肯定不如收费的,有点广告不都是小事儿。。

那为什么还要用移动宽带?

1、我觉得这需要看用户自己的需求。比如我不玩游戏、不追剧,用到最多的就是浏览网页,查资料,或者看看学习类的视频。对于我来说网络宽带方面要求不算高,而移动的网络可以满足我的使用;

2、费用方面。电信的网络好是公认的,但价格方面也比较高。如果是对网络要求高的话,那肯定是选择电信了。反之,你没有那么高的需求,只是想要保证正常的上网的话,那么,这个价格就看起来有点不愿接受了。

中国移动宽带有陷阱吗?

我觉得说陷阱真的有点过分了。移动那么大一家公司,面对这么多用户,宽带给你免费给你用。动脑子想想,别人难道没有开支吗?别人会一点目的没有吗?

现在所有的运营商套餐,在套餐本身以外,很多都是有一些搭配的方案,比如,使用XX套餐可以参加XX活动,参加XX活动可以有XX优惠。。。类似这些,不过是运营商们的营销方案而已。

对于用户来说,如果自己没有贪念,老老实实用自己觉得合适的套餐,也就不会被人家牵着鼻子走了嘛。

如果你又想用别人的服务,又不想被别人所限制(陷阱?),自己想想看有没有办法避免也是不错的。比如,我这次办理的免费宽带,移动说要签约1年,1年后才可以办理拆机。所以我就办了副卡,用副卡办理宽带,这样对我自己的主卡就没影响了。反正副卡只要保持不欠费,上网都是可以正常的,而主卡我打电话、用流量之类的依然可以保持现有套餐,甚至将来携号转网都不受影响。1年后若想换网,把副卡给消掉就行了。

所以,对于移动免费送宽带,有没有陷阱?网络是不是好用?套餐是否划算之类的问题,都是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去解决的。

400开头的电话都是免费的吗

手机拨打400开头的电话不是免费的。400电话是一种主被叫分摊业务,即主叫承担市话接入费,被叫承担所有来电接听费用。也就是说,400电话的话费由拨打400电话的用户和企业分摊,而拨打方支付当地市话费。所以,手机拨打400开头的电话不是免费的。

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或者使用人(以下统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和《陕西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向业主提供服务所收取费用的统称,包括物业服务费、物业管理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费(以下统称“停车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

物业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房屋、配套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管理、维护保养、绿化养护、卫生保洁、秩序维护及安全防范等具有公共性和普遍性的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停车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的委托,按照停放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对指定场地(所)停放的交通工具进行秩序管理、提供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其他服务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或个性化需求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以外且由业主自愿选择的服务项目所收取的相应费用。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按照物业服务的不同性质、特点和阶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成立业主大会之前的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社区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商业、办公写字楼、别墅和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小区等物业服务费、停车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实行“一费制”,即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再单独收取。

第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工作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榆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和榆林中心城区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指导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和科技局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按照住建部门制定的服务等级标准,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级、二级、三级、等外四个服务等级,按照有无电梯分别制定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区域内室内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按照设施条件和服务条件由高到低设定为一类、二类、三类,露天交通工具停放场所不分类别。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由属地住建部门评定,相关单位及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参与。物业服务等级和交通工具停放场所类别评定工作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标准明显高于一级服务标准或存在特殊因素的小区,可按照管理权限提出申请,单独制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通过合同约定。

第二章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业主或者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计费方式约定物业服务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仅适用包干制。

包干制是指由业主向物业服务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依照合同约定事项提供服务,盈亏均由物业服务企业享有或者承担。包干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企业利润构成。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酬金制物业服务费由物业服务支出和企业酬金构成。

第九条物业服务成本或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三)物业管理区域内照明、景观、消防、安防、电梯、门禁、监控、二次加压设备等归属业主共有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用水、用电费用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和年检费用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不得单独收取;

(四)物业服务区域内清扫、垃圾清运费用(不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物业服务区域内绿化养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区域内秩序维护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办公费用;

(八)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九)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十)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的维修和设备更换,应该由原建设单位负责,不得动用专项维修资金或者由业主承担。

第十条停车服务费成本由交通工具停放服务设施设备日常运行费、保养维护费、检验检测费、设备折旧、职工薪酬、清洁卫生费、秩序维护费、管理费分摊以及经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与物业服务费成本相重叠的部分应当独立核算,按比例分担,不得重复计算。

第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分户终端计量装置以外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且相关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费成本。

第十二条住宅预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市物业服务等-8-

级标准和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确定预售住宅项目的物业服务等级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以及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车位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应当明确物业服务等级、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同类型的住宅项目,其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保持基本一致。

第三章物业服务收费计费方式

第十三条物业住宅小区内的房屋和车位经竣工验收后,符合交付条件的,物业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由业主交纳。停车服务费从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次日起由业主交纳。房屋和车位已竣工但不符合交付条件的,或者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付给物业买受人的,其物业服务费或停车服务费由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根据房屋的建筑面积计收。

(一)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二)已出售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房屋,按买卖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不动产权属证书办理后,次月起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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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计入产权面积的附属房屋(地下室、储藏室等)不得收取物业服务费。已办理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附属房屋,其物业服务费按照同类型住宅收费标准的50%收取。

第十五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按月计收,预收不能超过三个月(业主自愿交纳除外)。

