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风险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风险吗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保险的基本目标
一、资金融通的功能
资金融通的功能是指将形成的保险资金中的闲置的部分重新投入到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保险人为了使保险经营稳定,必须保证保险资金的增值与保值,这就要求保险人对保险资金进行运用。
二、社会管理的功能
社会管理是指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环节进行调节和控制的过程。目的在于正常发挥各系统、各部门、各环节的功能,从而实现社会关系和谐、整个社会良性运行和有效管理。
三、组织经济金补偿功能
从经济角度来看,保险是一种损失分摊方法。以多数单位和个人缴纳保费建立保险基金,使少数成员的损失由全体被保险人分担。
保险天然具有的双重功能是什么
保险的两功能第一是:分摊损失功能,保险是可以分摊损失的,保险机制能够运转的原因是被保险人愿意以交付小额确定的保险费来换取对大额不确定的损失的补偿。
第二是经济补偿功能:保险用分摊损失的方法来实现其经济补偿的目的,按照保险合同对遭受灾害事故而受损的单位、个人进行经济补偿,保险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为了满足补偿灾害损失的需要。
大学学校给学生买人身保险有什么用
谢谢悟空邀请。
据本人所知,现在不仅大学学校给学生买人身保险,可以说从幼儿园开始,学校就为学生购买保险,这一情况并不为广大民众所知。无论是学校购买的保险还是学生自愿购买的保险,其作用都离不开保险的原始目的,分摊意外事故带来的损失和风险。
学校所买的保险不同于大家通俗理解上的学生自愿购买的意外伤害保险,而是基于学校管理风险所购买的保险,分为:校方责任险和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两种,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险是校方责任险的完善和补充。就本人所在省份而言,保险费也是在学校保障经费中由省级先预扣除。
校方责任险概念:是一种由学校作为投保人,因校方过失导致学生伤亡的事故及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赔偿的责任保险。
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简单说就是指虽然校方已尽到管理职责,仍需对受伤害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保险公司按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
人生在世,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尤其对于人员活动比较密集的校园来说,潜在的意外风险巨大。为学生购买风险既是社会服务专业化分工的结果,也是分摊风险的有效办法。
近年来,因为学生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学校安全管理形势严峻,导致了部分学校甚至取消了学生课间活动,严防死守。学校叫屈,家长不满,学生觉得学校生活枯燥乏味,严重影响了教育的健康发展。学校为学生购买保险,分摊了学校安全管理的风险,对保障学校正常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大学学校为学生购买人身保险,也正是顺应目前学校安全管理的趋势,对确保学校学生正常活动开展,减轻学校安全管理压力,应对潜在的学生安全风险,保障学生发生安全意外时得到及时有效救助具有积极的意义。
【我是育渔寡欢,持续分享有价值的教育理念】
买保险是否要考虑通货膨胀
最近,有多家媒体报道了一份30年前的保单,在网上引起了广泛关注。
1989年,杨先生和妻子办理结婚证时,花50元钱购买了“夫妻恩爱保险”,如果30年后两人没有离婚,这份保险就可兑付700元。当年杨先生为凑齐这50元保费,卖了家里250斤大米。30年后的2019年,700元钱已买不到250斤大米了,通货膨胀是无形的“魔鬼”。上面的例子充分展示了通货膨胀的厉害,那还要买保险吗?今天深蓝君就跟大家一起分析一下。
一、既然有通货膨胀,为什么还要买保险?理由1、风险无法预测
买保险实际上就是将自己未来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可是这个“未来有多远”,谁都无法预期。
2019年5月16日,深圳一男子,驾驶一辆轿车失控,撞向路中央安全岛,致3人死亡,7人受伤;2019年5月21日,广州一女子,驾驶白色轿车闯红灯,撞向人行道行人,造成13人受伤,2人伤势严重。上面的两个例子告诉我们,天降横祸谁都无法预计。
除了飞来横祸我们无法避免,随着工作和生活压力的不断增大,很多疾病不断年轻化,患病风险不断增加,试问没有保险,谁来保障我们呢?
