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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管校聘编制分配细则
按岗配人,有序流动。“县管校聘”制度改革,即将县域内所有的中小学校在职职工人事、编制管理权限统一回收,采用人事编制部门管理教育专项编制,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公立学校教师,所有的公立中小学校按岗聘人,实现在职教师有序流动,充分调动教师队伍的内在活力。
山东省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简称“三重一大”)纳入常委会议议事范围,要遵循常委会议议事规则,由县委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二)坚持依法决策。要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及相关规定,保证各项决策合法合规。
(三)坚持科学决策。实际出发,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重点强化决策的调研、论证、程序、执行、监督等关键环节,增强决策科学性,有效防范决策风险。
(四)坚持规范决策。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按照议事规则和各自职责、权限进行决策。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五)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贯彻执行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党的建设及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组织、廉政建设;发展战略、资产调整、产权转让(固定资产、资源的出租出售等)、对外投资、利益调配、机构调整等方面的重大决策,以及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六)重要人事任免事项主要包括:科级干部任免;后备干部推荐及确定;公开选拔、招考(聘)的工作人员。
(七)重大项目安排事项主要包括:年度投资计划、担保项目;采购大宗物资、设备;重大工程和民生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活动的安排及其他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八)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主要包括:200万元以上的大宗物资采购或工程项目结算、工程资金分配,集中发放单位员工奖金,国有资产的出租、处置收入资金;20万元以上的非生产性资金使用以及重大捐赠、赞助,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等。
三、决策的基本程序
(九)“三重一大”事项提交常委会议集体决策前,分管领导应召集有关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公示制度,扩大职工参与,进一步征求意见和建议;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
(十)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会的常委同志,并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
(十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应按规定程序决策。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委报告,委按程序予以确认,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情况负责。除此情况外,必须经委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决策,不得以会前酝酿、传阅会签、碰头会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作出决策。
(十二)常委会议与会人员要对决策事项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委主要负责人应当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若存在严重分歧,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十三)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与会人员发表的意见、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十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委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参与决策的班子成员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者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四、决策的监督及责任追究
(十五)党政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十六)委应当对“三重一大”事项范围是否全面科学、决策程序是否严密、责任追究是否有效进行严格审查,予以批准的事项,要监督推动有关部门和责任人有效落实。
(十七)纪监要切实加强对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
(十八)“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要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在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时的重要内容。
(十九)“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按规定应当公开的,要按照党务、政务公开的要求,在一定范围内通过局域网、公开栏等各种方式予以公示,自觉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二十)决策违规或失误;拒不执行集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在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及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的基础上,依据《纪律处分条例》《问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出责任追究意见,进行组织处理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十一)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委负责解释。凡此前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一年级分批入队评价细则
一、首先,分批入队具体名额分配,首批新队员在一年级“六一”前后入队,一般不超过班级总人数的30%,其他少年儿童最晚不迟于二年级“六一”前都加入少先队。其次每批次新队员入队都将举行入队仪式。
二、新队员要进行确定和培养教育。
三、确定人员有一、二年级班主任完成。
四、入队前学习以班为单位集中学习《少年先锋队章程》。辅导学生口述审请,做好民主评议。
公积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阿拉善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结合分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性储金。在员工工作期间,员工个人和企业均应按员工个人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纳住房公积金,两者均归员工个人所有,作为员工个人住房基金,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专项使用。
第三条凡在本企业工作,并由企业发放工资的员工均应缴纳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员工以及临时工不缴纳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特殊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的缴纳:
(一)、员工待岗,从待岗之日起停缴公积金,重新安排工作后,从安排工作的次月起开始缴纳公积金。
(二)、员工因故脱离本厂,中断工资关系时,公积金随之停缴,恢复工作后从发放工资当月起缴纳公积金。
(三)、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从参加工作后的次月起缴纳公积金;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企业发放工资之月起缴纳公积金。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缴存从一九九八年一月起开始实行。员工个人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为:该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6%,员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额,由公司人力资源部提供。
企业按员工个人缴多少,相应配多少的原则缴纳住房公积金,今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率按照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规定相应调整。
第六条新参加工作的员工,住房公积金以上个月工资额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当月应发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员工个人支付,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八条企业和员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应与发放工资同时进行。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部代扣,企业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连同员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一并及时向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缴纳。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的支取、使用、转移
第九条企业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后,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员工,公积金缴存在三年且公积金余额在1万元以上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
(四)、调离本地区的。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十条住房公积金使用人使用公积金时,应向本企业财务部提出支取公积金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加盖公章和公司分管领导签章报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后可支取公积金。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转移
(一)、员工调离企业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转入新单位该员工名下的住房公积金帐户。
(二)、公积金转移时,应先由人力资源部办理调出手续,后由财务部通过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办理公积金转移手续。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汇缴具体工作及帐务处理由公司财务部办理。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根据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的“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和“公积金汇缴清册汇总表”设置住房公积金总帐及明细帐,对员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转移等业务进行核算。
第十四条每月发放工资后,公司财务部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书”连同支票一并交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当公积金缴存人员及缴存金额发生变化时,补填“公积金变更清册”,并相应调整月缴存额与“公积金汇缴书”。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对员工住房公积金的各项经济业务及时登记入帐,定期与银行、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核对帐目,做到同步核算,互相制约,互相监督。发现差错及时协调处理,保证住房公积金帐目一致,确保企业、员工的利益。
第十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确定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范围和工资基数,每月向财务部提供人员变动表(包括待岗人员、新入厂人员、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名单等),为财务部进行公积金业务核算提供依据。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帐务处理
第十七条财务部对住房公积金单独立帐,每次办理公积金缴纳、补缴、支取和对帐后按下列程序记帐:
(一)、总帐。记录全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总额和月应缴额,公积金的月缴数应与“公积金汇缴书”和“变更帐”相符。
(二)、个人帐。按员工姓名开立帐页,根据盟住房管理中心通知记录每位员工每年的公积金缴存额,各合计数等于总帐余额。
(三)、变更帐。另设“住房公积金变更帐”,记录每笔变更数额。
(四)、住房公积金手册。由财务部与各分厂(部室)劳资员填写并统一保管。每年公积金结算时交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计息,并由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六章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程序
第十八条企业足额交纳住房公积金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按规定向阿盟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九条员工个人贷款时要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贷款申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依据政策审查贷款用途确定能否贷款。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员工本人有权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财务部、盟住房管理中心负责给予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二00三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施行,以前公司制定的公积金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合作公司运营模式及操作细则
1.资源互换;通过交换各自拥有的资金、技能、产品、人才、人脉、销售渠道等等的资源相互补充合作。
2.利益均分;双方商定项目合作的利益分配方式,共同经营。
3.股权转让;交换持股,或者是一方向另一方转让部分股权。
4.项目买断合作;也可以将项目出售给另一方,提前获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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