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产业引导资金分摊方法是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产业资金扶持实施方案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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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林资金如何分配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治理的重视,逐步增加了公益林补偿金的数额,地方公益林补偿金逐步增加,数额较大,但由于基层部分地方疏于对资金的跟进管理,出现了监督缺失或者监督不足的现象,致使一些地方公益林补偿资金被积淀,并滋生腐败,呈多发之势,应引起重视。
一、表现形式
(一)“凑米一锅煮”型。新寨村委会小明寨村,2012年省级公益林78亩兑现183元,35亩,兑现380元;2013年63亩,兑现307元;2014年,63亩,兑现630元,三年共计兑现:1500元。由于资金太少,村上就没有动过,现在还在居委会的账上。他们准备多攒一些后使用。而这种“凑够了米一锅煮”的方式不在少数。
(二)“有名无实”型。村委会统筹使用,村组有名无实。公益林补偿金由村委会统筹使用,村组享有较小部分或没有享受。而一些村组,由于在解决修路等公益事业方面必须依靠村居委会的帮助,对于不太多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有“上面”统筹,也没有意见。
(三)“用途成谜”型。公益林补偿资金归各村组自由使用,而如何使用,多数村(居)委会干部难以知晓,导致用途成谜。
(四)“二一添作五”型。村组干部以报酬低为由,直接私分。如:罗雄街道补歹村委会大白石岩村村长颜保先、副村长曹稳生、村会计王绍清,于2014年12月28日,以支付护林费为由,私分村集体公益林补偿资金13500元,其中:颜保先分得4500元,曹稳生分得4500元,王绍清分得3000元,分给原村长颜某1500元。
(五)“捞着就是菜”型。改变用途,挪作他用。这是较为普遍的情况,因为村干部和村民认为,树林是集体的,收入归集体,集体开支在哪一方面都对。调查中发现,部分村组多用于各种餐费、包车费、买水买烟等,捞着就是菜,什么都可以开支。
二、原因分析
(一)公益林补偿金的宣传不位。对于公益林补偿金的使用范围及方式,基层干部缺乏认识,从林业部门和村委会干部、村民,普遍存在认识不清或不清楚的情况。调查中,林业部门的职工、村干部有31%的说不清,51%的不知道,能说出一部分的仅为18%。
(二)放任不管心里。前几年,公益林补偿金数额不大一些地方疏于管理和信任村干部管理,客观上没有及时跟进督促其使用,造成了截留、挪用甚至是私分的情形。
(三)公开不及时,或没有公开。一些地方村务、账务公开流于形式,公开不细致,造成缺少村民监督或村民难以监督。发生在补歹村委会白石岩村私分公益林补偿资金案,就是没有向村民公开补偿资金,调查中,村民根本没有想到有那么多钱,也不知道公益林补偿金是回什么事,还以为村干部们能干,向上级争取来,理所当然的应该得一点。
(四)查处力度不够,导致公益林补偿资金被闲置或挪用。公益林补偿金由林业部门兑付管理,罗平县罗雄街道(原为罗雄镇一部分)在兑付公益林补偿金方面比较规范,明细到自然村或个人,但对于资金的使用管理也存在不足,过于依靠村干部的自觉,没有定期跟进检查督促。
三、对策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特别是让村民知晓本村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用途、金额,把公益林补偿资金置于全体村民的监督之下。
(二)加强管理和监督。基层林业部门、村(居)委会切实加强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跟进督促检查,避免一拨了事心理。
(三)及时公开,加大查处打击力度。各级督促村社及时公开公益林补偿资金,纪检监察部门加大对公益林补偿资金用途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
(四)教育引导村组干部,管理好使用好公益林补偿资金,依规依矩履职。
城市人居环境整治资金管理办法
例: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
(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使用、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江苏省省级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城市环境综合整治)(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根据《江苏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行动接续实施方案》,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体现公益、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整治资金以地方投入为主,省级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推进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整治办”)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主要负责:会同省整治办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整治办下达专项资金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
省整治办主要负责:组织签订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年度目标责任书;制定整治工作考核办法及标准,并组织考核;提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初步建议;对项目实施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已完成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章支持范围和补助标准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奖补支出、“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奖励支出以及相关管理支出。
