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个税按月分摊只能选一次吗,个税分摊方式选哪个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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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公司买车能一次性抵扣吗
这个是不行的,需要分期摊销。公司购买车辆,作为固定资产入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中的进账税金可一次性抵扣,但是车辆价值不能一次性摊销,需要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最低分5年计提累计折旧,按月分摊入账,如一次性摊销,这样会增加入账当月的经营费用,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一旦被稽查会面临处罚。
一次性收取跨年租金的会计处理
一、税法的"任性"——时而权责发生制,时而收付实现制!
确实,"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企业所得税和会计处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但是,税务处理却很任性,时而要求是权责发生制,时而要求是收付实现制,然后满足条件的又可以回归权责发生制原则。
(二)租金收入的专门规定——收付实现制原则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收入”,存在以下可能:
(一)租赁期限不跨年度
1.租赁期1年的,但是没有跨年——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
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间为一个纳税年度内的1月至12月,虽然也是租赁期限是1年,但是没有跨年,那么收取的租金是不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税务处理的。
比如,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租赁期间低于1年,但跨年的——反而可能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税务处理!
比如,2020年6月签署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2月28日。约定的租金是在2020年6月30日前一次性收取。
该合同的租赁期限虽然不足一年,但是"跨年"了,且"提前一次性"收取了房租的,可以按照国税函[2010]79号规定,使用"权责发生制原则"按月分摊确认应税收入。
(二)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不是提前一次性支付。
比如企业在2020年12月一次性收到一笔租金,属于租赁期限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租金,不是提前支付的租金。
(三)一次性租金不是合同约定租金全部的“一次性”——不能分期确认收入
虽然一次性取得跨年度的租金,但却不是合同约定租金的“一次性”。
比如,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取2021年全年的租金,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是从2021年1月1日至205年12月31日,不是合同约定的租金一次性支付。
(四)正确理解"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
"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关键词包含了"提前"和"一次性"。
作为企业来说,在租金延后支付的情况,肯定会选择执行税务上规定的"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从而实现推迟交税目的。
因此,重点就变成了对于"一次性"的理解了。如果租赁合同签订的租赁期限是3年,一次性收取1年的租金,对于整个租赁期限来讲就不是"一次性",因为按照合同约定有3次收取租金的次数,约定收款的日期也有3个,怎么能算"一次性"呢?
按月摊销会计分录
按月摊销房租会计分录
支付房租时
借:预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每月摊销时: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预付账款
出租方收房租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借:其他业务成本
贷:累计折旧
房租费用需要按月分摊吗
1、按照现在会计准则的规定,支付本年的房租,可以直接一次性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用在摊销了——新的会计准则已经取消了待摊费用科目
2、房租的租期超过一年或一个会计年度,需要进行摊销。摊销方法是受益期间进行平均摊销。
公式:每期摊销额=租金总额/租期
“长期待摊费用”核算的是企业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等。
企业在进行长期待摊费用的核算时,不得随意增加费用项目,不得将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核算。
经营期间产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应按受益期间进行平均摊销;但如果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会计记录保险费用需要按月分开吗
公司保险费一般是缴纳的一年的费用,正常的需要分摊到每月,
付款的时候:
借:其他应付款-保险公司,
贷:银行存款等,
收到发票按月摊销的时候:
借:管理费用-保险费,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其他应付款-保险公司,
做摊销明细表附在摊销凭证后。
关于本次个税按月分摊只能选一次吗和个税分摊方式选哪个的问题分享到这里就结束了,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我们非常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