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不被分摊的共有建筑属于谁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不被分摊的共有建筑属于谁所有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 小区楼顶到底是大家共有,还是属于最上面一家私人的
- 土地证上写的是“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是什么意思
- 人防工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吗
- 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的区别
-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和方法都有哪些
小区楼顶到底是大家共有,还是属于最上面一家私人的
这个问题一定要回答一下。
我们的楼房是多层楼房,最高是六层,一梯两户的设计,所以每个单元都有12户人家。楼房是省直机关宿舍,所以建成时就集体安装了太阳能热水器,当然是都放在了楼顶上。上水管和下水管道都从厕所里往下走。
最初几年大家相安无事,但是十几年后有的人卖掉房子搬走了,新住户成了邻居,陆陆续续的拥有更迭。而楼顶的太阳能却随着时间流逝越来越多问题,有的就开始跑水了。
我家是四楼,所以四楼以下的管道都从我家厕所通过。突然有一天二楼的管子漏水了,但是管子漏水的接头却在五楼,于是我家成了水帘洞,三楼也找上来了。最后二楼从外面自己走了管子。
现在又从一楼和二楼的管子顺着漏水到我家,但是影响不大,于是我们跟一楼说了,她们说上去看了不是他家的,二楼说我家上水管从外面走,也不是我家的。于是我们赶紧上去看看我们的是不是漏水,也没有。后来见到六楼的住户,她们说家里水帘洞一样,肯定是楼顶上谁家的太阳能热水器坏了,但是找了好久都找不不到主人,三楼不用太阳能热水器,五楼没有住人,有可能是其他单元的,只看到上面天天有个水坑往下渗水,反正也只是租住的,家具啥的也不是自己的,主要厕所也没啥,就这样吧。
他曾经问过物业,也没有回话,估计谁也懒得管,索性自己也不在去想,一是太阳能是谁的谁去修理,另外楼顶明显防水层做的不好,否则也不会发生这种事情。
公用部分物业维修基金出还是业主们摊分钱呢?没谁愿意找这个麻烦。
土地证上写的是“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是什么意思
房地产项目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共用土地使用权只登记不发证,登记注册给宗地内全体业主。
公寓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进行面积分摊,具体公式为:建筑占地面积/本楼幢建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筑面积=最小单元房屋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排屋、别墅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的土地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其中,叠排住宅最小单元房屋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建筑占地面积按建筑面积分摊,底层房屋再加上其他独自使用面积。另外,在土地使用证备注栏内注明“本宗地内未作分摊的土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共用”。
非住宅房地产项目用地,参照公寓住宅进行面积分摊。
非房地产项目用地,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根据其使用的建筑面积按比例分摊。
人防工程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吗
要判断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的地下车库的产权系属于开发商,还是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主要依据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是否作为小区商品房的公摊面积。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在小业主购买商品房时,其购买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中已包含该地下车库的面积(指分摊面积)。
在该情况下,既然地下车库的面积已分摊在小业主购买的商品房中,该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当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反之,如果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未作为公摊面积,则该地下车库的产权通常应归属于开发商。
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第九条,凡已作为独立使用空间销售或出租的地下室、车棚等,不应计入公用建筑面积部分,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而不进行公用建筑面积分摊。
另外,根据《北京市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暂行规定》第七条,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应计入公用建筑空间。根据上述规定可见,无论部门规章还是地方性规定,都没有强制性规定地下车库应列为需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如果地下车库已作为公摊面积予以分摊,则根据前段分析,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全体小业主共有。否则,地下车库的产权应属于开发商。
地下停车场是由人防工程改建的,尽管该面积未分摊给全体业主,但开发商也无权出售。《物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九条规定,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也不计入公用建筑面积。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防车位是由人民防空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权能,该类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所有权既不属于开发商,也不属于全体业主。
扩展资料:
停车位产权:
1、停车场在小区房屋销售时未按公建面积公摊,停车场的房屋所有权(俗称产权)应归开发商所有。开发商有权对业主出售,此时开发商与业主签订的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到法律保护。
2、开发商在销售小区房屋时已将地下停车场按公建面积分摊给了全体小区业主,从法律上讲,该停车场的产权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与个别业主签订停车场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签订的协议也应归于无效。
如果小区业主需要购买该停车位使用权的话,应同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同经业主委员会授权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只有全体业主有权决定该地下停车场停车位的使用权。
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的区别
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是指在房地产中用于描述公共空间或公共部分的两个概念,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
共有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中归所有业主共同使用的面积,一般包括走廊、电梯间、楼梯间、大堂、停车位等公共部分。共有面积通常由所有业主共同享有,并按照各自持有的产权份额进行共同管理、使用和维护。
分摊面积则是指每个业主按照其购买的房屋总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共有面积的面积,也就是每个业主需要承担的公共部分的面积和费用。例如,如果一个业主购买的房屋面积占整个项目总面积的10%,那么他需要按照这个比例分摊公共部分的使用权和维护费用等。
总之,共有面积和分摊面积都是用来描述房地产项目中公共部分的概念,但共有面积是指所有业主共同享有的面积,而分摊面积则是指每个业主需要按照其购买的房屋总面积所占比例分摊的公共部分的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原则和方法都有哪些
商品房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
1、各产权户的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配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
2、套(单元)与公共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包括:1、从属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车位或专用车库。
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设施或架空层。共有建筑面积分摊原则为:产权双方有合法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按其文件或协议计算分摊;无权属分割文件或协议的,可按建筑面积比例进行计算分摊。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方法是:1、多层商品住宅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的各套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2、多功能综合楼,须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内不同功能区的共有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再按幢内各功能区内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共有建筑面积分摊计算的内容如有变化,应以建设部现行的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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