(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奖补支出,用于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继续开展以“九整治”、“三规范”、“一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二)“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奖励支出,用于奖励省政府命名的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
第七条专项资金每年用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奖补、“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奖励的支持规模,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整治办根据年度预算及工作目标任务确定。
第八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奖补资金,按照年度工作目标责任书规定的“九整治”、“三规范”和“一提升”工作重点和工作量进行分配。其中,“九整治”项目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三规范”和“一提升”项目资金实行分地区分档补助。
(一)“九整治”项目资金分配因素包括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整治项目数、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3个因素,权重分别为50%、40%、10%。
城市城区常住人口数据来源: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
整治项目数由省整治办根据年度目标责任书核定。整治项目分两档进行测算:城市河道、低洼易淹易涝、老旧小区整治项目为A档,占该因素的60%;城郊结合部、城中村、背街小巷、农贸市场整治项目为B档,占该因素的40%。
上年度项目完成情况根据省整治办对目标责任书的考核结果确定。
计算公式为:某市县应分配“九整治”项目资金=[(城市城区常住人口÷全省城区常住总人口)×50%+(A档整治项目数÷全省A档整治项目总数×60%+B档整治项目数÷全省B档整治项目总数×40%)×40%+(上年度“九整治”项目完成率÷全省上年度“九整治”项目完成率之和)×10%]×年度“九整治”项目奖补资金。
(二)“三规范”和“一提升”项目资金补助标准为:苏南地区80万元/省辖市、40万元/县(市);苏中地区120万元/省辖市、60万元/县(市);苏北地区160万元/省辖市、80万元/县(市)。
第九条“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奖励标准为:500万元/省辖市,300万元/县(市)。
第三章资金下达
第十条预算批复30日内,省整治办根据年度预算规模提出专项资金安排的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江苏省优秀管理城市”奖励在省政府命名后一次性拨付。
第十三条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奖补资金,由市县政府用于开展以“九整治”、“三规范”和“一提升”为主要内容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提升城市长效管理水平;优秀管理城市奖励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建立城市管理长效机制。
第十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应有效整合和统筹安排现有各类城市环境整治专项资金,并积极创新支持方式,综合采取资本金注入、财政奖励、投资补贴及融资费用补贴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采取基金化、PPP等模式,加大城市环境整治投入。
第四章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省整治办及市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省整治办组织对年度目标任务和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省将适当扣减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各市县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执行财经制度,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或扩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切实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的,除追回专项资金外,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和《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予以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整治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执行期限2016—2017年。
网
专项资金属于行政确认吗
是的
行政给付与财政专项资金分配两者的主要区别:
一是实施目的不同。行政给付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依法进行救助,旨在提供必需的生存、生活条件,是政府的一种法定职责;财政专项资金通常是为了支持特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全国中小河流治理专项补助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除少部分有法律依据外,多以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体现了政策的引导性。
二是实施的形式不同。行政给付的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金钱的给付(如发放最低生活补助金),也包括实物的给付(如发放生活必需品),还包括服务的给付(如法律援助等);财政专项资金分配的形式相对单一,主要表现为对特定对象的资金拨付。三是裁量空间不同。行政给付有明确的标准,只要符合给付的标准,一般都要予以给付,行政机关往往没有自由裁量的空间;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虽然有明确的条件,但通常并非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对象都给予拨付资金,而是在对符合条件的对象进行进一步择优筛选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对象,在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相关知识:
