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人防是否分摊土地成本的问题,以及和人防是否分摊土地成本费用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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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民法典关于人防车位的归属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规定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
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以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才可以继续租,开发商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费,如果国家发生战争的时候,就要无条件给国家征用。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在一个建筑区域内规划停放车辆停车场和车库的使用权,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奖励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地下人防工程能收停车费吗吗
地下人防工程不能收取停车费。地下人防工程,是当地人防部门要求开发商,在建设开发小区的同时,建设的防空专用场所。它的计划,和施工建设成本打入建设总成本,最后分摊到全体业主。但人防工程场所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当地人防部门管辖。所以人防工程是不能收停车费的。
开发商建造地下人防车位的成本是多少,有没有摊进房价
地下人防工程已经成为现在几乎所有新建小区的标配,如果小区内没有条件建设地下人防工程的也需要将钱交给人防部门作为人防异地建设费使用。所以,开发商与其将钱交给人防部门,还不如自己在小区底下建设人防工程,这样还能将人防工程改造成为地下车位进行销售。
由于人防工程的整体设计与建设的要求比较高,所以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是高于普通住宅的建设成本的。但就算地下人防工程的建设成本再高,也达不到一个车位的价值,所以开发商在销售地下人防车位的时候是稳赚不赔的。
既然开发商自己承担了地下人防车库的建设成本。那么开发商有没有将这个成本转嫁到购房者的房价当中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只不过开发商的口中是否定的!
其实开发商建设的车库都存在二次收费的情况。不论是车库还是人防都需要大量的建设成本。如果车位卖不出去开发商就要自己承担这部分支出。然而开发商不是活雷锋都会将成本想办法揉进房价当中。也就是说全体业主出钱买了车库和人防。而最后开发商又要将车位卖给业主,这就是典型的二次收费了。
如果业主联合起来和开发商打官司,那么开发商只有自己举证没有将车库和人防的开发成本转嫁到房价当中才行。否则车库和人防就都不能由开发商任意出售出租了。
开发商买卖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合法吗,敢不敢买
人防工程是国家法律强制必须建设的小区人防配套共用设施,战时是防备核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的避难层,平时可以由业主有偿使用,可以出租給停车使用,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人防车位禁止出售!人防工程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维修,出租收入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维护,剩余资金纳入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
附国家关于人防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根据此条规定,你所说的开发商分开做账、分开报税的事,都是不影响国家认定地下室建设列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总投资成本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民用建筑强制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既然是强制性建设的人防工程,那就是小区配套的共用设施。配套的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是必然的!
199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第五十一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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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下室是人防工程,它的产权是谁的
业主购买小区房屋其房价中己包函土地出让金、建设成本、设备安装成本、园林、利润、税、费等等一切。请问产权,所有权、使用权是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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