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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规定分摊方法(保险法规定的分摊方法)

本文目录公法私法的划分保险法关于指定受益人的司法解释保险法中的“是什么意思啊保险制度条例社保管理条例公法私法的划分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法,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保险法规定分摊方法,保险法规定的分摊方法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公法私法的划分
  2. 保险法关于指定受益人的司法解释
  3. 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是什么意思啊
  4. 保险制度条例
  5. 社保管理条例

公法私法的划分

公法与私法的分类源于古罗马法,它是在民法法系中适用的一种法律分类。

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提出,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利益的法律。

现代西方法学著作认为:

(1)公法:调整国家与普通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

(2)私法:调整国家的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

一般认为,宪法、刑法、行政法(如食品安全法)属于公法,民商法(如保险法)属于私法。

在当代,公法与私法的界限日益模糊,出现了兼备公法和私法特征的法律,如经济法。

1.公法: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1)对象:调整的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政府与社会之间的各种关系,主要体现为政治关系、行政关系及诉讼关系等

(2)特点: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它的一方主体应当是国家,与另一方主体一般是不平等的隶属或服从关系,公法否定私法自治,多以强制性规范为主

(3)立法理念:强调服从,注重权力运作

2.私法: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

(1)对象:调整私人间的民商事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人身关系

(2)特点:强调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规范,多以任意性规范居多,弘扬私法自治,以自治为其最高原则和精髓所在

(3)立法理念:关注意思自治,平等等价,注重权利的行使和保护

保险法关于指定受益人的司法解释

指定受益人

关于指定受益人,《保险法》第三十九、四十条有规定,总结一下有这样几个重点:

1)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2)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3)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如未成年人),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4)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数人为受益人。

5)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保险金的理赔是优先给指定受益人的,如果指定受益人不幸身故,才会分配给法定受益人。

保险法中的“仓至仓条款”是什么意思啊

“仓至仓”条款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直至该项货物被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为止。

“仓至仓”条款所指的运输包括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的整个运输过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规定保险责任起止期的条款。保险期间自货物从保险单载明的起运港(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开始运输时生效,到货物运达保险单载明目的港(地)收发人的最后仓库或被保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目的港(地)卸离海轮满60日为止。在货物未经运抵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并在卸离海轮60天内,需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保险制度条例

1951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颁布,规定了职工在遇到生、老、病、死、伤、残等困难时,有获得各项保险待遇的权利。

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首部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法规。

劳动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暂时或长期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在生活上有了基本保障,解除了职工的后顾之忧,奠定了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的法律。

基本信息

中文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别名保险法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社保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发行、应用和管理,维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

社会保障卡是持卡人享有社会保障和公共就业服务权益的电子凭证,具有信息记录、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基本功能。

第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省、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社会保障卡发行和应用工作,其所属的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具体承担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技术管理的有关事务。

第四条社会保障卡按照“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原则进行建设。各地发行社会保障卡必须遵循安全性、完整性和公益性的要求,采用全国统一的标准规范,保证在全国范围内使用。

第二章

发行管理

第五条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可发行社会保障卡。其他任何机构和组织均不得发行社会保障卡。

第六条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以下简称发卡地区)应建立规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流程,各项业务间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性,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的有效应用。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技术条件:

(一)建立为社会保障卡应用提供后台支持的业务管理系统、数据库和适于用卡方式的信息网络;

(二)具备支持社会保障卡管理和应用的技术力量,包括人员、设备等,能够快速完成社会保障卡应用的系统布局;

(三)制定规范可行的实施方案,包括应用设计方案、费用解决方案、信息采集方案和具体发行方案等;

(四)建立科学完善的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制度和明确的内部控制程序,并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发行社会保障卡,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填写完备的社会保障卡发行注册申请表;

(二)社会保障卡发行筹备情况说明;

(三)符合全国统一规范要求的应用领域和卡内应用文件结构(包括本地扩充的应用领域和指标);

(四)按照统一要求设计的卡面样式;

(五)本地区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社会保障卡的注册审批程序:

(一)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社会保障卡,需将申请发行材料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后,统一为被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地区分配社会保障卡发行机构标识号,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家IC卡注册中心备案。

(四)发卡地区若变更社会保障卡卡面、卡内文件结构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重新审批。若变更供卡厂商和产品、扩大发卡人群、增加拟发卡数量等,须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制作管理

第九条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的卡面样式,正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背面印有持卡人姓名、社会保障号码、持卡人照片、发卡单位等信息。

第十条社会保障卡卡内文件结构划分、控制密钥加载、卡面印刷、个性化信息写入等制作工作,由省级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机构统一组织;省级不具备集中制作条件的,可交由发卡地市或第三方机构承办。

第十一条发卡地区选定的承办社会保障卡制作的第三方机构,应具备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要求的安全生产环境,在数据存放、传输、使用以及卡片运输过程中具有严格的安全管理措施,能够保证社会保障卡数据和密钥的安全。

第十二条初次制卡、更换供卡厂商和产品等情况下,均须通过正式制卡环境先行制作测试卡,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标准符合性审核、安全性审核和跨地区通用性测试后,方可正式制作、发放。

第十三条发卡地区要按照方便持卡人的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发放流程,便捷地将社会保障卡发放到持卡人手中。

第四章

应用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积极推动社会保障卡在各业务领域的应用。对于暂不具备用卡条件的业务,须做好预留。对于需要借助金融功能开展的业务,应通过在社会保障卡上搭载金融功能的方式实现。

第十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保障持卡人查询、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权利,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保护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依法使用与社会保障卡有关的信息,确保社会保障卡的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经批准发行社会保障卡的省级、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并通过在服务场所明示、政府网站公示等方式向社会发布。社会保障卡应用管理规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会保障卡的功能、用途;

(二)社会保障卡的发行对象、申领条件、申领手续;

(三)社会保障卡的使用范围(包括使用方面的限制)、使用期限及使用方法;

(四)社会保障卡损坏、遗失后的挂失、补发程序;

(五)发卡机构、持卡人及其他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如果遇到缴费单位没有根据相关的规定,对于员工社保进行申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是会受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处罚,会按该单位在上个月缴费数额的110%来确定应缴数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OK,关于保险法规定分摊方法和保险法规定的分摊方法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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