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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新土法对开荒地怎么补偿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但该“足额”标准并不是市场价值的“全额”补偿,因为农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场化的,其真实的市场价值无法有效计算。所谓“足额”是指土地的成本价值,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而农村土地一旦开发为商业用地,其市场价值可能远远高于作为耕地使用时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
一般来说,如果是在村集体的支持下开垦荒地,荒地上所投入的人力物力应该得到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多少,并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地方上执行也不一样,可以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确定。
农民开荒地的开荒形式也分为两类:一类是农民擅自开荒,第二类是农民在国家政策允许范围之类进行开荒。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来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开发成农用地,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也就是国家会保护农民在政策范围内开荒的土地权益。
虽然在《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农民自己开荒的土地也是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所有,但《民法典》中也明确规定:土地上的附着物是属于农民自己所有;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虽然农民朋友拿不到土地补偿款,但安置补偿、土地附作物以及青苗补偿费还是需要发放给农民的。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遇到拆迁该怎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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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国家从法律层面,没有统一适用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实践中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发布的指导性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
首先,集体土地征收的原则——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提到:“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这项原则性规定是国家在立法精神层面基于被征地农民利益制订的原则性规定,是征地拆迁补偿的底线。
征收来临,如果被征收人不知道征收方给的补偿标准是不是合理的,可以坚守这个大原则,对比补偿前后自己的生活水平有没有降低,如果“越拆越穷”,补偿多半就是不合理的。
其次,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依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可以总结如下:货币补偿:房屋拆迁补偿=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合法宅基地面积+装修及附属物补偿+搬迁费+补助费+奖励费。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即现在、当下重新建造同等面积、结构的房屋所需要的费用。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参照各省制定的区片综合地价。
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按照合法房屋的实际面积和安置房屋面积1:1的最低比例进行置换。
迁建安置:有条件的,可以选择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的重置成新价。
虽在集体土地上,但是已经划入城市规划区的农村房屋,或者属于城中村,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参照被征收房屋周边商品房市场价格补偿。
点击头像关注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头条号,获取更多征地拆迁相关知识,如需咨询,点击头条号首页,首页底部可以咨询。房屋腾退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如何计算
您好,谢邀。
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经常接到这样的咨询,自家宅基地上的房屋要被村里或乡里征收了,经询问或调查,无任何集体土地征收的批文及安置方案,仅有的是村委会发给群众的“腾退明白纸”,这里的腾退在征地中是一个什么概念呢?腾退并非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的方式,而是在集体土地征收和拆迁过程中,地方政府或乡镇、村委摸索出来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并严重侵害房屋产权人利益的一种模式,因程序简单,成本低廉,目前腾退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
那么何为腾退?一般指的是在集体土地所在的村或乡的主导下,由被腾退人(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从本质上,“腾退”根本目的在于一级土地开发进而储备土地,以备进一步商业开发使用。
实践中,腾退拆迁模式没有严格的法律规范及流程。
腾退的方式、程序、目的,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是由开发商主导,拆迁完成后的项目立项、规划等却是商品房建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意图很明显。
第二类是开发商和村委会主导,“联合实施”,前期拆迁时以宅基地、房屋腾退名义实施,待土地开发变成净土后再报相关部门进行土地征收审批,此类形式一般会有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腾退及腾退补偿办法的文件,保障形式的合法性。
第三类是镇政府、区政府利用腾退进行土地收储,主要是为了完成“城中村”建设或“新农村“建设而有规划的土地储备,不一定需要开发商参与,但也有的地方需要开发商参与,笔者目前代理的案件中就有此种形式。
在腾退拆迁中,腾退实施者往往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以村民自治宅基地使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方案为由,由村委会发起村民代表大会通过腾退宅基地及房屋决定及相关补偿协议。
需要提醒的是,腾退者是在曲解和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是违法征地和拆迁。村民会议并不能决定宅基地及房屋腾退事项,村委会也无权实施腾退,镇政府和区政府也无权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任何腾退方案,都与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相抵触,是违法的。
《土地管理法》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见,村委会无权对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进行征收、拆迁,其主导的腾退行为严重违法。
村民遇到腾退时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0条的规定,要求村委会公开腾退方案、补偿及分配方案等村委信息以及有关腾退决议的相关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情况、会议纪要、实施人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搜集腾退行为的违法信息,提起查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协商争取更多利益。
其次,针对这种违法拆迁及征收,可以向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对违法征收土地进行查处,对不履行查处职责的行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
面对腾退这个马甲,不要慌张,要拨开迷雾看本质,依靠法律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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