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不动产证分摊土地面积6的问题,以及和不动产证上的分摊土地面积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农村不动产证的宅屋征收标准是什么
- 停车位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向业主收费是否合法
- 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后怎样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职能移交注意什么
- 不动产证共同所有怎样分割
- 不动产证上的平面图怎么看懂的
农村不动产证的宅屋征收标准是什么
一2020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新标准
1、2020农村房屋宅基地征收补偿新标准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4)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化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2、2020农村房屋征收补偿新标准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应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屋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应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
(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
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二、棚户区改造不签字能强拆吗
1、棚户区改造不签字能强拆吗?关于棚户区改造不签字能否强拆的问题,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去考虑。如果不签字也不提出行政复议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
2、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
3、对于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的棚户区房子,即使被拆迁人不签字,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拆:
(1)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0年1月1号实施
1、农村宅基地新政策2020年1月1号实施,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通过这次修改,将进一步保护农民土地权益,亦体现出对农民土地权利的尊重和保护。
2、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被修改为国家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不仅概念更加明确、严格,而且落实到具体地块、进入数据库、进行公示,耕地数量质量保证、统计调查、执法问责等均进一步具体化。
3、征地将受到为公共利益的前提限制,被征收土地不再按土地年产值一定倍数补偿,而是综合考虑未来发展增值空间、制订区片综合地价,为被征地农民提供稳定社会保障。
4、在新版的土地法中规定了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农村村民的住房财产权益,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征地要先进行社会风险评估,多数被征地农民不同意征地补偿方案应当召开听证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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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的土地属于全体业主的公摊面积,物业向业主收费是否合法
对于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已明确计入公摊面积的车位,由于公摊面积包含在建筑面积中,一般业主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已经为该部分支付价款。公摊面积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开发商及物业均不能再对该车位进行买卖、出租。但是,物业对车位的使用进行管理,可能需要向业主收取一定的管理费。所以,关键问题是要明确物业向业主收取的费用属于什么性质的费用?
另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应当于业主委员会签订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管理事项、服务费用、合同期限等事项进行约定。所以,如果业主认为物业的收费不合理,可以与业主委员会沟通,了解收取费用的性质及收费标准。如物业未按照合同约定收费或在约定外额外收费,则可由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进行协商,维护业主的权益。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是为业主服务的,所以物业服务企业按理应当由全体业主选聘。但是在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前,开发商会为业主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如对物业服务企业不满,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就解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表决,并且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后怎样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职能移交注意什么
一、工作原则
1.确保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按户确权,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土地。
2.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3.尊重历史。对于集体经济组织将所发包的耕地按照标准等级计量,造成实际测量面积与原承包面积不符的,按照实际测量面积进行登记,同时注明原发包面积。对这次确权登记的实际测绘农户土地面积不与原承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标准挂钩,不与已形成的土地流转关系挂钩。
4.实事求是。以农户实际承包土地为准,详细逐项登记和变更承包地块信息。但永久性被占用、征用或已改变了农用地性质的土地不予登记,严禁人为虚报瞒报。
5.民主协商。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对土地清查、测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必须实行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有关结果及时向村民公开和公示。对于在登记颁证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必须要有群众共同参与,事先征求群众意见,取得群众理解支持,对于大多数群众坚决反对的事情不得强行推动。
二、工作内容
