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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利息资本化实施细则
1.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1)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资本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资本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专门借款费用化金额=费用化期间的实际的利息费用-费用化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
(2)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的确定
【提示】该公式运用的前提是资本化期间内。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其中: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提示】快速记忆:专门借款资本化金额是减出来的!一般借款资本化金额是乘出来的!
(3)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预交了一部分房租,怎么做会计分录,如何摊销
会计分录:一、预交时借:长期待摊费用贷:银行存款二、摊销时借:制造费用等贷:长期待摊费用1,会计分录是指预先确定每笔经济业务所涉及的账户名称,以及计入账户的方向和金额的一种记录。简称分录。会计分录是由应借应贷方向、对应账户(科目)名称及应记金额三要素构成。
2,记账规则法就是指利用记账规则“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进行编制会计分录。
3,摊销费用计入管理费用中减少当期利润,但对经营性现金流没有影响。
4,摊销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与折旧一样,可以选择直线法和加速法来摊销无形资产。
从金额上看,一般情况下,摊销的费用相对于折旧费用要小很多,。
5,根据《税法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筹办费应自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期不少于5年。土地使用权应作为无形资产单独计算摊销。无形资产的摊销期,凡合同有年限规定的,按合同规定的年限摊销,无合同规定的,按不少于10年的期限摊销。
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与电梯安全相关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电梯不适用本条例,但是改作公共使用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电梯安全工作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多元共治、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将电梯质量安全工作情况纳入政府质量和安全责任考核体系,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电梯使用过程中的问题。
第五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
电梯生产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对其生产和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
第六条建立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公司探索参与电梯日常使用与维护保养管理,强化风险的事前防范。
第七条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等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手段,提高电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八条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应当促进行业规范经营和有序竞争,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建设,组织宣传咨询、教育培训,提高行业服务水平和电梯安全管理水平。
鼓励电梯相关行业协会定期发布电梯零部件的参考价格、维护保养服务的内容和相应收费标准等信息。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组织开展电梯安全宣传教育。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将电梯安全宣传纳入公益宣传内容,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公众安全文明乘梯。
幼儿园、学校应当将电梯安全知识作为校园安全教育的内容。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使用和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引导乘客安全合理使用电梯。
第二章生产和经营
第十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质量安全负责,保证安全性能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验收和溯源制度;
(二)明确电梯整机、主要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电梯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三)对需要使用密码进行电梯调试的,应当无偿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不得设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的技术障碍;
(四)保证电梯零部件的供应,提供电梯施工过程、安全运行和故障处理的技术指导,协助开展应急救援等专业技能培训;
(五)对电梯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六)提供的电梯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中,应当明确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项目、内容及达到的要求;
(七)因设计、制造等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及时告知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八)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住宅设计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的规定,并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保障正常使用和安全、救援、消防、无障碍通行的需要。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关电梯配置中涉及工程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在施工前,编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等现场安全生产要求,并检查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建设工程是否符合电梯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二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
安装视频监控设施时,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应当配备能够实现远程监测功能的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
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提高故障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十四条电梯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明确施工更换的零部件的保修期限,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自行购买的电梯零部件,其质量和安全性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禁止将报废电梯的零部件用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和维护保养。
第十五条电梯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或者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电梯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电梯交付使用时,应当办理书面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符合城乡规划、房屋建筑、消防等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简化、便民的原则,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具体办法可以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在本省销售进口电梯,制造单位未在境内设立直销机构的,应当明确在境内注册的代理商,代理商应当持制造单位的授权文件,提前告知电梯所在地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由代理商履行制造单位的相关义务。
第三章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电梯安装后,建设单位尚未移交电梯所有权人的,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受托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三)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四)出租配有电梯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明确相关责任义务;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五)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应当负责确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未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所有权人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鼓励委托电梯生产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作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
第十九条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使用安全负责,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电梯日常使用管理,制定电梯应急救援预案,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于易造成电梯损坏的建筑材料、建筑垃圾及家具电器等物品的运载,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安排人员进行现场管理;
(二)为电梯轿厢手机信号覆盖等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
(三)采取在机房安装空调等通风降温措施,保证电梯机房内温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四)对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电梯运行状况实行实时监控,监控数据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个月;
(五)停止使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电梯,设置停用标志,并立即组织修理;需要停止使用电梯超过二十四小时的,应当公告停止使用的原因和预计修复时间;
(六)对电梯轿厢进行装修的,应当采用防火、环保的材料,不得影响电梯安全性能,装修后的电梯经制造单位或者维护保养单位安全性能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
(七)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签订规范化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应当与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重新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八)乘客被困在电梯轿厢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专业救援队伍实施救援,并及时做好被困人员的安抚工作;
(九)按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电梯安全技术档案;
(十)在电梯显著位置标明使用管理单位的名称和值班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的名称和救援电话号码、电梯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等,并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使用和值班人员在岗;
(十一)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检测的要求;
(十二)不得短接安全回路和安全保护装置,影响电梯安全运行;
(十三)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管理单位除应当遵守本条例其他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管理规约(包括临时管理规约)中应当规定电梯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和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费用的筹集和使用规则;
(二)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应当约定电梯安全使用管理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物业服务费用中电梯费用的收支情况应当定期公布,接受业主的监督;
(四)电梯发生故障影响正常使用或者经检验、检测存在事故隐患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将修理情况报告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在小区醒目位置公告相关情况。
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且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的,共有人应当书面约定电梯管理人,负责电梯的日常使用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电梯的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日常运行费用和电梯的修理费用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
物业服务企业为电梯使用管理单位的,电梯日常运行费用和修理费用的收取、管理和列支应当由电梯所有权人与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电梯的日常运行费用由物业服务企业从物业服务费用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住宅小区电梯更新、改造、修理等所需资金可以按照下列规定筹集和支付:
(一)已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规定程序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二)未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的,由电梯所有权人承担;电梯属于所有权人共有的,由共有人依照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分摊相关费用,电梯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对电梯费用筹集方案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所有权人代表协调解决。
第二十三条住宅小区电梯出现紧急情况时,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立即进行应急维修(含更新、改造、修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启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专项维修资金代管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拨付要求的,代管单位应当立即向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代管单位逾期不审核的,视为同意。
住宅小区电梯出现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可以按照规定使用紧急情况小额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维修的单位应当及时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住宅小区内的显著位置公示。
组织维修的单位有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的,该费用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和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筹集。
第二十四条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在公众聚集场所使用三十台以上电梯的,或者使用五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电梯安全管理机构,负责电梯日常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管理义务。
为公众提供运营服务的,或者使用二十台以上电梯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可以配备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电梯数量超过四十台的,每增加二十台再增加一名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证。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下列电梯安全管理职责:
(一)进行电梯运行的日常巡查,记录电梯日常使用状况,制止不安全、不文明的乘梯行为;
业委会监督物业处罚实施细则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未在物业管理区域设立独立核算的服务机构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五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未将物业服务合同副本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未公示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情况、物业管理费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区住房和建设部门备案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区住房和建设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标准实施行政处罚:
(一)情节轻微的,处二万六千元罚款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万五千元罚款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万元罚款
新税法实施细则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企业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四十二条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关于两个细则分摊费用怎么算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