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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的机器折旧怎样分摊(不用的机器折旧怎样分摊呢)

本文目录研发费用折旧与摊销是什么计提的折旧费如何使用设备分摊计算公式成本模式下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折旧和摊销问题折旧抵税怎么算研发费用折旧与摊销是什么研发费用的折旧值的是用于研发的设备的折旧。...

很多朋友对于不用的机器折旧怎样分摊和不用的机器折旧怎样分摊呢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研发费用折旧与摊销是什么
  2. 计提的折旧费如何使用
  3. 设备分摊计算公式
  4. 成本模式下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折旧和摊销问题
  5. 折旧抵税怎么算

研发费用折旧与摊销是什么

研发费用的折旧值的是用于研发的设备的折旧。摊销指的是研发费用的摊销,如果公司有研发费用的话,那么在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可以加计扣除的。而且现在的政策是可以加计75%。对于这假期的75%,对一个企业来说,会省不少税的。就是要做好研发的费用归集。

计提的折旧费如何使用

计提折旧会计处理:

计提的折旧费记入“累计折旧”科目,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项目投资方案决策:

折旧抵税,折旧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折旧抵税=折旧*税率,

则营业现金流量=收入*(1-税率)-付现成本*(1-税率)+折旧*税率

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抵税作用,可以通过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税收筹划。关联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租赁业务节税。如A公司税率25%,B公司税率15%,,A公司作为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从B公司租入资产,由A公司对该资产计提折旧可获得抵税利益。

设备分摊计算公式

分配标准=单位耗材*本月产量分配率=共同耗材金额/分配标准。如果有多个品种,且还要核算在产品与产成品,一般先分摊到各个产品,第二步再在产成品和在产品之间分配。

要分两步走:

第一步:将发生的各种成本归集到制造费用,含材料、工资、折旧等。

第二步:分摊投产的各类产品,可以用材料消耗或人工工时分配。

成本模式下和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折旧和摊销问题

成本模式需要计提折旧和摊销。当月增加的房屋下月计提折旧当月增加的土地当月计提摊销公允价值模式不需要计提折旧和摊销。希望对你有用

折旧抵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一)特定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1、重要行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自2014年1月1日,生物制药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重要行业小微企业新购置的研发设备

前述重要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一次全额在税前扣除。

3、集成电路企业的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可按3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所有企业可享受的加速折旧的规定

1、企业购置的技术更新换代比较快的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常年是在强振动、高腐蚀状态下工作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购置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可以按两年计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要行业的非小微企业,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只有专门用于研发的才可以一次折旧扣除;

5、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1、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第五条废止。)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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