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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分摊土地面积么(人防工程分摊土地成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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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人防车位有没有产权
  2. 2021年民法典关于人防车位的归属
  3. 人防车位是否属于公摊面积
  4. 避难间面积算公摊还是建面
  5. 开发商可以出卖地下人防车位吗

人防车位有没有产权

没有

人防车位一般没有产权证。所谓人防车位是指人防工程所改建成的地下停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也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

基于人防工程的重要性,一般产权也不能登记为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拥有使用权,但没有买卖权利。

2021年民法典关于人防车位的归属

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规定人防车位产权归国家拥有。

在不妨碍防空功能和业主车位的需求情况下,开发商只拥有车位的使用权,不可以出售,使用期限为20年,到期后才可以继续租,开发商可以收取一定的租费,如果国家发生战争的时候,就要无条件给国家征用。

小区的地下人防车位,是属于建造在小区人防工程内的,非战时用于停车的车位,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在一个建筑区域内规划停放车辆停车场和车库的使用权,应当由当事人通过出售、奖励或者租赁的方式约定,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上停放汽车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人防车位一般与普通车位在建筑物的不同楼层,一般位于普通车位更下的楼层,大型的密闭铁门是人防车位区域的标志之一,也有部分建筑中人防车位与普通车位位于相同的楼层,按不同区域划分。从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车位和人防车位没有任何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法》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人防车位是否属于公摊面积

人防车位不存在公摊面积。

房屋的公摊面积包括:1、整栋楼的产权人共同所有的整栋楼公用部分的建筑面积。2、共有建筑面积,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以水平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3、公用分摊建筑面积。,指每套(单元)商品房依法应当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避难间面积算公摊还是建面

避难层不算公摊面积。

一般来说,避难层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计入分摊的共用建筑面积。但如果里面有设备空间,设备间算公摊面积。部分地区规定对于建筑物中按规划建设的层高不低于2.20米的避难层,扣除作为基本生产、生活必需的核心筒、公共设施用房和管理用房后,只作为消防避难的架空部位,

开发商可以出卖地下人防车位吗

在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先来学习一下什么叫人防车位。房地产开发商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规划部门要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要取得规划许可证,首先要进行方案审批;其次,要进行施工图审批。在施工图审批通过后,规划部门就会向发展商颁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里面会对小区的人防设施及位至及位置作出标明,人防设施是国家强制要求建设的,战时作为防空、避难场所。如果发展商不建设地下防空设施那么他就要向国家交纳高额的“防空易地建设费”。根据国家《人民防空法》规定,利用住宅地下建设的防空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战时作为防空、避难场所,非战时谁投资归谁管理,收益也归投资方。通常非战争时期发展商会将住宅防空地下室作为停车场使用,这就是我们所说的人防车位。

地下防空车位这产权归国家所有,非战争时其使用权、归收益权归投资者所有。作为投资人的发展商当然拥有地下人防设施的使用权和收益权。通常非战争时期发展商会将这些设施作为停车位以租赁的形式让业主使用,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这些停车位的租赁时间是不能超过20年,因此发展商与业主所签订的并不是车位的买卖合同,而是一份长达20年的租赁合同。

总之,由于地下人防车位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开发商是无权出卖地下人防车位的,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只是一份长达20年的地下人防车位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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