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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细则中分摊资金咋解释(两个细则分摊分)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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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 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实施细则
  3. 泰安市职工长期护理险实施细则
  4.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实施细则
  5. 业委会监督物业处罚实施细则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对其生产和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

第七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电梯零部件的参考价格、维护保养服务的内容和相应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电梯安全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乘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校园安全教育的内容。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引导乘客安全合理使用电梯。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二)明确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三)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电梯调试的,应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提供的电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应当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七)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时,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提高故障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交付使用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在本省销售进口电梯,制造单位未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制造单位的授权文件,提前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由代理商履行制造单位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负责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鼓励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二)为电梯轿厢手机信号覆盖等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三)采取在机房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五)停止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设置停用标志,并立即组织修理;需要停止使用电梯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预计修复时间;

(六)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防火、环保的材料,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八)乘客被困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及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九)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的名称和值班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并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岗;

(十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

(十二)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规定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用中电梯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将修理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告相关情况。

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人,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和电梯的修理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日常运行费用和修理费用的收取、管理和列支应当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电梯的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支付: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电梯费用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应急维修(含更新、改造、修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立即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代管单位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住宅小区电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组织维修的单位有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的,该费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筹集。

第二十四条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三十台以上电梯的,或者使用五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义务。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使用二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数量超过四十台的,每增加二十台再增加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为;

支持村集体经济的实施细则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着力提升基层党组织组织力,持续抓基层、打基础、强根基,增强村集体经济综合实力,进一步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现结合我镇实际,就扶持发展村集体经济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准确核定村集体经济收入

发展村集体经济是脱贫攻坚的一项重要指标,培育壮大村集体经济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农村发展的重要引擎。村集体经济收入是指村集体经营性收入扣除经营管理成本后的盈余。

1、经营性收入。主要包括:

(1)经营收入。村集体开展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农产品销售收入、生产生活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服务收入、劳务收入等;由政府投资或社会帮扶形成的农村饮水、垃圾处理、文化娱乐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冷库、仓库、厂房、蔬菜大棚、养殖小区、农田水利等归村集体所有的生产性设施,村集体进行经营或租赁获得的收益;对路旁、渠道、沟旁等闲散地块进行清理整理,种植经济苗木或作物等的收入。

(2)发包及上交收入。农户和承包单位因承包村集体耕地、林地、果园、鱼塘等上交的承包金及村办经济组织上交的利润。

(3)投资收益。村集体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

(4)其他收入。村集体除经营收入、发包及上交收入和补助收入以外的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罚款收入、固定资产及产品物资盘盈收入等。但不含补助收入(即村集体及其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财政和有关部门的补助资金)。

(5)经营管理成本。销售商品或农产品的成本、销售牲畜或林木的成本、对外提供劳务的成本、维修费、运输费、保险费、产役畜的饲养费用及其成本摊销、经济林木投产后的管护费用及其成本摊销、员工工资等。

2、根据以上核算办法,镇农村经济管理办公室每年进行一次汇总合计,以中心村为单位,准确核算村集体经济收入。对集体经济收入为零的村,称为集体经济“空壳村”;对集体经济收入3万元以下村,称为集体经济薄弱村;对集体经济收入3-5万元(含3万元、不含5万元)村,称为集体经济相对薄弱村。

二、目标任务

3、村集体经济收入以中心村为核算单元,根据2017年底各村集体经济收入,核算空壳村、薄弱村、相对薄弱村数量。通过扎实工作,2018年底全面消除村集体经济“空壳村”,村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下村平均增长30%以上;2019年底,全面消除村集体经济薄弱村,村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下村平均增长70%以上;到2020年底全镇村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下(2017年底)的村实现收入翻番。各建制村按人口数分解中心村任务,兑现奖惩。

三、扶持政策

4、大力发展集体经济组织。

①进一步放宽村集体注册公司或合作社条件,鼓励村集体以可支配的资源、资产、资金等要素为依托,领办创办适合本地发展的加工、商贸、物流、高效农业、乡村旅游等村办企业。

②鼓励村集体组建物流运输、建筑施工、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等服务组织,向龙头企业、园区等提供有偿服务。

③鼓励村集体组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通过流转集体建设用地、组建投资公司、参与信用担保经营等方式,盘活存量优质资产,促进集体资产集约高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各建制村调整、流转土地200亩以上,用于合作社、家庭农场等规模化经营的,镇财政按每亩1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土地流转项目涉及多个建制村的,且流转面积200亩以上的,同样适用该补助标准。

④对上级惠农政策和项目资金优先向以村集体名义组建的合作社倾斜。对2018年以来,以村集体名义组建或由村集体、村干部、村民三方入股合办的公司、合作社、服务组织,区分集体经济“空壳村”、薄弱村、相对薄弱村,有需求的镇党委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的无息借款作为启动金,限期3年、滚动使用,3年期满后只归还本金,收益留作村集体收入;发展集体经济贡献较大、运行规范的村集体合作组织,被评为市级以上示范社的,镇财政将给予适当奖励。