行政给付是指政府通过给予公民法人利益和便利等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活动。
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
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其中,“物质权益”主要表现为给付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或实物;“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表现形式很多,如让相对人免费入学接受教育、给予相对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等。
行政给付的类型大体包括:a.抚恤金;b.特定人员离退休金;c.社会救济、福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d.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灾物资等。
行政给付的基本原则:a.法定原则;b.公开、公平、平等原则;c.专款专用和效率原则;d.合理比例原则;e.国家保障与社会扶助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原则;f.信赖保护原则。
什么是产业扶贫资金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扶贫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关于脱贫攻坚专项巡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农业农村部等九部门印发的《关于实施产业扶贫三年攻坚行动意见》,推动审计等部门对我市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强化产业扶贫带贫减贫机制和风险防范,发挥产业扶贫在脱贫攻坚中更加有效、可持续的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管理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突出脱贫硬任务,统筹产业扶贫资金投入
1、产业扶贫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和增收脱贫的资金,包括各级财政安排的扶贫开发专项资金、定点扶贫单位自筹专项资金和社会扶贫定向帮扶资金。
2、省级财政产业扶贫资金已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各地要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工作要求,科学谋划,安排增量,优化存量,推动产业扶贫资金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机衔接,将脱贫攻坚作为涉农资金投入的重点领域优先保障,确保扶贫资金投入与脱贫攻坚任务相匹配,特别是要优先用于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的产业发展。
二、突出增强“造血”功能,严格产业扶贫资金投向
1、各地要综合考虑本地区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市场需求、技术支持等因素,重点围绕培育和壮大贫困地区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帮助扶贫开发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等,因户因村施策、因地制宜优化产业扶贫资金使用。产业扶贫资金可以用于扶持扶贫开发对象实施增收项目,也可以由县、镇、村统筹实施增收项目。
2、产业扶贫资金要优先支持以下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增收的项目:
(1)支持发展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和乡村旅游业;
(2)支持培育发展“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及“扶贫车间”“扶贫作坊”;
(3)支持农业设施建设,包括生产和加工用房(单层,含大棚)、节水灌溉、水肥一体化等;
(4)支持农产品生产加工设备设施、冷库储藏和流通设施、信息化管理、优良品种研发和技术成果转化、检验检测设施设备配套建设;
(5)可用于一二三产业融合的扶贫产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种植养殖生产基地核心区土地流转的租金;
(6)可用于农业主导产业产品品牌宣传和联结扶贫开发对象的特色地方区域公用品牌创建、加工工艺研发及系列产品开发、物流电商平台建设;
(7)可用于涉及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扶贫产业园、现代农业产业园、种植养殖生产基地、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和农业合作组织、家庭农场、农村致富带头人等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贷款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
(8)可用于根据省级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提取的扶贫工作必需的管理费用;
(9)其他符合产业扶贫规定要求的用途。
3、产业扶贫资金(含投入的资产收益项目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1)弥补财政预算缺口和各类工作经费支出;
(2)偿还债务;
(3)民间借贷;
(4)弥补企业亏损;
(5)发放企业人员工资、奖金、津贴;
(6)购置消费类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扶贫开发对象增收工具除外);
(7)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8)与扶贫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突出贫困户稳定增收,优化产业扶贫结构
1、压减县一级产业扶贫资金统筹使用比例,加大镇村资金投入。对用于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的资金占本地区产业扶贫资金总额超过50%的县(市、区),新增投入资金(包括到期和整改收回的资金,下同)不再以资产收益扶贫方式投入,要调整用于直接支持扶贫开发对象发展生产,重点支持发展依托农业农村资源、能辐射带动贫困户持续稳定增收的特色产业。
