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上海市加装电梯分摊这个问题,上海加装电梯 分摊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老小区改造装电梯,费用的分摊成为难题,比如一楼要不要出费用,是均摊还是按楼层,你怎么看
- 上海电梯提取公积金手续
- 加装电梯批后公示多久可以开工
- 单元安装外挂电梯,不缴纳安装和维护电梯的费用合理吗
- 住宅楼加装电梯,到底需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老小区改造装电梯,费用的分摊成为难题,比如一楼要不要出费用,是均摊还是按楼层,你怎么看
老小区改造装电梯,这个本身是个好事情,但是也需要根据不同人的。
费用分摊,一直都是改造的重大难题,这个是必须要去解决的直面问题,虽然从高层来说,的确是便利了很多,可是相对于低楼层的人来说呢,那可就不一样了哦。
有些人会觉得,装电梯啊,那肯定是非常好的事情,为啥会有人不愿意,那肯定就是底层的户主了。
为啥?很简单,反对的原因,肯定是利益分配的不均衡,或者说,有人觉得不值得,没必要白花,没必要安装,自己的自身利益受到冲击。
首先呢,从一楼的层面来说,装电梯的话,那肯定是不出费用的,一楼压根就用不上呀,别说只是不要出费用了,甚至乎还有补贴都不一定愿意的。
为啥?一方面,装电梯肯定要占地方吧,好好的为啥要加装一个对自己完全没有好处,甚至乎之后无尽坏处的东西呢,对吧,噪音呀,占地呀,还有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装了电梯的话,会对于房子的估值有影响,本身如果是没有电梯的话,低楼层的房价会更高,但是装了电梯的话,那情况可就不相同了哦。
这就是问题所在了,主要是解决这其中的问题,一楼不只是,二楼呀三楼也是挺不一样的,从正常的来说,那肯定是安装费是从楼层的高度来决定的,毕竟越高就越对于电梯的需求更高嘛。
挺难处理的,事情不要去吵不要去闹,好好的坐在一起慢慢的商量解决方案,不愿意,那也是人家的自由,没有什么好道德绑架的,对吧,愿意的话,但是提出条件,要是可以,那就做到,要是不可以,那就回归曾经的模式呗。
上海电梯提取公积金手续
上海加装电梯提取公积金需所需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和关系证明材料原件:
1、本人办理的:
提取申请人身份证件;提取申请人非业主本人时,还应当提供业主的身份证件以及关系证明材料;
2、委托办理的: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等可以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关系材料,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2)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直系血亲的需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原件:
1、不动产权证(含原房地产权证)或者租用居住公房凭证;
2、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以及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
(三)申请人本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加装电梯批后公示多久可以开工
申请得到批准后,一周后开始动工。
城区的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宜,一般都是老的楼房八层楼以下的楼房需要加装电梯,而加装电梯政府对电梯的维修保养给予10万,其他电梯的总价由住户分摊,比如说楼房的第一层不需要进入公摊,从第二层开始第进方式分摊,
单元安装外挂电梯,不缴纳安装和维护电梯的费用合理吗
不但合理、而且合法!并且还要求拆除这种铁架子外挂电梯!恢复原设计房屋的规划布局、
这是商品步梯房是大家按法规确定下来的住房价值秩序与住房模式、你没有合法依据单方面改变这种住房模式的理由!其次、处于人性与道德你更没有任何权力说服别人放弃利益来满足你个人的欲望。
另外、一、在多层砖混结构墙体的老楼加装电梯是不适宜的、在这样的砖混结构墙体上加装电梯有可能会成为潜在危房、这是拿别人的房产当儿戏!二、加装这种以透光为借口的玻璃围护铁架子电梯置于步梯安全通道口、危害性极大!如遇震灾、火灾落下的玻璃、将是人们安全快速疏散避难逃生的最大隐患!是逃生避难的拦路虎!增大了次生灾害的安全隐患!建议拆除恢复原设计要求!所以、为了大家的安全、为了小区业主们的和谐生活、请不要随意加装这种铁架子电梯!
只要是真心的为老人考虑、有很多办法!房子置换、社会养老、买电动步梯椅、儿女家、甚至申请救助等办法!都可以达到方便老人的目的!为什么非要去采取侵害他人的合法利益、甚至去激化邻里矛盾这种方式呢?难道只是为了老人吗?没有其他目的吗?
真实不理解、商品步梯房是有价值的、大家是按规矩顺序买的、为什么某些人不守规矩呢?为了你的方便为什么要别人放弃利益为你的欲望去买单呢?试问:这种意识是社会法治的进步吗?还是社会文明意识的坍塌?什么为了老人啊、少数服从多数啊、我想这都不是你去肆意侵害他人权益的理由!更不是违法乱纪的挡箭牌!
住宅楼加装电梯,到底需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我的观点是既有多层商品步梯房加梯必须协商一致,以当事邻里达成共识才是加梯的合理合法行为。观点很简单、因为既有步梯房是原始的、各自自愿确立的合法物(业)权,所加电梯不是既有物权的物业管理范畴,加梯是一种待定物权设立的行为(疑存合法性),他与不愿加梯人没有丝毫物业上管理的关键性,只是加梯人购来的使用设备,所以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管理原则表决他人同意、寄存在既有的他人合法物权之上。在法治社会里、任何人都要合法依规行事。既有商品多层步梯房加梯是民事行为,要以自愿、公平、诚信、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加梯,“任何人不因不法行为而获利”这句法律格言、是不法行为获利不受法律保护的至理名言。
既有多层商品步梯房加装,不协商一致,是侵权行为,因所加电梯既不是步梯房的基础设施、也不是步梯房的共有附属设施,更不是不愿加梯人购房时的标的物。纯属是加梯人购买的使用设备,是一种新生物权,用少数服从多数的组织管理原则进行加梯,既不公平也不诚信,新生物权是不能建立在他人既有合法物权上的设立行为。新生物权设立在他人的合法物权之上是既不公平也不合理的行为。
综上只是个人观点、愿持不同观点的网友交流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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