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企业将合同折扣全部分摊至,以及合同折扣的分摊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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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赢利的时候不多发工资,现在全员薪酬打折,被降薪是否违法
小微企业不与员工协商,采取简单粗暴的方式降薪,当然违法。
然而,大中型企业,虽然也是不采取协商,降薪却不一定违法。
原因在于,他们的薪酬制度能经得起推敲,有严密的考核、绩效制度,来平衡员工、企业的收益。
毕竟都是资本运作,员工无论何时实际上拿到的都是工薪,而大部分收益都进入了企业主的腰包。盈利时候虽然没有多得,但是赔钱时候也不会为此背锅。
现实看似冷冰冰,但是资本运作的真相本身在于,利益既得者拿出资源和机会分享给其他人。
赚钱不易。钱难挣,屎难吃…话糙理不糙……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新收入准则下如何分摊交易价格
一、分摊合同折扣
合同折扣是指合同中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之和高于合同交易价格的金额,企业应当在各单项履约业务之间进行分摊。合同折扣在实务中很常见,比如超市以组合促销的形式卖洗发水和护发素,单独购买洗发水和护发素需要支付的价格就比组合购买的价格要高得多,组合购买就构成了合同折扣,销售商需要就组合交易价格分摊至洗发水和护发素中确认收入。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AB产品组合,总价款200万元。A产品和B产品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A售价180万元,B售价45万元。
在本案例中A、B应分摊交易价格为:
A=180÷(180+45)×200=160(万元)
B=45÷(180+45)×200=40(万元)
二、分摊可变对价
合同中包含可变对价是指当前的交易价格还无法确定,此时企业应按照预计的价格入账。需要注意的是可变对价是与整个合同相关,还是仅与合同中的特定组成部分相关,企业应当将可变对价及后续变动额全部分摊至与之相关的履约义务。这种可变对价经常与特许权的交易相关,比如购买企业将使用特许权取得的收入的一定比例作为买价。
【案例2】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乙向甲购买一项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合同约定,专利技术售价为200万元,乙公司需将使用商标使用权收入的20%交付给甲作为买价。甲公司的专利技术和商标使用权在市场上均有单独售价,专利技术售价200万元,商标使用权售价100万元,甲公司预计未来商标使用权收取的价款为100万元。
在本案例中,专利技术为固定对价,可变对价仅与商标使用权有关。甲公司预估收取的价款与商标使用权的单独售价相同,因此应将可变对价全部分摊至商标使用权的交易价格。
三、交易价格的后续变动
交易价格发生后续变动,要区分合同是否发生变动。合同未发生变动的,按合同开始日的基础将后续变动分摊至各履约义务,不得因合同开始后单独售价变动而重新分摊。
若是合同变更导致价格变动,要区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判断价格变动和哪一项相关,按分摊可变对价处理;
(二)先以原合同单独售价分摊一次,然后在合同变更日将未履行义务的后续变动额以新合同为基础二次分摊,这种情况将合同变更日后的合同视为一项新的交易;
(三)分摊至合同变更日尚未履行的履约义务,这种情况是将变动的价格作为原合同组成部分。
以上就是新收入准则下分摊交易价格的总结,企业在进行核算时应注意合同交易形式,坚持相关性原则对交易价格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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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对于给予客户的数量折扣应当如何处理
会计准则规定供应商在销售商品时,已经在合同中应允将来在客户一定期间内达到一定采购量时给予一定的数量折扣。
如预计客户将很可能达成合同规定的激励条件,在每次销售发生时,即每次客户自供应商处采购商品时,供应商即承担了将来给予相应的数量折扣的义务,因而相关的数量折扣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一并考虑。根据准则对于收入的定义,收入属于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其应当按照很可能流入企业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进行计量。在合同约定数量折扣条件的情形下,供应商销售商品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应当是合同价款减去预计将会给予客户的与本次销售相关的数量折扣的金额。由于每次销售均是客户达成合同规定的激励条件过程的一部分,因此应将预计给予的数量折扣在每次收入确认时进行分摊,分摊的金额冲减相关的销售收入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