5、加快农村市场建设和拓展代办服务。

①支持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集贸市场和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和管理,对2018年以来村级组织新建的集贸市场、专业批发市场,镇财政将按投资规模给予适当补助。

②加强与通信、保险等机构合作,签订扶持协议,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中国电信、移动通信、联通通信、车辆保险等村级代办点;积极协调与建设银行、村镇银行等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在严格政策和强化风险防控的前提下,由村集体开办裕农通等金融代办服务。

③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放心粮油”、电商进农村、农资超市等工程在村活动场所开办农家店,开展“农超对接”、直采直配服务。

6、整合财政项目资金扶持。

①积极利用县财政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专项基金等各项涉农基金,采取人才培训、以奖代投、项目资助等方式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

②在不改变资金用途的情况下,整合农业特色产业项目资金、美丽乡村建设奖补资金、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资金、电子商务进农村示范项目资金、“一事一议”奖补资金、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资金等各类惠农支农项目资金,优先用于支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特色农业产业。

③对各类农业基础设施项目,按照规定程序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给村级组织实施,增加村集体服务性收入。

④各级财政投入到村级的项目补助资金,在确保资金投向和基本用途不变的前提下,提供给专业合作社、协会等经济组织有偿使用,按项目资金投入所得净收益不低于30%的比例返还村集体。对以上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产权归村集体所有。

7、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①适时启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因地制宜编制村土地利用规划,预留5%的建设用地规模,扩大乡村振兴用地空间。

②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预留5%作为专项指标,优先用于对增加村集体经济增收贡献大的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③健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分配制度,将土地补偿费不少于20%留作村集体发展资金。

④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新增土地规模由镇财政按照每亩5000元的标准奖励村集体,用于集体经济发展资金。

⑤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内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土地,可不办理征地手续,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的农转用地指标优先保障。

⑥对产权明晰的集体建设用地经评估后,其评估价值可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创办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8、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①积极对接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村级集体经济参与的实体经营项目,优先提供信贷和融资支持,简化审批手续,实行利率优惠,比一般商业贷款利率优惠1-2个百分点。

②积极协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我镇实际创新金融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及时将已确权、可流转、可处置的农村产权纳入有效抵押(担保)范围,积极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住房.林权抵押贷款和奶牛质押贷款试点。

③协调各金融担保机构积极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融资担保业务。

④积极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合作,并按同业最低保费和最高保额标准执行。

⑤加大农村担保体系建设,对接山东省农业发展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临朐县设立的办事机构,利用其设立的“鲁担惠农贷”风险基金,支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适度规模新型经营主体特别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效pj农业发展融资难、担保难、融资贵等问题。

9、加大激励扶持力度。

①对村级组织建设标准厂房、商铺店面、综合商务楼、仓储物流设施、来料加工场所、小型冷链等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特色农产品种植或养殖基地、养殖业等特色产业经济项目,兴办的农家乐、民宿及配套服务设施建设等乡村旅游休闲经济项目,镇党委优先给予扶持,并帮助争取中央、省、市、县财政资金补贴。

②制定村集体增收与村“两委”干部报酬挂钩机制,对集体经济增幅明显的村,允许从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增收部分中提取一定资金,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村“两委”干部,具体比例由镇党委根据村集体经济收入情况核定。

③建立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发展集体经济年度考核制度,根据上年度集体经济收入情况,对“空壳村”当年收入超过2万元、薄弱村当年收入超过5万元、相对薄弱村当年收入增幅超过40%的,落实绩效补贴时在本镇平均绩效补贴基础上再上浮20%;对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上的村当年收入增幅超过30%,且增量不低于3万元的予以适当奖励。

④每年年底,县、镇两级对各村发展集体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县委将根据增收情况分类确定部分集体经济发展典型,县财政从专项基金中予以奖励:对上年度集体经济收入5万元以下村增量全县排名前10名,5-50万元、增幅超过30%且增量不低于5万元全县排名前5名,50-100万元、增幅超过20%且增量不低于15万元全县排名前5名,100万元以上、增幅超过10%且增量不低于20万元全县排名前5名,村党组织书记由县委授予“致富支书”称号。对于接受县委表彰的村党组织,镇财政将通过增拨转移支付的方式,适当予以奖励;对于接受县委表彰的村党组织书记,评先树优时优先考虑。

四、组织领导

10、组建工作机构。镇党委成立发展村集体经济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镇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协调调度,推进目标任务落实。明确职责分工,相关站所结合职能,分别研究制定具体可行、便于操作的扶持政策,形成镇、村二级共同推进集体经济发展的强大合力。

11、配强工作力量。对增收难度较大的村,县委将结合包村联户和选派第一书记、“双联双增”等活动,安排部门企业包村和“第一书记”时予以倾斜,提供必要外力支持;镇党委将调配精兵强将,组建专门工作组靠上,全力配合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12、强化考核管理。在镇党委综合考核工作基层组织建设指标中,发展壮大集体经济部分赋分权重不低于20%,对工作推进缓慢、年度本地增收目标未完成的,予以相应扣分。对于2018年底,完不成既定任务村主要负责人,镇纪委予以诫勉谈话,到2019年底仍然完不成任务的,责令其辞职。