业主因自身原因对符合交付条件的房屋和车位,逾期不办理交付手续的,物业服务费和停车服务费从建设单位书面通知业主办理交付手续截止日期的次日起按月全额交纳。

第十六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区内临时车辆停车服务费按次或按时收取。按次收费的计费周期应大于8小时,按时收费的不得面向业主,同时限定单日收费最高上限。

收费标准不得高于物业小区附近的非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限制或者妨碍业主在自有以及租赁的车位上免费停放未登记车辆。

第十七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以下减免政策:

(一)空置房为连续一个月以上未发生水、电费用的房屋。

业主因故不使用房屋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期间的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70%交纳;

(二)业主因故不使用自有或者租赁车位的,需提前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登记确认的次日起,其空置-10-

期间的停车服务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三)同一小区内,面积小于本小区设计标准车位(指子母车位、异形车位等)的停车服务费应当适当优惠,具体标准不得高于本小区1.5个标准车位的停车服务费用。

第十八条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停放的,不得收取费用:

(一)执行公务的军队、武警、公安、消防、救护、救灾抢险、环卫、市政设施维护维修等特种车辆;

(二)为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搬家、殡葬、配送货物等服务的车辆;

(三)残疾人车辆(仅限小区地面无障碍车位停放的由残疾人驾驶的车辆)。

第四章行为规范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合同,规范收费行为,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并公布本细则,接受业主监督。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本细则未列的费用,有法律、法规依据和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收费项目除外。

第二十条产权归业主的车库(位),建设单位不得出售,-11-

租金收益归全体业主所有;利用小区人防工程空间划出的车库(位),不得出售只能出租,租金收益归投资者所有;产权归建设单位的,不是人防工程且不算作公摊面积,可按照程序办理产权证的车库(位),建设单位可以出售或出租,收益归建设单位。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配建标准建设停车库(位),优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住宅小区房屋销售前,应当制定车库(位)租售方案,明确车库(位)的权属及数量、租赁价格、销售价格、价格有效期、停车服务费收费标准等。建设单位应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在住建部门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以不公平的高价租售或者与商品住房等捆绑租售车库(位)。

第二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接新建物业前,应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验收,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对物业承接查验基本情况、存在问题、解决方法及其时限、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作出明确约定。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强制捆绑、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者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以及变相收费。

业主应当按时足额交纳相关费用,不得拒绝交纳。业主拒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追缴,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特约服务、增值服务、有偿服务等相关物业服务收费由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经业主自愿选择,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另行通过合同约定。

第二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专营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业主交纳费用或妨碍业主正常使用专营单位提供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与专营单位签订的相关合同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开,不得损害业主利益。

第二十五条自备供暖(冷)的小区,其采暖(冷)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营单位提出收费方案,必须经业主大会或者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后据实收取。采暖(冷)期结束后,必须向全体业主公布收支情况。

第二十六条业主应在装饰装修房屋前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装修期间的垃圾,业主可以自行清运,也可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运装修垃圾的收费标准由双方按装修合同协商约定执行,垃圾清运费属一次性收费。因装修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恢复、维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额,由业主或者装修单位承担,并承担相关责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13-

向业主收取装修保证金、砸墙费等费用。

第二十七条住宅小区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提供维修安装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公示标准收取押金,并在退证(卡)时全额退还。

第二十八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在显著位置公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分布图,明确车位权属,便于业主查询。利用、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从事广告、出租等经营活动的,所得收益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属全体业主所有,优先用于抵扣物业费或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服务期满一年无法满足物业服务成本监审或调查条件的,由住建部门按照《物业项目服务退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需在每年第一季度将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归属业主收益及物业服务企业收支等情况在物业服务区域内显著位置据实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公示期内,业主代表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印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供便利。

第三十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擅自变更物业服务企业或调整物业服务等级。

第三十一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住建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建立违法行为投诉、处理和回复制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集中公布联系方式。

发展改革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充分吸纳合理意见后方可正式出台。

住建部门负责物业承接查验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对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服务行业诚信管理,认定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对未达到等级服务标准的进行整改,整改仍不达标的,作降低服务等级处理,同步降低收费标准。

市场监管部门要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实施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20年月日起执行,有效期年。

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无车人和有车人结伴旅行费用怎么分摊最公平(无车人不会开车)

无车人跟有车人结伴自驾旅行,无论私人关系如何都应当分摊旅行费用,按同车人数AA制相对公平。无车人应按照“先小人后君子”的原则,在出发前主动跟有车人商定费用分摊内容并预付部分费用。旅行途中指定专人负责财务管理,旅行后多退少补。结伴自驾旅行分摊的费用通常包括:食宿费、车辆燃油费、路桥通行费、景点门票等。除此之外,车辆磨损费和车辆维修保养费也应按人头分摊,有车人一般不会列入分摊范围,为避免发生分歧,无车人也应在出发前主动提出这部分费用的分摊问题。祝你们旅行平安、快乐!

小区电梯信号覆盖的费用该谁出

小区电梯信号覆盖的费用应该由物业公司来出。因为电梯信号是为了保护在电梯里的人,万一发生电梯突然事故能及时向外联系求救,所以电梯里要保持有电信信号就需要物业公司来承担此费用,并且负责电信信号的稳定使用,不过这样的费用属于物业公司的成本核算费用,会通过核算后再分摊在物业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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