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企业所得税交易价格的分摊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企业所得税交易价格的分摊方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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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子公司间收取的管理费是否还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集团性企业,母公司一般都会向子公司收取管理费,关于子公司是否可以将该项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我们先来看两条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以上两条规定,是否意味着,集团企业总部向其子公司分摊收取的管理费以及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收取的管理费用,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怎样才能既保证母公司正常的收入来源,又能实现子公司费用的税前列支呢?
对此,2008年8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对以上两条规定做了延伸性说明: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要在申报所得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总结一下,也就是说,按照以往提取管理费的相关文件规定,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想要在税前扣除,就必须具备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1、要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
2、要开具符合规定的发票,母公司确认为营业收入缴纳相应的流转税,子公司相应计入成本费用;
3、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相关材料。
说白了,就是把以往子公司上交管理费的类似行政管理的行为,转变为,子公司向母公司,或关联公司之间,按照公平和独立交易原则购买服务的市场行为。使集团公司内部或关联公司之间的交易行为,更加市场化。
分摊方式怎么填
分摊方式一般有一次性分摊、五五摊销、接月(季或年)平均分摊等多种方式。一次性分摊是指将所购买的低值易耗品一次性转入费用的分摊方式;五五分摊则是指低值易耗品在购入时分摊50%的价值,在领用时再分摊50%的价值;接月(季或年)平均分摊则是指按其使用时间内按月(季或年)为期间,平均分摊其价值。
新企业所得税法对关联企业纳税调整有什么规定
1、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2、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3、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安排。
4、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5、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企业所得税交易价格的分摊和企业所得税交易价格的分摊方法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