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人防工程成本由业主分摊吗的一些知识点,和人防工程成本由业主分摊吗合法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人防车位是否属于公摊面积
人防车位不存在公摊面积。
房屋的公摊面积包括:1、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2、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3、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是否可以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关于居住小区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理论和实务上分歧较大。概括而言,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一是国家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下称,结建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因为结建人防工程是免交土地出让金及大部分相关税费建成的。在现实生活中,不少政府的人防办也代替国家行使所有权,将结建人防工程出租或作其他商业化利用。
二是开发商所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结建人防工程属于“附属公共配套设施”,没有进行公共面积分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因此,工程建造者开发商就应当享有所有权。
三是业主共有说。此种观点认为,居住小区的地下人防工程是由全体业主投资建设的,所以,应当为小区业主共有。
以上观点均有一定道理,但是,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结建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归属。可见,地下人防工程的所有权在法律规定上尚处于不明确状态。即使地下人防工程所有权不明确,根据我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我们从中可以看出,如地下人防工程被确认属于开发商投资建设,由于地下人防工程的特殊地位,开发商仅有权对地下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并有权获得收益,开发商出售房屋时无权将地下人防工程一并出售。
开发商买卖人防工程的地下车位合法吗,敢不敢买
人防工程是国家法律强制必须建设的小区人防配套共用设施,战时是防备核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的避难层,平时可以由业主有偿使用,可以出租給停车使用,但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人防车位禁止出售!人防工程由小区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维修,出租收入主要用于人防工程维护,剩余资金纳入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
附国家关于人防车位的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根据此条规定,你所说的开发商分开做账、分开报税的事,都是不影响国家认定地下室建设列入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总投资成本的。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关于民用建筑强制建设人防工程的相关规定,既然是强制性建设的人防工程,那就是小区配套的共用设施。配套的共用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也是必然的!
1997年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修建,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人防办字[2003]第18号《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第四十五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七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的2%~5%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第四十八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宜修建的,或者规定应建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修建,但必须按照应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所需造价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就近易地修建。
第五十一条:按照规定应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单列。所需资金由建设单位筹措,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并纳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第五十四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需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先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第五十九条: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或者连同地面建筑整体购置的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或使用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第四点第二条“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人防专用设施具有一定防核生化武器和常规武器打击能力的地下封闭空间。所有权登记为全体业主,平时不得改变人防设施结构,影响防护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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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电梯的避难层属全体业主吗
不属于。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但如果里面有设备空间,设备间算公摊面积。
部分地区规定对于建筑物中按规划建设的层高不低于2.20米的避难层,扣除作为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核心筒、公共设施用房和管理用房后,只作为消防避难的架空部位,在不围闭、不改变设计功能挪作他用,也不用于出租或作为营业性场所的前提下,该架空部位不收取地价,不参与计算容积率,同时也不作为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给业主,但也不确权给开发单位。
2021年民法典关于人防车位的归属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规定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
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以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才可以继续租,开发商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费,如果国家发生战争的时候,就要无条件给国家征用。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在一个建筑区域内规划停放车辆停车场和车库的使用权,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奖励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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