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个税专项扣除的分摊协议和个税专项扣除的分摊协议是什么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共同赡养人是什么意思具体指哪些人
-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赡养老人支出如何填写,需要注意些什么
-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意思
- 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 只有一个老人,多个子女个税附加专项扣除数额分摊一千还是二千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中的共同赡养人是什么意思具体指哪些人
一、共同赡养人
是指对被赡养人负有法定赡养义务的非独生子女群体。区别于独立赡养人的标志:赡养人大于等于2人。
二、具体包括以下三种群体
1、被赡养人(父母)的子女;
2、被赡养人(失去所有子女的祖父母)的孙子孙女;
3、被赡养人(养父母)的养子养女。
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中共同赡养人扣除的分摊
1、平均分摊
总扣除数2000元。平均分摊,单一赡养人扣除数不会大于1000元。2000元的集合(F1,F2,F3,F4……Fn),协议留备。
2、共同赡养人约定分摊
总扣除数2000元。共同赡养人商量协定,约定各自分摊金额,单一赡养人扣除数不得大于1000元。2000元的集合(A1,B2,C3,D4……Zn),协议留备。
3、被赡养人指定分摊
总扣除数2000元。因部分赡养人丧失经济独立能力或者失德等原因,由被赡养人指定1人或者多人分摊。指定分摊文本留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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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赡养老人支出如何填写,需要注意些什么
被赡养人基本信息填写完整,电子模板中带星号项为必填项,其中有几项为下拉菜单项,选上就可以。需注意扣除金额独生子女直接填2000即可,非独生子女选择均摊金额为2000除以姊妹人数,指定分摊或约定分摊金额最多的子女不得超过1000,且需签订分摊协议留存被查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什么意思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具体详细的情况可以关注我发的帖子。
具体举例问题,按照你所给出的工资5000元,是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因为: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就是:5000元,那么,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5000)*适用税率=(5000-5000)*0%=0元。
在新个税法颁布后,新法主要目标人群应该是高收入人群。也就是说只有工资薪金大于5000元的人才有可能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再有符合六项附加扣除的情况,才会享受到个人所得税的优惠。
问: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再婚的,如何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赡养老人
(一)扣除范围
赡养一位及以上被赡养人的赡养支出。
被赡养人是指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对于被赡养人,文件限定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纳税人基于伦理道德,对家庭其他长辈予以照顾,产生有关支出,不属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
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笔者认为,虽然文件没有明确,但被赡养人还应包括某些情况下,曾作为父母之外、长期稳定地担任未成年人监护人的其他自然人。
抚育、赡养是我国婚姻法上确定非亲生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判断标准。税务总局个税问答中,在就“子女教育的扣除主体是谁”进行回答时,明确“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比照执行”。既然在子女教育上,承认了监护人与被监护未成年人的拟制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当被监护人长大、监护人变老,也应承认二者之间的赡养关系。
但因为监护关系的特殊性,监护人可能发生多次变更、甚至不是自然人而是某个组织或机构。所以笔者认为,仅以曾存在监护关系就将纳税人确定为可以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主体,过于草率。但对于长期、稳定履行监护人义务至监护对象成年的,应承认其抚育、赡养关系,允许成年后的被监护人享受此项扣除。
(二)扣除期间
如果有若干位符合条件的被赡养人,只要其中一位年满60周岁,当月即可开始扣除;扣除期间可持续至对最后一位被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三)扣除标准
区分独生子女与非独生子女,适用不同的标准。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
1.纳税人为独生子女的,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
税务总局个税问答明确,对于独生子女家庭,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除上述情形外,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举例:甲10岁,无兄弟姐妹,父母离异,甲随父生活。父另组家庭后,又生一女。母另组家庭时,继子已成年独立生活,母未再生育子女。
《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知,继父或继母对继子女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有权利要求继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反之,继子女不承担对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
上述案例中,父再婚后,又生一女,甲将与同父异母妹妹共同承担对父及继母的赡养义务,甲不为父的唯一赡养义务人;母再婚后未对继子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继子对其也不承担赡养义务,甲为母的唯一赡养义务人,因此甲仍可适用独生子女标准进行专项附加扣除。
2.纳税人为非独生子女的,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分摊方式:
(1)赡养人均摊。
(2)赡养人约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
(3)被赡养人指定分摊。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优先于约定分摊。
举例:甲10岁,无兄弟姐妹,父母离异,甲随父生活。父另组家庭后,又生一女。母另组家庭时,继子6岁,母未再生育子女。
此种情况下,甲将与同父异母妹妹共同承担对父及继母的赡养义务,共同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月最多可分摊1000元;并与异父异母弟弟共同承担对母的赡养义务,共同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月最多可分摊1000元。那么甲是否可以每月扣除赡养老人支出1000+1000=2000元呢?笔者认为,不是。甲应遵守文件有关非独生子女“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的限制规定,不能简单地将分摊额相加,按2000元的独生子女标准计算专项附加扣除额。
税务总局也以问答形式明确,除独生子女父母再组家庭后对父母一方为唯一赡养义务人的情形外,纳税人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在此前的个税培训中,对于兄弟姐妹均已去世的非独生子女,是不可以按独生子女标准扣除的,每月最高扣除额仍然为1000元。但最近的税务总局个税问答中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如纳税人的其他兄弟姐妹均已去世,其可在第二年按照独生子女赡养老人标准2000元/月扣除。
(四)留存资料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
只有一个老人,多个子女个税附加专项扣除数额分摊一千还是二千
赡养老人专项扣除条件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的前提是纳税人的父母满60岁,或者是赡养满足年龄条件且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这个前提下,再来看分配的问题。
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则按照每个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如果为非独生子女,则应与兄弟姐妹分摊每个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分摊方式包括由赡养人均摊或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但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不同于子女教育可以随孩子数量翻倍,赡养多位老人也只有2000元的抵扣额度。
对于独生子女家庭,如果父母离异后重新组建家庭,在新组建的两个家庭中,只要父母中一方没有纳税人以外的其他子女进行赡养,则纳税人可以按照独生子女标准享受每月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
除此之外,就不能按照独生子女享受扣除。
“被赡养人”范围还有一点值得注意,这里的“被赡养人”是指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祖父母、外祖父母,赡养岳父岳母或公婆并不在扣除范围之内。
最后,您对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有什么看法吗?欢迎留言讨论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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