1.清理土地承包管理资料。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等为依据,清理二轮承包时的各农户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以及乡村土地承包登记簿,重点解决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经营权证、承包登记簿不齐全、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二调”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进一步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对与现有土地承包档案记载的土地承包状况有较大误差且农民群众要求更正的,在群众认可的前提下,给予校准,确保“二调”面积与此次确权登记颁证面积相吻合。结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要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原则,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在清查农户承包地块、标明空间位置的基础上,入户核查农户土地承包信息,经村、组公示无异议后,由村民小组长、承包农户签字确认。按照确认的农户承包土地地块位置及四至边界等信息,编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4.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和颁证登记。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适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工作,并及时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1)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
(2)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
(3)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
(4)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
(5)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
(6)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
(7)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
(8)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
(9)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5.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四荒”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应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在县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档案管理规范要求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的归档工作。将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登记簿(台账)、农户土地承包登记花名册和相关部署文件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按组分村装订成册,建档保管,健全县、乡、村三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先期由县农粮局负责集中保管,确权登记结束后移交县档案馆。
三、重点问题
1.按户确权问题。《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明确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农村土地家庭承包制采用的是以户为单位的承包方式。因此,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必须采取按户确权的办法。
2.稳定二轮承包关系问题。这次确权登记工作,不是推倒重来,而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要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此次登记前最近的承包关系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等情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不得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实现“四相符、五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个别地方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调整的,在保持家庭承包权长期稳定的原则下,尊重农民意愿,允许村组对承包地适时适当作小幅调整。这种调整是微调,前提是要开村民大会或户主会讨论同意。
3.确权方式问题。在确权登记方式上,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也可以确权确地,具体采取哪种方式由村组村民讨论决定。
4.利用国土二调成果,摸清土地面积问题。要充分利用国土第二次土地调查农村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制作调查工作底图。影像上地物明显的,可直接在调查工作底图上标注划界,影像上地物发生变化或不明显的,可借助测量等技术手段获取所有权界线数据。据此查清耕地面积,确保二调面积和此次确权面积相吻合。
5.调勘实测面积问题。调查摸底的基础性工作可以采用二调的成果,但是,实际上随着发展,二调成果与现实状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因此,实际面积与四址都可能发展了变化。这就要进行专业的勘查测量。
6.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不符问题。对因当年联产承包出现产量高的土地以少顶多、产量低的土地以多顶少而造成实际耕种面积与登记薄、证书面积不符的,经承包户认可后,按实际耕种面积确权登记。对开荒新增的大量耕地,要由村组村民讨论决定如何确权。
7.农民自建房占地问题。为了体现公平,农民未经批准自建房占用承包地的,不予确权登记颁证。
8.承包地被征用问题。根据《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西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登记颁证。
四、相关要求
1.做到“八不准”。即不准违规、不准一刀要、不准损害群众利益、不准弄虚作假、不准推倒重来、不准与补贴挂钩、不准搭车收费、不准留后遗症。
2.做到“四签两不准”。即群众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不准代签、不准用铅笔、圆珠笔签字。
3.做到“两公示、四相符”。即摸底调查表公示、确权登记实测结果确认公示。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
5.做到“五到户”。即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6.做到“两个不变”、“三个不得”。即: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不变,保持承包地块和四至界线不变;不得借机打乱或重新调整原承包关系,不得非法收回农民承包地,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
不动产证共同所有怎样分割
1、直接分割房屋
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能够区分成彼此独立使用的房屋,按份共有人可对房屋按份额直接进行分割。如一栋三层楼的房屋,为三个所有人等份共有,就可以各分得一层房屋的所有权。但由于整个房屋是连在一起的,有些属于无法分割的部分,仍为各所有人共同所有,因而形成房屋的区分所有。
2、房屋作价补偿
即房屋由按份共有人中的一人独有,其他共有人的所有权份额折成价款,由独自取得所有权的人补偿。
3、直接分割房屋与房屋作价补偿相结合
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对房屋进行直接分割时,由于房屋结构的原因,各按份共有人无法按各自拥有的所有权份额比例分配,对部分所有权份额作价补偿。如甲、乙按3:2的比例拥有一栋两层楼的房屋,该房屋如分割成各占一层时,则乙占了甲的所有权份额,此时,就应作价由乙补偿甲的所有权份额。二是三个以上的人按份共有房屋时,房屋由两个以上的共有人补偿其他共有人所占份额的价款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如甲、乙、丙、丁共有一栋房屋,房屋作价由甲、乙所有,甲、乙在补偿丙、丁应占部份的所有权份额后,再按比例分割房屋。
4、房屋变价分割
房屋按份共有人都不愿取得房屋所有权时,可把房屋出售,卖得的价款由共有人按所有权份额进行分配
不动产证上的平面图怎么看懂的
不动产证上的平面图是你这个单元的平面图,有时也会有两张,包括一张整幢楼的平面图。一般都是自己的单元那一张。这张图上的右下角写明有你自己房子的建筑面积,内部面积,分摊面积,这个单元的总面积。看平面图也是上北,下南,左西,右东的看。
OK,关于不动产证分摊土地面积6和不动产证上的分摊土地面积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