2、各地要精准选择具有稳定性、长期性、持续性的扶贫产业,优先安排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健全、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且诚信守约的企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作为使用产业扶贫资金的实施主体,压减与扶贫相关度不大、贫困户参与性不高的产业项目投入。
四、突出风险防控,加强产业扶贫资金使用监管
1、产业扶贫资金原则上不准投入主要生产经营区域在南平市以外的实施主体,严禁投入亏损企业。
2、产业扶贫资金投入实施主体前,必须按程序签订股权合同(协议)或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其中,签订的合同(协议),至少应包括产业扶贫资金的具体用途、各方持股比例、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资产处置、退出机制、违约赔偿等。与实施主体签订的收益分配方案,要切实保障村集体和贫困户在项目持续期内获得稳定合理回报,确保贫困户不承担项目经营风险。
3、县级要建立健全扶贫产业项目收益分配机制。脱贫攻坚期间,扶贫开发对象实施增收项目的产权和收益权归扶贫开发对象所有;统筹实施增收项目的产权归统筹资金主体,收益权归扶贫开发对象。统筹实施增收项目有定点帮扶单位自筹资金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的,由统筹资金主体与定点帮扶单位、社会帮扶单位商定收益分配方式,大部分收益应直接分配给扶贫开发对象,少部分收益可用于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4、县级要建立完善产业扶贫项目跟踪监测常态化机制,着重于实施主体的经营及风险抵御能力、商业信誉及资产状况等。当实施主体出现严重经营困难、经营利润连续大幅下降或持续亏损、拖欠贫困户应享有的收益等情况时,要督促实施主体利用自有资金购买贫困户、农户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对风险较大的项目及时清理退出,对支出进度较低、存量资金较大且存在风险的资金实施收回、撤销、压减、调整等措施,确保扶贫资产资金安全。
5、建立健全产业扶贫风险防控机制。鼓励各地结合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引入第三方担保机制,探索设立产业扶贫风险担保基金,对不可抗力造成贫困户无收入或收入严重受损的进行补贴。
五、突出巩固脱贫成果,持续发挥扶贫资产作用
1、来源于各级财政、帮扶单位自筹、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形成的资产和收益属于扶贫资产范畴,要管好用好,持续发挥效益,防止资产闲置、损失,严禁挤占挪用。县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扶贫资产登记、产权归属、运营管护、收益使用分配和资产处置等相关管理制度,明确管护方式,落实管护责任,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长期发挥效益。
2、引导扶贫资产及收益有效转化为防止贫困发生和加快乡村产业振兴的资源。除已量化到贫困户个人的股权外,村级统筹投入形成的产业扶贫资产,项目收益和本金退出后,可用于后续扶贫项目、解决其他民生问题以及农村公益事业等。县镇级统筹投入形成的产业扶贫资产,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规定进行管护,资产收益要重点用于促进本地区贫困人口稳定增收,帮扶返贫人口和新发生贫困人口改善生产生活条件。
六、突出压实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强化监督问责
1、进一步强化产业扶贫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落实产业扶贫资金管理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优化本地区脱贫攻坚项目库,加快产业扶贫资金拨付使用,使产业项目与贫困村贫困户精准对接。使用管理产业扶贫资金的镇村要承担直接责任。
2、鼓励基层探索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资金使用管理模式。同时,进一步强化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履行主体责任不认真、执行政策不到位、问题突出的部门和地方责任人,要及时整改到位。对于扶贫项目资金分配安排、审核审批、验收发放等过程中贪污侵占、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优亲厚友等行为,应严肃查处。对产业扶贫资金、扶贫资产闲置2年以上和巡视、巡察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不彻底、不到位、反复出现问题的,视情节轻重予以问责。
南平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
企业年金是什么存缴比例是多少
感谢邀请,感谢楼主的提问。
企业年金这个概念相对于比较,身处为什么呢?因为很多企业甚至是绝大多数企业都是没有企业年金这样的一个待遇的,一方面企业年金不属于法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如果要建立企业年金,对于企业单位来说,会增大一定的用工成本。所以拥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单位几乎是很少一部分,大约只有5%的比例都不会到的。
什么样的企业才拥有企业年金的?主要一般是国有大型企业和中央直属的央企,他们这部分企业是拥有企业年金的,当然对于一些大型私营企业,也是拥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年金,就相当于是一个补充养老金的待遇,他的缴费比例企业单位需要承担8%,个人需要承担4%,但是这12%的缴费比例是全额进入到自己的账户当中去,他跟养老保险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
拥有企业年金的个人在办理退休以后可以多获得一部分,补充养老金的待遇,当然你的企业年金交的越多,那么你获得的这个补充养老金待遇也就越高,以此类推。所以说拥有企业年金可以让自己多获得一份养老金的收入,但是你没有企业年金,自行是没有办法缴纳的,只能够通过企业单位来才能够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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