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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人员为什么要工资分摊(临时人员工资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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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临时人员为什么要工资分摊的一些知识点,和临时人员工资入什么科目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如何安置
  2. 为什么会有编外人员
  3. 村临聘人员工作职责
  4. 为什么一些单位要招临时工临时工和正式工在工资和福利上有什么区别
  5. 国税地税合并,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安排

事业单位职能整合,合同制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如何安置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已经进入深水期。按照中央既定步骤,在2020年底前,事业单位将全面完成分类改革,实现系统化梳理。其中,行政类事业单位已在2019年3月前完成清理,或并入行政机关,或剥离行政职能转公益类;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央尚未出台统一方案,有待进一步理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主体保持现状,但在局部会根据各自的职称进行必要的撤并整合,减少机构和人员;生产经营事业单位按照要求全部转企,不再保留事业单位范畴。改革总的基调是压缩机构、精简人员,一些动作大的地区比如辽宁等省市,事业单位特别是生产经营类事业机构压缩比例在90%以上,其它地区虽然不至于像辽宁省那么力度大,但事业单位机构精简、编制精简、人员精简已是趋势,不可更改。

受环境和工作需要影响,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历来就比较复杂,有正式在编人员,有合同制人员,有临时聘用人员,也有劳务派遣人员。不同人员按照各自的用人性质核发工资,在编和非编存在巨大的差异。涉及到机构改革,两者的“待遇”也是天差地别,在编的基本上不用担心编制被改掉或者下岗,而非编的合同人员、聘用人员、临时人员因为从事的是辅助工作(实际上很多岗位与在编人员从事的工作没有差别),则可能因改革受到极大冲击,被裁撤岗位清退出单位。这个比例预料将占到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的三分之一。清退后,合同到期的自动解除合约;合同尚未到期,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非编人员不存在所谓的安置问题。

目前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关于临时聘用人员的使用问题,有几点是明确的:

第一,执法队伍严禁使用临时聘用人员。此前的党政机构改革,对执法机构(包括参公事业单位)的人员使用上,已经明确要全面清理临时聘用人员,不允许临时辅助人员在执法岗位上从事执法工作,原参与执法的,一律清理出执法队伍,或解决合同,或腾退到后勤岗位从事其它辅助性工作。

第二,行政类事业单位聘用辅助工作人员必须报批。行政类事业单位多数为参公事业机构,人员工资待遇由财政全额拨款,没有其它经费来源。因此其聘用人员按规定,必须报请当地财政、人社部门同意后,列入财政支出范畴,才能面向社会公开招录聘用人员。因此,原来由单位自行招聘的合同工、临时聘用人员,在改革后原则上都需要解除合同重新招聘,列入年度经费预算计划。同样是财政全额拨款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为了节约开支,类似的辅助性岗位现在一般都由政府和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实现,原则上不再招录聘用制人员。

第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按照岗位需求聘用辅助人员。单位整合后,新的单位有岗位需求,在经费允许的情况下继续聘用人员,但必须报备。反之,岗位裁撤后,相应的人员也会随之清理。

为什么会有编外人员

因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相对固定,现在的工作量加大了很多工作,人员又是固定的,不能增加,忙起来,人手不够,所以就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在社会上招聘使用编外人员,以解决人手不够的问题。

村临聘人员工作职责

村级临时性用工的职责,由村里决定并负责分配具体工作任务,主要以辅助性工作为主。这种岗位没有编制,也不属于长期合同工。主要是做一些临时性工作的临时性岗位。比如不动产登记员、防疫网格员、临时清洁工等。主要是完成一些阶段性工作。

因实际所在村而异,暂不能一概而论。

为什么一些单位要招临时工临时工和正式工在工资和福利上有什么区别

[悠闲职说]观点:正式工和临时工,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用工实行分配制而遗留的产物。

一、何谓“临时工”

临时工,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我国用工实行招工计划分配制而遗留的产物。那时候,户口分为居民户口和农业户口,居民户口属于城镇居民,农业户口就是农民。国有的企业职工全部是居民户口的城镇居民,而且大多是正式工或全民工。而少量的农民进城务工,在国有企业上班,就成了国有企业中没有编制的临时工。临时工大多从事的是工作比较繁重的脏、累、险的工种,待遇方面也比正式工差的多。

我们以前单位的临时工一般都是装卸工,他们没有养老、医疗等保险,正式工有的加班费、劳保费、过节费等大多临时工是不享受的,有时候也享受正式工的一半。

二、国家实际上已经取消了“临时工”

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因此,《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严格意义来说,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雇用的职工,均应签订劳动合同,均统一为合同制职工,不再存在有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别。

三、目前所谓的“临时工”只是用人单位为了区别身份和待遇上的差别而人为设置的岗位俗称

目前还是有许多单位,包括一些机关事业单位,招聘了一些劳务派谴的职工,这些劳务派谴的职工在工作上与正式编制的干部或职工基本相同,甚至工作量更多更大,但待遇上往往比编制内的干部或职工也就是所谓的正式工,差的多。

比如城市管理局因人员不足招聘的大量城市协管员,交警部门在路上执勤的大量协管员,他们都是政府机关的合同制职工,没有独立执法权,只是协助正式干部进行城市和交通的管理,待遇方面只是正式干部的一半,甚至更低。当然,这些协管员的临时工们在招聘时,要求的文化程度、素质等方面与正式干部或职工还是有一定的区别的。国有企业也有类似于政府机关的情况,采用招聘劳务派谴的职工来区别正式工。

而民营企业一般无需采用“临时工”的做法,而直接采用不同岗位不同待遇的同工同酬做法,或者因人而异待遇不同。

“临时工”实际是上世纪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2008年1月1日起《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实际已经取消了正式工与临时工之别。现如今的所谓“临时工”实际上也是合同工,是单位为了区别同岗位不同身份人员的待遇差别而设置的岗位人员的俗称。

国税地税合并,工作人员应该怎么安排

1、提前离岗,即内退。税务历次改革都有此惯历。一般提前离岗给予行政级别或工资上调待育。

2、人随岗位走,即以岗定人。比如管理与稽查均有人员需求。加岗增人。

3、业务增加,即职能增加。比如养老保险费的代征,可消化国地税合并人员。此事最为有利。还不会象车购税并入时,增加职能,交通人员也跟来了。

4、事业单位改革完结,即定编定人。信息中心、培训中心、科研院所、服务中心等事业单位改革,分流部分机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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