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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热企业成本分摊的最佳方法(供热企业成本分摊的最佳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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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供热炭碳出入库管理办法
  2. 楼道里的暖气平衡阀怎么调才最佳
  3. 2022天津市供热管理条例

供热炭碳出入库管理办法

一、目的为了有效监管原煤进厂、焦炭销售出库管理工作,确保各类数据采

集、传递准确,减少进厂、出库漏洞和浪费,?保证票据真实,票据传递及时

,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适应用公司煤、焦炭出入库管理

三、管理组织构架公司采购、销售部或财务部负责煤炭进厂、焦炭销售出库管理工作;煤场管理员名,监磅人员名,装载机司机名;

四、管理流程焦煤进厂流程:进煤信息接收车辆到厂核对信息查验车辆

车辆过磅指导车辆卸车取样、验收、签字、盖章指引车辆回皮符合磅差

填写磅单、盖章将一栏盖有进煤专用章票据的交于司机每日填进煤信息汇总表

每日点将信息汇总表及票据交财务核对核对无误编辑每日进煤及存煤情况信息发送采购、销售部及公司领导;焦煤出厂流程:焦化厂发调煤单给选煤厂选煤厂确认下发执行指令从煤仓通过运输皮带(皮带秤称重)运至焦化厂煤仓确认选煤厂磅单信息磅单信息汇总报财务及公司领导;焦炭入库流程:冶金焦:

筛焦楼筛分分级25mm以上分级后通过自卸车送到焦炭成品库存放焦炭出库流程:化工焦及冶金焦(汽运):销售部下量通知单接到通知单做装车准备车辆过皮重(监磅)装车过毛重填写磅单、盖章填磅单汇总表每天点将磅单及汇总表交财务核对将当日焦炭出入库、存量信息报公司领导;冶金焦(火运):

销售部下量通知单接到通知单请车车皮到位装车过轨道衡车站发运单、磅单、保险单登记信息并将发运票据交财务将当日焦炭出入库、存量信息报公司

领导;

?五、管理范围

5.1?煤场、焦炭成品库的管理

?六、岗位职责6.1煤场管理员(安全员):?6.1.1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环保?6.1.2对进煤质量车车验收,取样、确保入厂煤质量合格;6.1.3?合理安排卸煤,确保车辆安全,迅速卸车;6.1.4?调度铲车司机,对煤及焦炭进行整堆,装卸,清洁卫生;6.1.5监督卸车人员,防止出现安全或故意刁难司机的问题6.1.6完成领导交给的临时性任务。

楼道里的暖气平衡阀怎么调才最佳

1.

把平衡阀门按逆时针方向开到头,就是最大开度。

2.

热力平衡阀的作用是为了调节系统内,各个分配点的(如每一个楼座)的预定流量。每一座楼的入口处都安装平衡阀,可以使供暖系统的总流量得到合理分配。

3.

平衡阀的原理是阀体内的反调节,当入口处压力加大时,自动减小通径,减少流量的变化,反之亦然。如果反接,这套调节系统就不起作用。而且起调节作用的阀片,是有方向性的,反向的压力甚至可以减少甚至封闭流量。

4.

所以说。平衡阀不能自己擅自调试。要请专业的热力公司工作人员来帮忙调试

2022天津市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本市供热事业,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用热户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活动和用热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供热用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监督管理。

市供热办公室负责本市供热用热的指导、协调和具体管理工作,分配调配热源热量,依法监管供热市场。

区、县人民政府及其供热办公室按照供热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供热用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房管、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水务、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与供热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房屋应当按照供热专项规划同时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既有房屋无供热设施的,应当按照供热规划和计划实施补建。

第五条本市鼓励和扶持供热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供热用热节能环保技术,加强供热信息化建设,推进供热计量,提高供热科学技术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鼓励建设低能耗、低污染的供热项目,严格控制新建高能耗、高污染的供热项目,对在供热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实行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供热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

编制供热专项规划,应当优先发展热电联产和利用清洁能源、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补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市和区、县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在进行项目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热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用地时,应当保证热源厂、换热站、中继泵站和管线的建设用地。

第十一条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热源热量分配和管网布局。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向市供热办公室提出用热申请,市供热办公室根据供热专项规划确定供热方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供热方案进行建设。

市供热办公室可以委托区、县供热办公室受理用热申请,确定供热方案。

第十三条新建住宅的供热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并按照分户计量进行建设。既有住宅不符合国家现行住宅设计规范温度要求的,应当逐步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和供热系统改造,并按照计划逐步实行供热计量收费;供热单位和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四条新建房屋供热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供热设施建设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本市地方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指定使用特定产品。

供热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热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范进行验收,并提供有关供热工程档案资料。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市供热办公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市供热工程中使用的产品和技术,定期制定推广、限制、淘汰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五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单户分环改造时,应当将实施方案报所在地的区、县供热办公室备案。

供热设施单户分环改造,应当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因实施单户分环改造给用热户装饰装修造成损坏的,供热单位应当予以修复。因违反施工规范给用热户造成损失的,施工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热单位进行供热设施改造时,用热户应当予以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支持。

第十六条新建房屋供热配套和既有房屋供热补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供热工程建设费主要用于热源厂、供热管网、换热站等供热设施的建设。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管理办法,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供热与用热

第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或者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供热办公室核发的供热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供热。

取得供热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符合供热要求的供热设施;

(二)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有相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四)有具有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供热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供热,不得转让供热许可证。

第十八条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

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用热户未与供热单位签订供用热合同,并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停止用热申请而形成事实用热的,用热户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十九条本市供热期为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供热单位不得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如遇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供热和延期停热;供热单位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决定执行。

第二十条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非居民用热户的室内温度应当按照其功能需要,由供热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室内温度测量办法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二)遮挡散热器影响供热效果的;

(三)排放和取用供热系统内热水的;

(四)擅自安装其他设施影响供热效果的。

第二十三条供热单位应当保证正常、稳定、连续按照规定供热,在供热期间实行24小时不间断服务,加强巡视检查,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拖延,不得擅自停热。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燃油、煤炭或者热能的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

供热单位因设备发生故障等原因确需暂停供热的,应当向供热办公室报告,及时告知用热户,并采取补救措施。

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按日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第二十四条供热单位应当定期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证供热安全运行。供热单位应当制定事故抢修与应急处理预案。

供热单位应当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报修电话,为用热户提供方便,及时处理用热户反映的供热问题。

第二十五条在不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采暖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用热户要求暂停供热的,应当在当年9月30日前到供热单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交纳热能损耗补偿费。新建房屋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不得办理暂停供热。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六条用热户应当在当年12月31日前向供热单位全额交纳供热采暖费;双方对交费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和重点优抚对象家庭,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供热采暖费减免优惠。

用热户逾期未交纳供热采暖费的,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七条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制订的价格、标准和计费办法收取供热采暖费,并使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

第二十八条对已实施供热但未交付使用的房屋,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交纳供热采暖费。

第四章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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