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不同折旧年限分摊比例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不同折旧年限分摊比例怎么算,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不同折旧年限分摊比例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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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摊销计算方法
1.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记折旧额均衡得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
2.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3.双倍月递减法,是指再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期初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的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
4.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研发设备折旧费用分配说明
设备折旧是否计入研发费用,要按经济用途划分。凡是参与研发的设备,不论当年新购,还是以前购置的设备,计提的折旧均可以计入研发费用,且可以进行加计扣除。如果是共用,即用于研发,又用于其他活动,则要按照合理方式进行分配。
《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一、研发活动及研发费用归集范围。本通知所称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一)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3.折旧费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三、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一)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二)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其他投资的折旧年限
房屋、建筑物,为20年;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电子设备,为3年
折旧抵税怎么算
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一、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5)电子设备,为3年。”
2.《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2)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4)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6)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7)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9号)关于“五、固定资产折旧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的规定
(1)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短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按会计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计提的折旧部分,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已期满且会计折旧已提足,但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尚未到期且税收折旧尚未足额扣除,其未足额扣除的部分准予在剩余的税收折旧年限继续按规定扣除。
(2)企业固定资产会计折旧年限如果长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其折旧应按会计折旧年限计算扣除,税法另有规定除外。
(3)企业按会计规定提取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不得税前扣除,其折旧仍按税法确定的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扣除。
(4)企业按税法规定实行加速折旧的,其按加速折旧办法计算的折旧额可全额在税前扣除。
(5)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在计提油气资产折耗(折旧)时,由于会计与税法规定计算方法不同导致的折耗(折旧)差异,应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一)特定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规定
1、重要行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自2014年1月1日,生物制药企业,专用设备制造企业,铁路、船舶、航天航空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企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和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自2015年1月1日,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行业的企业新购置的固定资产可以加速折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重要行业小微企业新购置的研发设备
前述重要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研发设备,既用于研发、又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一次全额在税前扣除。
3、集成电路企业的集成电路生产设备加速折旧
集成电路企业的生产设备可按3年计算折旧在税前扣除。
(二)所有企业可享受的加速折旧的规定
1、企业购置的技术更新换代比较快的设备,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常年是在强振动、高腐蚀状态下工作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3、企业购置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的,可以按两年计算的折旧或摊销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4、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起新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专门用于研发的设备,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计算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重要行业的非小微企业,购置的单价不超过100万元的设备,只有专门用于研发的才可以一次折旧扣除;
5、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可以在购置当月一次全额折旧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政策依据
1、财税[2014]7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15]10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12]2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4、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第五条废止。)
三、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的折旧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折旧费用指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折旧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2.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就税前扣除的折旧部分计算加计扣除。
折旧及摊销怎么计算
折旧是针对指固定资产而言,摊销是针对无形资产而言。固定资产折旧是按照不同类型的固定资产,采用不同的折旧方式和折旧年限,按月计提折旧费。
无形资产也是一样,根据不同的无形资产,分别按不同的年限按月计提摊销。不同的是,固定资产有残值,而无形资产没有。固定资产折旧等于扣除残值后的原值乘以折旧率得出年折旧额,现除以12得出月折旧额。
无形资产是用原值除以使用年限得出年摊销额,再除以12得出月摊销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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