13、加大典型引导。注重典型示范带动,定期挖掘工作推进有力、发展成效明显的村和积极干事创业的党支部书记,通过电视台、报纸、活力山旺微信平台等媒体,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努力营造比学赶超浓厚氛围。

泰安市职工长期护理险实施细则

职工长期护理保险资金暂按每人每年115元标准筹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个人分别承担100元、15元。

长期护理保险每月护理服务费用,月度限额标准(含个人自负部分)分别由1600元、1200元、800元提高到1800元、1400元、900元,不足月的每天分别由54元、40元、27元,提高到60元、47元、30元。将改进护理服务费用结算模式。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及实施细则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促进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统称会计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四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的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事业单位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社会管理、作出经济决策。

事业单位会计信息使用者包括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办(上级)单位、债权人、事业单位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五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六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各项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又称财务报告,下同)。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八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

第九条事业单位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部分经济业务或者事项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的,由财政部在会计制度中具体规定。

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由财政部在相关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

第二章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如实反映各项会计要素的情况和结果,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者事项统一纳入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能够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情况。

第十四条事业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

同一事业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将变更的内容、理由和对单位财务状况及事业成果的影响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同类事业单位中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应当采用统一的会计政策,确保同类单位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事业单位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反映、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管理、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事业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第三章资产

第十八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

非流动资产是指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货币资金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等。

短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不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各项债权,包括财政应返还额度、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和预付账款。

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在建工程、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长期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取得的,持有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和债权性质的投资。

在建工程是指事业单位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完工交付使用的各种建筑(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和设备安装工程。

固定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超过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无形资产是指事业单位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

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进行计量。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计量。

以支付对价方式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取得资产时支付的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者按照取得资产时所付出的非货币性资产的评估价值等金额计量。

取得资产时没有支付对价的,其计量金额应当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的,其计量金额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所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对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由财政部在相关财务会计制度中规定。

第四章负债

第二十四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的负债按照流动性,分为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

流动负债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负债。

非流动负债是指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流动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应付职工薪酬、应缴款项等。

短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在1年内(含1年)的各种借款。

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等应付款项和预收账款。

应付职工薪酬是指事业单位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等。

应缴款项是指事业单位应缴未缴的各种款项,包括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款项、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的非流动负债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是指事业单位借入的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应付款是指事业单位发生的偿还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的应付款项,主要指事业单位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应当按照合同金额或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五章净资产

第二十九条净资产是指事业单位资产扣除负债后的余额。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的净资产包括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

事业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拥有的非限定用途的净资产,其来源主要为非财政补助结余扣除结余分配后滚存的金额。

非流动资产基金是指事业单位非流动资产占用的金额。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具有专门用途的净资产。

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各项财政补助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的结转和结余资金。

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项收入与各项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其中,非财政补助结转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专项资金收入与其相关支出相抵后剩余滚存的、须按规定用途使用的结转资金;非财政补助结余是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支以外的各非专项资金收入与各非专项资金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一条事业基金、非流动资产基金、专用基金、财政补助结转结余、非财政补助结转结余等净资产项目应当分项列入资产负债表。

第六章收入

第三十二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的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财政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基本支出补助和项目支出补助。

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上级补助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经营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的收入一般应当在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收入,应当在提供服务或者发出存货,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或者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进行计量。

第七章支出或者费用

第三十五条支出或者费用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的支出或者费用包括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经营支出和其他支出等。

事业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上缴上级支出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经营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事业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和经营支出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的,应当正确归集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数;无法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或比例合理分摊。

事业单位的经营支出与经营收入应当配比。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的支出一般应当在实际支付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支付金额进行计量。

采用权责发生制确认的支出或者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并按照实际发生额进行计量。

第八章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预算执行等会计信息的文件。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四十一条财务报表是对事业单位财务状况、事业成果、预算执行情况等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由会计报表及其附注构成。

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

(三)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

第四十二条资产负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财务状况的报表。

资产负债表应当按照资产、负债和净资产分类列示。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第四十三条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的事业成果及其分配情况的报表。

收入支出表或者收入费用表应当按照收入、支出或者费用的构成和非财政补助结余分配情况分项列示。

第四十四条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是指反映事业单位在某一会计期间财政补助收入、支出、结转及结余情况的报表。

第四十五条附注是指对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文字描述或明细资料,以及对未能在会计报表中列示项目的说明等。

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遵循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行业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声明;

(二)会计报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其主要构成、增减变动情况等;

(三)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财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或小企业会计准则。

第四十八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本准则的适用,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四十九条本准则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5月28日财政部印发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财预字〔1997〕286号)同时废止。

业委会监督物业处罚实施细则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好了,关于两个细则中分摊资金咋解释和两个细则分摊分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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