理由2:保险有以小博大的作用
什么是以小博大?就是花费较少的钱,获得较大的保障。
虽然我们没有办法控制通货膨胀,但是我们可以控制的是保费与保额之间的杠杆倍数。
以0岁女孩购买芯爱重疾险为例,50万保额,保到70岁,每年保费1250元,30年下来一共缴费3.75万,杠杆倍数达到13倍。用3.75万的保费,撬动了50万的保额。所以如何选择一个性价比高并且适合自己的产品,是我们在挑选保险的时候应该做的功课。
理由3:未来的通胀可能没有那么严重
通过膨胀与国家的发展水平以及稳定程度都是密切相关的,国家越稳定,那么通货膨胀率也越稳定。
要衡量通货膨胀率,一般需要用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下图是我国近40年的CPI走势:
*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
如图所示,
我们可以看到上个世纪的80到90年代,我国通货膨胀率处于一个上升的趋势,那个时候的中国正处于改革开放起步阶段,经济正在快速发展但并不稳定。
但是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不断增强,经济平稳增长,我们可以看到,进入21世纪之来,通货膨胀逐年下降,趋势平缓,最近几年的通胀率基本维持在2%-3%的水平。
所以也许未来的通货膨胀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可怕,我们也不要过分的担忧。
二、为了抵御通货膨胀,应该如何买保险呢?通货膨胀是全球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谁都无法避免,但是怎么做才能减少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影响呢?
从实操的角度,深蓝君给大家提两点建议:
1、做高保额,做低保费
如果把保额做的足够高,就可以起到一定的抵御通货膨胀的作用。
深蓝君为大家做了3个方案,让大家更直观的理解:
直接说结论:
方案一:是比较传统的投保方式,交20年,保障终身,但是保费贵,50万保额已经需要上万的保费;
方案二:只配置消费型重疾险,将缴费年期拉长,保障期限缩短,花费较少的钱,获得100万的较高保额,至少在接下来几十年都够用了;
方案三:消费型重疾险+定期寿险,兼顾了高保额和保终身,保费还比方案一便宜。如果60岁前因重疾身故,最多赔付175万。如果一直身体健康,也有50万重疾保障终身。
综上,通过消费型重疾险和定期寿险的搭配,做高保额;通过拉长缴费期限,做低保费,二者的综合作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御通货膨胀。
我们要明白通货膨胀不只在侵蚀保额,同时也会间接降低保费压力。
2、多次配置,随时调整
深蓝君一直说:保险是一个多次配置的过程。
每个人的人生都是处在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中,根据收入支出、资产负债、家庭结构等因素的变化,所需保额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那么如何获得科学合理的保额呢?欢迎在我们的私信里回复保额,查看“保险买多少保额?”这篇文章,它会解答你的疑问。
深蓝君建议大家每个3-5年就重新审视一下自己的保险配置,及时作出调整。
三、写在最后通货膨胀影响的是全球经济,不可能完全规避它。我们需要做的不是过分担忧,而是要通过自己的努力,不断创造财富,减少通货膨胀对我们的影响。
希望这篇文章可以对有需要的朋友有所帮助。
更多关于如何科学选择保额的文章,请点击我头像,私信回复:保额。保险合同的定义是怎样的
什么是保险“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人类生活中有可能发生,也有可能不发生的或然风险。保险就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的最佳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2条明确了保险的定义:“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根据以上定义可知,首先商业保险行为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形式、以经济补偿为内容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同于以国家立法为基础的社会保险;其次投保人必须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交费义务,才可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的索赔权和经济补偿,不同于以单方给予为基础的社会救济;第三,保险人的赔偿给付义务的履行(人寿保险除外)是不确定的,有赖于合同约定的事故(人身保险也称事件)的发生与否,不同于以确定的受益权为基础的储蓄制度。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转移风险、补偿损失,即投保人通过交纳少量保险费,将风险转由保险人承担;一旦发生风险,则进行损失分摊,由众多的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摊少数遭受灾害事故的企业和个人的损失。
由于保险具有这一基本职能,因此,对家庭和个人具有不可低估的保障作用。
首先可以保障家庭生活的安定。
因为个人的财力有限,很难积累足以应付天灾人祸的后备资金,一旦受损,正常生活难以为继。
如果个人和家庭参加了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则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从保险人处获得赔偿和给付,由此保障了家庭生活的安定;其次可以积累个人资金。
因为长期人寿保险具有类似储蓄的投资作用。
虽然参加长期人寿保险没有买股票获利的机会多,但没有风险性,而且还可以获得生老病死的经济保障。
由于人寿保险单本身具有现金价值,可以抵押,可以转让,故在国外普遍被认作个人金融资产,购买人寿保险无疑是既能获得经济保障,又能使货币保值增值的一举两得的最好的投资方式。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人们对保险的认识将从量的积累到质的飞跃,最终将由过去的被动型转变为当今的主动型。有风险、买保险,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的共识。保险的分类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类。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
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当人们遭受不幸事故或因疾病、年老以致丧失工作能力、伤残、死亡或年老退休时,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或年金,以解决其因病、残、老、死所造成的经济困难。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是指按商业原则经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由专门的保险企业经营。所谓商业原则,就是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以投保人交付保险费为前提,具有有偿性、公开性和自愿性,并力图在损失补偿后有一定的盈余。
社会保险是指在既定的社会政策的指导下,由国家通过立法手段对公民强制征收保险费,形成保险基金,用以对其中因年老、疾病、生育、伤残、死亡和失业而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的成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社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运行中若出现赤字,国家财政将会给予支持。
两者比较,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商业保险具有自愿性;社会保险的经办者以财政支持作为后盾,商业保险的经办者要进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商业保险保障范围比社会保险更为广泛。
