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侵占公共分摊面积违反了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侵占公共分摊面积违反了以及侵占公共分摊面积违反了什么法律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停车位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向业主收费是否合法
- 占用公共面积违反了哪条规定
- 公摊面积被个人侵占物业管理不了怎么办
- 公摊面积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对吗物业公司私自收停车费有依据吗该怎么办
- 私自占用公摊面积违反了《物权法》第几条
停车位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向业主收费是否合法
对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由于公摊面积包含在建筑面积中,一般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已经为该部分支付价款。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及物业均不能再对该车位进行买卖、出租。但是,物业对车位的使用进行管理,可能需要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关键问题是要明确物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应当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所以,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收费不合理,可以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了解收取费用的性质及收费标准。如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或在约定外额外收费,则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进行协商,维护业主的权益。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按理应当由全体业主选聘。但是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开发商会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如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并且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占用公共面积违反了哪条规定
私自占用公共面积违反以下法律规定:占用公摊面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71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
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物业服务企业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场地,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公摊面积被个人侵占物业管理不了怎么办
公摊面积应该是大家共有的,个人是不能随意占用的,物业可以去劝阻,但是如果管不了的话可以向法院起诉,前两天电视里就演了这么一个案例,在北京有一户人家就把他门口楼道里头放了各种杂物,物业几经劝阻都不能解决,于是就把他诉诸法院,法院最后判处必须要清理,而且还对他进行了罚款处理。
公摊面积使用权应该属于全体业主,对吗物业公司私自收停车费有依据吗该怎么办
你把概念混淆了,应该是小区内面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因为你在购买房屋时它已经含在楼盘的价格之中了,包括开发商征地过程中所有支出业主都已买单。
私自占用公摊面积违反了《物权法》第几条
公摊面积占为私有,违反了物权法。《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七十三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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