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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新设的分支机构第一年企业所得税就地缴纳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五条规定,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一年其企业所得税在总公司申报缴纳。
跨地区经营所得税的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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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所得税按照税收法规,跨地区经营(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是跨地区经营,不执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汇算清缴
也不在分支机构(税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所在地缴纳.3、税款预缴,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月或者分季就地预缴。
在规定期限内按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由总机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
扩展资料
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公司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公司分摊税款=所有分公司分摊税款总额×该分公司分摊比例
总公司应按照上年度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公司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公司,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公司;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注销的分公司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
按照新的跨地区所得税缴纳的规定,分公司的所得税需要缴纳在当地,例如:我司在2008年7月底注销分公司,那么注销的分公司所得税第三季度如何处理,是否按照总公司7月份的所得税额乘以分配比例(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出具的分配表)来缴纳,如提出注销的时候是7月份,审批完成的时间是8月份,所得税是缴7月份一个月还是7、8两个月?《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第十三条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计算公式如下: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以上公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第三十五条分支机构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看出:分支机构作为纳税人,应在办理完注销以后,才能依法结束纳税义务,且在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负有将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的义务。如果该分支机构是8月份才办理完注销手续,那3季度就应该在当地预缴7、8两个月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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