原保险与再保险发生在保险人和投保人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原保险。发生在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保险行为,称之为再保险。再保险是保险人通过订立合同,将自己已经承保的风险,转移给另一个或几个保险人,以降低自己所面临的风险的保险行为。简单地说,再保险即“保险人的保险”。我们把分出自己直接承保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接受再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人。再保险是以原保险为基础,以原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补偿性保险。无论原保险是给付性还是补偿性,再保险人对原保险人的赔付都只具有补偿性。再保险人与原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无任何直接法律关系。原保户无权直接向再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再保险人也无权向原保户提出保费要求。另外,原保险人不得以再保险人未支付赔偿为理由,拖延或拒付对保户的赔款;再保险人也不能以原保险人未履行义务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再保险是在保险人系统中分摊风险的一种安排。被保险人和原保险人都将因此在财务上变得更加安全。利用再保险分摊风险的典型例子就是承保卫星发射保险。该风险不能满足可保风险所要求的一般条件。保险人接受特约承保后,将面临极大的风险,一旦卫星发射失败,资本较小的公司极可能因此而破产。最明智的做法是将该风险的一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由几个保险人共同承担。个人保险与团体保险按保险保障的对象分,可以把人身保险分为个人保险和团体保险。个人保险是为满足个人和家庭需要,以个人作为承保单位的保险。团体保险一般用于人身保险,它是用一份总的保险合同,向一个团体中的众多成员提供人身保险保障的保险。在团体保险中,投保人是“团体组织”,如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核算的单位组织,被保险人是团体中的在职人员。已退休、退职的人员不属于团体的被保险人。另外,对于临时工、合同工等非投保单位正式职工,保险人可接受单位对其提出的特约投保。团体保险包括团体人寿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团体健康保险等,在国外发展很快。特别是由雇主、工会或其他团体为雇员和成员购买的团体年金保险和团体信用人寿保险发展尤为迅速。团体信用人寿保险是团体人寿保险的一种,是指债权人以债务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团体年金保险已成为雇员退休福利计划的重要内容。近几年,美国有些雇员福利计划中还加入了团体财务和责任保险项目,比如团体的私用汽车保险和雇主保险等。我国保险公司也开展了团体寿险、人身意外伤害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团体保险业务,但险种还不完善。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商业保险的作用将不断加强,团体保险应有更大的发展空间。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按保险的实施方式分,保险可分为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自愿保险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原则基础上,通过协商,采取自愿方式签订保险合同建立的一种保险关系。具体地讲,自愿原则体现在:投保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参加保险、保什么险、投保金额多少和起保的时间;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承保、承保的条件以及保费多少。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双方应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一般情况下,投保人可以中途退保,但另有规定的除外。比如《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但当前世界各国的绝大部分保险业务都采用自愿保险方式办理,我国也不例外。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是指根据国家颁布的有在法律和法规,凡是在规定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不管愿意与否都必须参加的保险。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一)保险合同的性质保险合同是民商事合同中的一种,调整具有保险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保险合同不仅适用《保险法》,而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人亦称承保人。《保险法》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保人亦称要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投保人。成为投保人的条件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当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为同一人时,被保险人属当事人范畴。(三)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等。被保险人是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人。”受益人一般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被保险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的监护人指定;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在被保险人死亡时,由其继承人领受保险金。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是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四)投保人的主要义务1、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向保险人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如不按约定的时间交付保险费,则保险人可按照约定要求其交付保险费或者终止合同。2、如实告知的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负有将保险标的的有关情况如实向保险人陈述、申报或声明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导致不能索赔或合同的解除。3、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危险增加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缔约时预料的保险标的的危险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其程度增强。在合同有效期内,一旦发生危险增加,被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针对危险增加的情况,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此项义务的,因危险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4、保险事故通知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迅速地调查事实真相,收取证据,及时处理。5、防灾防损和施救的义务。在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有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并根据保险人有关保险标的安全的建议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维护工作进行改进。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义务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6、提供有关证明、单证和资料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五)保险人的主要义务1、赔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财产保险中称为赔偿保险金,在人身保险中称为给付保险金。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时,保险金的支付仅在保险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责任范围内进行,保险金最高赔付额不超过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2、告知义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3、及时签发保险单证的义务。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内容。4、积极进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人应允许利用自身拥有的专业技术,配合被保险人积极进行防灾防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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